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减免通知范文 篇一
尊敬的社会服务对象: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社会服务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为了更好地回馈社会,减轻您的经济负担,经过多方考虑和协商,我们决定对部分社会服务费用进行减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1. 社会服务费用减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教育、老年人福利、残障人士康复等社会服务项目。
2. 减免范围内的费用将根据您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减免申请
1. 如您符合减免条件,请您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准备相关材料并前往我们的社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2. 减免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 收入证明材料(如工资单、纳税证明等)
- 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如病历、残疾证明等)
三、减免评估
1. 我们将根据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减免评估。
2. 减免评估结果将在申请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请您注意关注我们的通知渠道。
四、其他事项
1. 如您已经缴纳了社会服务费用,我们将根据减免结果进行退费处理,请您提供正确的退费账户信息。
2. 减免结果将在您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内生效。
请您在申请时务必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供真实材料,如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我们将取消减免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社会服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助力社会进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社会服务管理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社会服务减免通知范文 篇二
尊敬的社会服务对象:
您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社会服务。为了更好地回馈社会,减轻您的经济负担,我们决定对部分社会服务费用进行减免。特此通知:
一、减免范围
1. 我们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项目进行费用减免,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教育、老年人福利、残障人士康复等项目。
2. 具体减免范围将根据您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减免申请
1. 如您符合减免条件,请您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前往我们的社会服务中心申请减免。
2. 减免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 收入证明材料(如工资单、纳税证明等)
- 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如病历、残疾证明等)
三、减免评估
1. 我们将根据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减免评估。
2. 减免评估结果将在申请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请您留意我们的通知渠道。
四、其他事项
1. 如您已经缴纳了社会服务费用,我们将根据减免结果进行退费处理,请您提供正确的退费账户信息。
2. 减免结果将在您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内生效。
希望您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我们将取消减免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社会服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助力社会进步。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社会服务管理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社会服务减免通知范文 篇三
本人系富基世纪公园二期商业街133商户___,因经营包点蒸柜摆放在商铺前,一、超出城市综合执法相关规定;二、违反物业相关规定;经协商及业主同意,将钢化玻璃门自行拆除。以后如需安装门,需按照物业要求,安装钢化玻璃门,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承诺不安装卷闸门及其附属设施,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相关规定处理。
承诺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
本人:xx,*号:xxxx,购买x项目x号楼x号房,xx面积xx平米。因该房屋已出租,项目部已将该房屋第一年租金元整(小写:元)在总房款中予以减掉,故第一年房屋租金由有限公司收取,本人自第二年即xx年xx月xx日起,根据公司与租户,*号:签订的具体租赁协议,收取该房屋租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与公司无关!
承诺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本人承诺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社区相关管理规定。承诺保*店内环境卫生,自愿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承诺将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所用。
承诺不会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承诺在小区内不会乱张贴宣传品及非法设置广告。
承诺承租的铺位只限于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会擅自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
承诺人:xxx
xxxx年xx月xx
社会服务减免通知范文 篇四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xxx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xxx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xxx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xxx,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xxx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xxx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xxx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xxx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xxx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xxx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xxx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xxx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xxx会同xxx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xxx决定。
社会服务减免通知范文 篇五
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xxx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xxx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xxx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第六十六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xxx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xxx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xxx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xxx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七十二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xxx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三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xxx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七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
社会服务减免通知范文 篇六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xxx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xxx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xxx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xxx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