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费减免申请范文 篇一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就我所代表的公司与原告方发生了一起商务纠纷,目前原告方已经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鉴于我方目前的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法院起诉费,特向贵院提出减免申请。
首先,我方公司的经济状况非常困难。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行业政策的不利影响,我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目前,公司正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支付高额的法院起诉费。如果强制要求我方支付诉讼费,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倒闭,给员工和供应商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次,本次诉讼系原告方主动提起,我方并无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无过错方,应当根据实际经济能力确定其支付诉讼费的数额。在本次纠纷中,我们一直采取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回应和辩护。如果我方被迫支付高额的法院起诉费,将对我们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公平的侵害。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合理需要,减免或者豁免诉讼费。鉴于我方公司的经济困难和无过错的事实,我诚恳地请求法院考虑我方的申请,减免本次诉讼的法院起诉费,以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原则。
如果贵院能够审慎考虑我方的申请,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减免,我将深表感激。相信贵院会根据法律及公正原则,做出公正的决定。
再次感谢贵院对本次申请的审查和关注。
此致
敬礼
被告方法定代表人
日期
法院起诉费减免申请范文 篇二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针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我方不同意其所要求的诉讼费用,并在此向贵院提出减免申请。
首先,我方公司的经济状况非常困难。近年来,受到市场竞争激烈和行业政策不利影响,我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目前,公司正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支付如此高额的法院起诉费。如果被迫支付,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倒闭,给员工和供应商带来巨大的损失。
其次,本次诉讼系原告方主动提起,我方并无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无过错方,应根据实际经济能力确定其支付诉讼费的数额。在本次纠纷中,我们一直采取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回应和辩护。如果我方被迫支付高额的法院起诉费,将对我们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公平的侵害。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合理需要,减免或免交诉讼费。鉴于我方公司的经济困难和无过错的事实,我们诚恳地请求法院考虑我方的申请,减免本次诉讼的法院起诉费,以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原则。
如果贵院能够审慎考虑我方的申请,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减免,我将深表感激。相信贵院会根据法律及公正原则,做出公正的决定。
谢谢贵院对本次申请的审查和关注。
此致
敬礼
被告方法定代表人
日期
法院起诉费减免申请范文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规范退费流程及所需资料,根据 《xxx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特下发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诉讼费退费范围。诉讼费退费范围包括: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
(十)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其不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一)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的退费。
二、规范诉讼费退费办理流程。退费办理流程为:
法院起诉费减免申请范文 篇四
201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根据该通知,上海市高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摘选内容如下:
二、2018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
三、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重点关注涉民生、涉“五个中心”建设等案件,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各法院的具体工作计划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高院审管办。
四、“胜诉退费”工作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稳步推进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接待、受理、办理“胜诉退费”事务。
六、高院立案庭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以及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程序性通知中,增加告知“胜诉退费”有关法律规定,立案庭在原告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时,各审判庭在被告预交反诉费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书面确认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
十、上述规定中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持法院开具的缴费凭证,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的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根据该《办法》第十条交纳的申请费。
法院起诉费减免申请范文 篇五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xxx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法院起诉费减免申请范文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