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 篇一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人口数量也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以下为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流动的人口,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三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登记,接受相关管理。
第二章 登记内容
第四条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居住地等内容。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提供工作单位、职业、从事的行业等工作情况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提供详细的居住地址、房屋类型、租赁合同等居住地信息。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八条 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由居住地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社区进行。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主动前往派出所或社区进行信息登记,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派出所或社区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保密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流动人口的信息能够在各个部门之间实时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绝接受登记的流动人口,登记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流动人口,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公安厅所有。
这是《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全文内容。通过对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他们,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 篇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以下为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登记内容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居住地等内容,这些信息对于管理流动人口,提供相关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 登记程序
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由居住地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社区进行。流动人口应当主动前往派出所或社区进行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实时更新。同时,登记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流动人口的信息能够在各个部门之间实时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拒绝接受登记的流动人口,登记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流动人口,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四川省公安厅所有。
通过《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 篇三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十条 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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