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最新3篇)

时间:2015-03-08 09:24: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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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篇一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等相关企业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为了规范医疗广告的宣传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和监管。近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新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等相关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发布的内容。这一定义的明确有助于避免一些企业通过间接宣传手段规避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广告的管理。

其次,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宣传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医疗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疗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的医疗广告,还要求必须经过医疗机构或专家的审查批准。这些规定的出台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

再次,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医疗广告监管的力度。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广告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的名单。此外,修订办法还明确了对于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这些措施的加强将有效遏制医疗广告乱象,促进医疗广告的健康发展。

最后,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鼓励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等相关企业利用正规媒体进行宣传。通过正规媒体的宣传,不仅能够提高广告的可信度,也能够增加广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修订办法还鼓励相关企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和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明确医疗广告的定义和范围、规定宣传内容、加强监管力度和鼓励健康宣传,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医疗广告的健康发展。相信在新修订办法的指导下,我国医疗广告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篇二

医疗广告的宣传力度一直备受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广告行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近日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新的修订。这一修订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等相关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发布的内容。这一定义的明确有助于避免一些企业通过间接宣传手段规避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广告的管理。

其次,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宣传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医疗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疗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遏制虚假宣传的现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

再次,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医疗广告监管的力度。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广告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的名单。此外,修订办法还明确了对于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这些措施的加强将有效遏制医疗广告乱象,促进医疗广告的健康发展。

最后,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鼓励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等相关企业利用正规媒体进行宣传。通过正规媒体的宣传,不仅能够提高广告的可信度,也能够增加广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修订办法还鼓励相关企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明确医疗广告的定义和范围、规定宣传内容、加强监管力度和鼓励健康宣传,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医疗广告的健康发展。相信在新修订办法的指导下,我国医疗广告行业将朝着更加规范化、透明化的方向迈进。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篇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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