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责任书(经典6篇)

时间:2013-06-08 05:43:2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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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书 篇一

监管责任书是指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职责和要求。监管责任书的签订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中,监管责任书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监管工具,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建立了一种合作与约束的关系。

监管责任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管责任书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目标和原则。这些目标和原则通常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其次,监管责任书规定了被监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再次,监管责任书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如定期报告、现场检查、违规处理等。最后,监管责任书还规定了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机制,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管责任书的签订对于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监管责任书明确了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使监管工作具有法律依据。这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次,监管责任书明确了被监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约束。这有利于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再次,监管责任书规定了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措施和要求,使监管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监管责任书规定了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机制,有利于双方之间的互动与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的开展。

然而,监管责任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监管工作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监管责任。被监管对象也应当严格遵守监管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

总之,监管责任书的签订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了一种合作与约束的关系。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应当共同努力,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监管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将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监管责任书 篇二

监管责任书是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职责和要求。在现代社会中,监管责任书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监管工具,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监管责任书的签订是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它通过明确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了一种合作与约束的关系。监管责任书规定了被监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同时,监管责任书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如定期报告、现场检查、违规处理等。通过监管责任书的签订,监管部门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确保被监管对象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当权益。

然而,监管责任书的签订只是监管工作的开始,真正的关键在于执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监管责任。被监管对象也应当严格遵守监管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只有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监管责任书的有效执行,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监管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监管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也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增强社会对监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只有确保监管责任书的有效执行,才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监管责任书是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与约束关系的重要工具。监管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应当共同努力,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只有通过监管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监管责任书 篇三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市场监管执法的政府部门,作为负责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责任重于泰山。为贯彻省、市、县工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精神及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十条措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一方平安,根据省局关于段(片)长责任制的内容、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签定如下责任:

  一、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严把入市商品质量关。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区为责任主体,层层包干,各负其责,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三、实行业主承诺制度。明确所有食品经营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据承诺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质量举报警示制度。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红盾维权站作用,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食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受理解决投诉。

  五、落实商品质量公告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质量专栏、触摸屏、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六、实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对巡查和抽查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证3个小时内全部下架

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实行依法从严查处制度。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狠狠打击不法分子。

  八、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进食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新闻监督披露制度。加强宣传报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食品的安全氛围。

  十、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加强市场检测,实现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单位:城关工商所 片区:

  所长: 片长:

  日期:

监管责任书 篇四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规范》和工商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工商分局“瘦肉精”市场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各所“瘦肉精”市场安全监管的范围、内容、责任,真正做到监管有目标,检查有方向,查处有效果,达到事事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处处有压力的工作目标。特签定《“瘦肉精”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工商所长为辖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所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监管区域、监管范围、监管目标,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工商所长及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本责任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辖责任区“瘦肉精”进行检查。并主动与相关经营户签定《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各工商所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生猪肉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进一步把好生猪肉入市关,全方位监控生猪肉销售市场,重点管好市内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肉品流入我市市场。

  三、对辖区“瘦肉精”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查经营资格,看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 查进货票证,看生猪肉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以及是否建立健全了供货商档案。督促其坚决杜绝私自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

  (三) 查经销商品,看是否存在有销售“瘦肉精”现象;看经销的猪的肉制品是否是涉嫌使用“瘦肉精”猪肉进行生产的商品。对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四)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对辖区内出现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工商所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的,或者造成重大危害或构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工商分局负责人: 河东工商所所长:

  年月日

监管责任书 篇五

  为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现与公司项目建设各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内容

  (一)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安全员,并报安委办备案,层层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放炮员、机械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安全措施到位和制度上墙。

  (三)有安全生产标语5幅、警示牌1块。每周不少于1次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形成记录备查,并对职工每月每人收取50元的安全保证金,年内考核兑现。

  (四)矿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浮泥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带,并及时排除处理,处理要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结果。

  (六)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并保证安全的需要,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保险绳,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劳动用品应符合国家检验标准,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更新。

  (七)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同时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的下半时间进行,禁止在上班时和生产中途放炮,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八)责任单位应为职工购买保险,责任期内无死亡事故发生。

  (九)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粉尘、噪声等的防治,制订完善的环保、防洪、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

  (十)责任单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不发生人员死亡、伤残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

  二、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

  三、目标管理检查

  (一)责任单位每天工作前、中、后实行安全生产全方位检查。

  (二)公司安委办每月定期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

  (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检举有安全隐患,安委办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产整顿。

  四、目标考核办法

  (一)凡有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为年度考核对象。

  (二)凡完成目标管理内容任务的企业,经检查考核验收后由公司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

  (三)未完成目标管理的企业,按下列条款给予处理:

  1、惩处对象: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2、处理办法:

  (1)发现责任单位安全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作业现场的,每次处罚该企业xx元、安全员1000元。

  (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一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限期改正。

  (3)发现有悬浮石,一次处罚该企业500元,并立即组织人员排除悬浮石。

  (4)发现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元,未拴保险绳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200元,并当场整改;发现两次的,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一年内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供应炸药停产整改1天以上。

  (5)发现未按操作规程规定开采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7天以上,待整改合格验收后恢复生产。

  (6)发现有违规运输、装填、起爆爆炸物品的,一次处罚该企业5000—10000元,停产整改2天以上。

  (7)凡无故不参加镇安全学习和会议的责任单位,每人次惩罚30元安全学习费,同时按照会议考勤制度处理,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停产学习5天以上。

  (8)发生安全工伤事故出现伤残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1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xx元,同时扣减办厂时缴纳的安全保证金50000元,依次类推。

  (9)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每人次处罚该企业500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00元,扣减全部安全保证金,依次类推。同时停产整改后方能生产。

  (10)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经群众或当事人举报查证属实的,一次处罚该企业100000元,并根据隐瞒的安全事故大小,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加倍处罚。

  (11)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仃产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监管责任书 篇六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瑞昌实际,制定并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承担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责任,不定期组织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乙方(包括所属定点屠宰厂、点)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乙方必须按规定亮证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到100%,乡镇达到95%以上。

  二、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且应远离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公共活动。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乙方定点屠宰厂、点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厂,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商务执法稽查人员;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并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定点屠宰厂、点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率达到100%。乙方定点屠宰厂、点的从业人员应做到敬业爱岗,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厂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厂进入市场。

  七、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管理。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乙方应将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

  八、杜绝加工注水猪、生产注水肉;不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保证不生产加工病害猪肉。

  九、乙方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厂;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十、乙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行为,由甲方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6)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经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肉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推进牛羊等畜禽屠宰管理。市政府已经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法规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完善定点屠宰制度,提高畜禽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甲方。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市畜牧水产局一份。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盖章)代表:______

  瑞昌市(盖章)代表: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监管责任书(经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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