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日期修改通知范文【精彩6篇】

时间:2016-01-02 06:47: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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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日期修改通知范文 篇一

尊敬的全体员工: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在过去的一个月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的辛勤努力。在此,我代表公司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资金流动,提高财务效益,经过公司领导层的商议和研究,决定对发工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 从即日起,工资发放日期将从每月10日调整为每月15日。

这一调整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并且在与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后确定的。公司认为,通过将工资发放日期后延,可以更好地统筹公司资金,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对于这一调整可能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为了尽量减少不便,公司将提前通知大家,并在15日之前尽快发放工资。同时,我们也将根据调整后的工资发放日期,及时调整个人财务安排。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的决定。在这个特殊时期,公司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理解,共同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辛勤付出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谢谢!

公司领导层 敬上

发工资日期修改通知范文 篇二

亲爱的员工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公司的辛勤付出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公司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的财务,合理规划资金流动,提高财务效益,经过公司领导层的研究和讨论,决定对发工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 从即日起,工资发放日期将从每月10日调整为每月20日。

这一调整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并且在与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充分沟通后确定的。公司希望通过将工资发放日期后延,能够更好地统筹公司资金,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对于这一调整可能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为了尽量减少不便,公司将提前通知大家,并在20日之前尽快发放工资。同时,我们也将根据调整后的工资发放日期,及时调整个人财务安排。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的决定。在这个特殊时期,公司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理解,共同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辛勤付出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谢谢!

公司领导层 敬上

发工资日期修改通知范文 篇三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

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xx]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元/小时、元/小时、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xx年5月1日起执行。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月二十一日

发工资日期修改通知范文 篇四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后宅街道“三治”工作进度,提升城市品位,依据《xxx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严禁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随意倾倒。

四、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安装红外视频监控。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将从严查处。

五、希望单位(组织)、个人积极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在后宅街道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违法行为,举报提供线索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500元的奖励,对当场发现即举报并指证违法行为者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1000元的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发工资日期修改通知范文 篇五

近来,我市一些地方养狗成风,屡次发生恶犬伤人,有的地方还发现了狂犬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现对禁止养狗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盘龙、五华两城区与城郊结合部,县(区)城镇所在地,郊区工矿区、风景旅游区以及远郊狂犬病疫区,一律禁止养狗。少数因警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经当地卫生防疫或农业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xxx门登记发牌,并实行圈(拴)养。

二、禁止养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行将狗捕杀,不得转移或藏匿。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区、乡、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捕杀。并对养狗者罚款10-20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三、远郊县区农村养狗,原则上实行圈(拴)养,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农业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在当前多次发生狂犬病伤人的情况下,暂时禁止狗、狗肉、狗皮的经营活动,城乡狗肉摊点也暂停营业。否则,一经查出,立即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

五、各地区要工实做好预防、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狂犬病的发生。发生狂犬病的地方,应立好向防疫部门报告,凡人畜被狗咬伤的,要及时送医院或兽医站治疗,并追究养狗者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年xx月xx日

发工资日期修改通知范文 篇六

为加强20xx年春节期间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全区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xx年春节期间在城市规划区实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龙岗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龙水镇城市规划区、双桥经开区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客运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宏声广场、步行街等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公园山林、居民小区化粪池、下水道等重点区域。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xx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农历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1月6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20xx年2月25日至3月5日(农历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1月15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只能在龙岗街道办事处南门广场、棠香街道办事处清廉文化广场、龙水镇五金会展中心、双桥经开区车城广场和川汽厂转盘指示区域燃放。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xx年2月15日至3月5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xxx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xxx爆竹。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

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举报电话:

大足区公安局:43721110,双桥经开区公安分局:43333110。

大足区安监局:43761995,双桥经开区安监局:43332908。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xx年3月5日止施行。

xx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xx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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