赠与合同纠纷 篇一
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纠纷是指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方在合同约定、履行等方面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下面,通过分析一起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来了解该类案件的特点和应对策略。
案例简述:小明在2019年向朋友小李赠与了一辆汽车,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小李需承担汽车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并在小明有需要时归还车辆。然而,在汽车归属问题上,双方发生了分歧。小明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了归还车辆的条件,因此他依然是车辆的合法所有者。而小李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他已成为车辆的合法所有者,无需归还。
该案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善意,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对方,对方接受财产的行为。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该案例中,赠与合同约定了归还车辆的条件,这也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形式。
其次,合同的履行问题。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遵循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归还车辆的条件存在分歧,这也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再次,财产归属问题。赠与合同的核心问题是财产的归属。在该案例中,双方对车辆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小明认为自己仍然是车辆的合法所有者,而小李则主张已成为车辆的合法所有者。财产归属问题是赠与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解释和裁决来解决。
针对该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明确合同约定。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财产归属和归还条件等重要条款。合同应具备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减少后期纠纷的发生。
其次,加强沟通和协商。当赠与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通过协商和妥善处理,可以尽量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减少纠纷的损失。
最后,依法维护权益。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准备证据,提供充分的法律理由,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对于该类案件,双方应加强合同约定的明确性,积极沟通和协商,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法律界也应加强对赠与合同纠纷的研究和解决,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赠与合同纠纷 篇三
一: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虽然(合同法)第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正是因为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未成年人接受亲朋馈赠的压岁钱和生日礼物,精神病人接受社会慈善团体的治病捐款,即属此例.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这表明,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但是为了更好地约束赠与人,许多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方也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而赠与人是否交付了赠与物在所不问.
赠与合同纠纷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件情况:
李东自结婚以来一直与父母共同住在父亲老李祖上留下的大房子里,直至2006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后老李分到了两套两居室的住宅,老李夫妇住一套;由于李东的姐姐李梅的工作单位可以给职工报销房屋取暖费,老李遂将另一套房子过户到李梅的名下,以便报销取暖费。但双方口头约定,如果李梅不再居住的话,那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归属老李。
2008年5月老伴去世,老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他想要回那套房子。但李梅不同意将房子归还给老李,而且也不按约定将房屋租金给老李,甚至不支付给老李任何赡养费。那么现在老李可以重新获得房屋所有权吗?他可以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而言,老李是否能重新获得房屋所有权,首先要分析老李将房屋过户给李梅这种行为应如何认定。李梅获得房屋所有权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因而老李将房屋过户给李梅的行为不是买卖而是赠与行为。老李在将房屋赠与给李梅的同时,又约定要收取房屋租金,可见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但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因此要证明赠与行为附条件是有难度的。
老李将房屋赠与李梅,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且已实际履行。老李如果想要将房屋收回,就要撤销赠与,那么老李有权撤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老李和李梅的父女关系,李梅对老李应当承担赡养义务。鉴于李梅不履行这种法定义务,老李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求李梅返还房屋。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要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如上所述,老李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请求李梅返还房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李梅拒不支付给老李赡养费,则老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梅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