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某某公司的某某职位,我在此致信申请明日的复查。我对此次考试结果并不满意,并且我相信我的成绩并不真实反映我的实力和能力。因此,我希望能有机会重新进行评估,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我的能力水平。
首先,我认为我的考试成绩并不代表我的真实水平。在考试当天,我遇到了一些突发情况导致我无法集中注意力,这对我的成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之前在模拟考试中表现出色,证明我具备应对考试的能力,但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我在这次考试中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实力。
其次,我在备考期间付出了很多努力。我参加了各种培训班和辅导课程,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考试。我也请教了一些资深的同行,他们给了我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指导。我坚信,这些努力和付出不会白费,只是这次考试的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出我所做的努力和进步。
最后,我相信重新进行复查是公平的。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而这次考试的结果对我的职业发展和个人形象都有重要影响。因此,我希望能有机会重新评估我的成绩,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我的实力和潜力。
衷心希望领导能够考虑我的申请,并给予我重新进行复查的机会。我相信,在重新评估的过程中,我的实力和能力会得到更准确的反映。我会再次全力以赴,展现出自己的真正水平。谢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某某
日期
明日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某某公司的某某职位,我写信是为了申请明日的复查。我对这次考试的结果感到失望,我认为我的成绩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我的实力和能力。因此,我希望有机会重新进行评估,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我的能力水平。
首先,我认为这次考试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在考试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意外情况,例如考场环境嘈杂、监考人员管理不当等,这些因素都对我的发挥产生了一定的干扰。我相信,如果没有这些外界因素的干扰,我的成绩会更好。
其次,我在备考期间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参加了各种培训班和辅导课程,还进行了大量的自主学习和练习。我相信,这些努力和付出是有价值的,但是这次考试的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出我所做的努力和进步。
最后,我相信重新进行复查是合理和公正的。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而这次考试的结果对我的职业发展和个人形象都有重要影响。因此,我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评估我的成绩,以便更准确地反映出我的实力和潜力。
希望领导能够审核我的申请,并给予我重新进行复查的机会。我相信,在重新评估的过程中,我的实力和能力会得到更准确的反映。我会再次全力以赴,展现出自己的真正水平。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某某
日期
明日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三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xx月xx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xxx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xxx
20xx年x月x日
明日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四
申请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
被申请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交通警察支队x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xx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xxx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明日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五
申请人:贾茗苟,男,汉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
申请人于201_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队于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责任不公。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扬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时50分左右,被申请人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沿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7—8米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路口自北向东转弯过来由申请人驾驶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驶的椒江H27365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俩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是“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在椒江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50分左
右,驶到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时,提前驶入对向车道”。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是逆向行驶而不是提前驶入对向车道
一般认为,提前只是快要轮到而尚未轮到之时为提前,是个极短的时间,而且所在通行线路是正确的。而此处的信号灯却是先东西二侧的左转绿灯亮→南侧的全部绿灯亮→北侧的全部绿灯全亮→东西二侧直行绿灯亮→再东西二侧左转绿灯亮,而申请人经过时被申请人还得等南侧信号灯亮→东西侧(被申请人在东侧)直行信号灯亮→东西侧左转信号灯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远没有“提前”那么简单,而是抢了好几只红灯,并且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驶入对向车道,逆向上行。更为严重的被申请人不是在路口抢道,而是在路口与中间隔离带的中间位臵(离路口约7-8米之处)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应属逆向行驶……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作出的认定缺乏正确事实基础,其作出的认定责任就不会公正。申请人当然对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产生疑问。因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没有责任,原因是申请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信号灯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无不妥,而被申请人目无交通法令,臵众多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于不顾,逆向行驶,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适用的法律不当。
第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申请人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存在言轻蔽重不公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逆向行驶行为,而不是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因为逆向行驶根本就不可能为其“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进方
向驶”。他不仅违反了该《条例》第38条第(三)款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且还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第二,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本人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原则要求,它涵盖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违反这二个条款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也即根据引起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综观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关键因素是被申请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通行,死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完全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正常行驶的人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如要强加给他,无疑是天大的冤枉。犹同一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车辆必然发生交通事故是同样道理。申请人虽有无证驾驶的行为存在(责任书说经检验才知是机动车),但此行为未必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更何况申请人自己(连交警也要经检验后才知是机动车)也不知道是机动车辆(商家给他说不用驾照的),可见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其违法行为极其轻微(现实生活中交警对F驾照几乎不查验)。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责任显失公平正义,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责任不公。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十一条规定,请求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杨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_-9-1
申请人:贾茗茗
明日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六
甲午战败后,清朝大批官绅为“救亡图存”赴日考察教育。在日本考察期间,他们积极地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进了自身教育观念的更新,主张建立完整新式教育体系,推广国民教育和提倡实业教育。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其教育思想仍带有急功近利和保守的色彩。
[关键词]清末;赴日考察官绅;“东游日记”;教育思想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7-0122-05
代祥(1981-),男,宜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葛维春(1980-),女,宜春学院科研处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宜春 336000)
本文系宜春学院社科立项项目“清末赴日考察官绅的教育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缘起
进入近代以后,面对西方的工业文明和强势文化,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近代转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xxx战争的炮火打开了传统中国的大门,中华民族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少数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形势的危急,呼吁教育变革,林则徐、魏源等人最早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师夷之长技以制夷”;19世纪60年代,为培养洋务新政中所需要的外语、军事和工业技术人才,洋务官员兴办了一批军事学堂、语言学堂和技术学堂。在这些新式学堂中,虽保留了大量的传统课程,但也开设了一些西方语言和介绍近代自然科学知识的课程。同时,洋务官员还向欧美国家派遣留学生。新式学堂的创办和派遣留学生为中国培养了一批近代实用新型人才,推动了中国近代教育的发展。然而,这一系列的努力在艰难局势和顽固势力的阻挠下,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效,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科举制度和中国教育落后、腐朽的状况。甲午战争的失败与《马关条约》的签订极大地震撼了清廷朝野。在“救亡图存”的形势催逼下,许多人都在努力寻找战争失败的根源,认为战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人才,即缺乏真正有用、适应社会要求的人才。传统科举制度下训练出来的封建士子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传统教育面临重大改革以培养新式人才。基于这种认知,清政府开始大规模地派遣学生赴日留学和选派官绅赴日考察教育,同时在国内开办新式学堂,并逐步废除科举制。在此背景下,中国教育制度和思想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或出于写日记的习惯或要提交考察报告等原因,留下了大量的“东游日记”。其中,教育考察在“东游日记”中占有相当大比重。学者王宝平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这些东游日记,不仅是中日关系史、中日文化交流史的重要数据,更是近代中国谋求整个社会形态和文化模式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留下的生动记录,它对我们正在进行的现代化事业也具有客观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以赴日考察官绅留下的“东游日记”为基本史料来探讨他们的教育思想。
二、清末赴日考察官绅的教育主张
甲午战败后,清朝大批官绅为“救亡图存”赴日考察教育,这些考察官绅积极地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使了自身教育观念的更新,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教育主张,具体如下:
(一)建立新式教育体系
清朝学校与科举相辅并行,偏重科举,学校以教人科举入仕为目的。清代科举主要以时文取士,内容空疏无用,形式僵化,到清中后期,科举制度日趋腐败。甲午战争前,为应对危局,中国开办了一些新式学堂,但在科举制度影响下,新式教育的发展举步维艰,更没有形成新式教育体系。在日本期间,一些考察官绅对日本新式教育印象深刻,江西考察学务人员朱绶就深深体会到中国与日本学校教育社会功能的不同,中国学校为文教而设,为文士而设,日本则为每一事都立学校,每一人都入学校。其中部分官绅特别对日本系统的教育体系感触颇深,反观中国教育情况,曾任吉林宾州知县的定朴就批评道:“因欲求速效,始则无中小学而先成立大学堂,继则无蒙养学而褊(遍,笔者注)设中小学堂,何其舍本求末,颠倒是非之甚!”这实际上是对当时中国新式教育制度混乱的抨击。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在羡慕日本先进教育的同时,也提出了关于中国近代教育体系的设想。一方面,主张建立正规的完整的教育体系,罗振玉认为,应“循序渐进”地建立起“先教道德教育、国民教育之基础及人生必须之知识技能(即小学教育),驯而进之以高等普通教育(即中等教育),再进之以国家必要之学术技能之理论与精奥(即大学教育)”的学制系统。吴汝纶也认为,“欲令后起之士与外国人才竞美,则必由中小学校循序而进”。另一方面,主张先实施不得已的“权益之计”,罗振玉认为,这种“正当办法”只有在将来各方面条件完备时才能实现,现在还不能实现,“权益之计”则是:“先立小学、中学、专门学校。令十岁上下者入小学校,二十岁内外者人中学校、寻常师范学校。但照以上所定年限增补习科一年,令补习高等小学校应修之普通学,而后入本科。三十岁内外,中学校优普通学略有门径者,令受高等学及高等师范及专门学,但须照前列年限加补习科二年,令补习中学校应修之学科,而后入本科,修学三年,至大学校,则宜稍待,再图之。”同样,顾及中国的实际情况,吴汝纶设想的学制是:小学“私拟六年,前四年浅,后二年略深”,中学“五年为限”,“中、小两学,共十一年,学徒六岁入学,至十六岁,似普通之学已足用也”。至于大学和专科学校,现时“救急办法”是效仿日本初期的“贡进生”办法,“惟有取我高材生教以西学,数年之间,便可得用”。他认为:“中国文学业已成就,入学功课宜专主西学,俾可速成。”受他们影响,1902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在学制年限上规定寻常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各为三年,比后来章程规定的时间要短。
(二)推广国民教育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通过考察,对国民教育已有较成熟认识。他们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日本的经验,认为中国应创办一些简易或单级学校。考察官绅了解到,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国力还不是很强大,财政也不十分充足,无力在全国建立规模完备的小学,但日本政府和民间努力采取各种办法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各种单级小学,以保证这些地区义务教育的推行。张謇对这一做法非常感兴趣,在一次参观途中遇一单级寻常小学校,他认真考察了这所小学校,进而认为:“单级者为町村学童计,故合四年生于一班授之。此于中国今日最宜。”吴汝纶也主张各州县必须普遍设立中、小学校,小学更应“一乡一村,劝令广设”。他还提出中、小学校的“从权办法”:“师资暂无来源的地方,可聘用原来的教书秀才为师,增设算术一课即可。”
拓宽筹资方式和节省开支被清末赴日考察官绅认为是推广国民教育的关键。经费不足是中国办学困难的痼疾,翰林院侍读吕佩芬说:“设学之难,难于筹费,然筹之都会之中犹易,筹之乡村僻小之地则尤难。”因此,他对日本由学生缴费、地方统筹和兼顾贫富差距的兴学筹资方法十分赞赏,“自极贫者不纳外,一岁共得若干;其不足者,则量其町村之大小,户数之多寡,各就其地通筹,使平均而出之,谓之某校教育费。如一町村之内,贫富不齐,其所出之数,有因贫而少,因富而多者,亦听之”。在教育支出方面,他介绍日本的情况:“教育之俸给,合两级平均之,寻常一月约十八元,高等约二十元,即此一项,已去其费十之九,其余杂费,岁不过二百余元而已。”吕佩芬认为日本由于合理筹资方式和经费支出办法使日本国民乐于捐输,教育也容易普及,中国应当向日本学习。吴汝纶也指出,应当节约办学经费,主张中国建造校舍应以实用节俭为前提,“窃料学校新立,来学者必不能多,无取多备空室,但基赴宏拓,后可随时增构足矣”;在教学仪器上“宜先定教科,就各科应用者购之,乃不妄费”。
考察官绅还认为中国各级政府和各类学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行国民教育。由于各种原因,清末国人对新式教育认识还比较模糊,正如楼藜然所说:“吾国兴一学而乡愚群訾其后,犯不知利弊之故。”借鉴日本的经验,他认为中国学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学生家长能到学校参观,认识学校的重要作用。另外,在国人还没普遍认识到新式教育重要作用的情况下,赴日考察官绅主张政府应当向日本学习,采取强制措施推行国民教育,提出“小学校不惟养成大中学基本,乃是普国人而尽教之,不入学者有罚”的义务教育的思想。
(三)提倡实业教育
晚清,“实业救国”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思潮。在兴办和发展实业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实业救国最好的办法就在于开展实业教育。发展实业,兴办实业教育,必须从思想上批判传统重义理轻技艺的观念,并充分认识到实业教育的重要作用。江西信郡中学教员李文斡在参观东京师范附属小学校手工课时感慨:“手工科,此科我邦人皆贱视之,盖不知手工为民间营生要用,故积习相沿,牢不可破,可慨也。”郑元浚则以中国农桑丝茶的衰落为例,说:“农桑丝茶吾国所恃以立国者也。”但由于中国历来对实业教育的不重视,所以近代“日见衰落”。相反“日本农业初亦墨守吾国旧法,迨经考查泰西新理,归而仿办,极力研究,一有发明即布告通国,故农桑之业日见进步,现在几与吾国相埒行将驾而上之”。他不无忧虑地说,照这样的情况下去,“吾国之恃为利源所在者,恐此后必为其所夺”,故中国必须早图“改良之法”,开展实业教育和实业试验。
开展实业教育还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财源不广,基础不厚,师资不备,不宜马上建立现代完备的实业学校。因此,考察官绅对日本规模较小的实业学校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段献增对东京府立职工学校进行考察后说:“(该校)为便宜贫民而设,举教两端,具体而微,亟求实用者也。其附属之工业补习夜学,书可营利。夜以二时,于从前所未备者而补习之,在穷家小户,迫于谋生者尤为得力。”因此,他的建议是尽量多地建立类似这样的实业学校。郑元浚亦认为这种学校“教法简易,经费亦无多,最易仿行”。当然,重视开办简易的实业学校并不是说轻视中、高等实业教育。事实上,考察官绅大都认为此时在国力不强、经费不足、师资不备的情况下,国家应先建立普通的实业学校,待有了一定基础,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再着手发展中高等实业学校,逐步建立一个完备的实业教育体系。
另外,许多考察官绅还强调在实业教育中应突出实践,注重动手能力。晚清时期虽然人们已开始重视实业教育,并开办实业学堂,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观念仍然支配着读书人。因此,要把实业教育落到实处,必须让实业学堂的学生抛弃这些观念,亲自动手。关庚麟明确地指出中国实业落后的原因在于重义理、轻实践,他说:“吾国即汲及于效颦,而其有外容而无毅力自若,呜呼!此岂非中原人士之积习,每涉一事工于论学理,而不便于施实事使然哉。”吴汝纶介绍日本实业学校:“课程皆须实地练习,如商业须演习商肄,银行学须演习银行,公司学须演习公司。有商品陈列馆,考究各种标本。农学有农田试验,林学有演习林。”丁鸿臣更明确地提出:“实践为第一要义。”
三、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教育思想评析
(一)强烈“救亡图存”的爱国精神
甲午战败,中国处于民族危亡之际,“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考察官绅普遍认为:“我国今日之病患弱患贫,贫弱之病患愚患乱,而求所以启其愚弭其乱,而挽贫弱为富强,舍教育奚由哉?”他们把强国的希望寄托在教育上。在这种认识下,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操使他们不惜放下老大帝国的颜面向日本这个“蕞尔岛国”学习,去日本寻求救国“良方”。江西考察学务人员朱绶说:“余本意为访察学校规制,向闻东校私建为多,意欲选其规制劝设学堂,使吾乡人获造就成材,备国家疆圉之需。”虽然他个人赴日考察教育“颇耗心血”,但“设异日官建私建一齐并行,此纪程册犹在可备参考之列,庶亦为无益中之益也。”在同样的信念下,清末“士大夫之至于是邦者项背相望,或稽学制或览军容,咸有一得以资考镜”。
由于赴日考察官绅人员众多,各人身份不同,且考察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着重考察学制,有的重点考察小学教育,还有的为积累办学经验而更注意考察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等。这些不同的考察目的,使得考察官绅从近代学制到教育宗旨,从幼儿园到大学,从教育内容到教育方法等各个方面对日本教育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大部分考察官绅以“救亡图存”为信念,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十分认真、仔细地考察日本教育,体现了相当感人的爱国精神。如吴汝纶到日本考察时已62岁,但为取得“真经”,他用3个月的时间往来奔波于日本各地,“门不绝屦,车无停轨”,“鸡鸣而起,宵旰不暇寝食”。1902年10月17日的东京《日日新闻》曾发表文章称赞道:“吴先生之来我邦……六十老翁,化为表衿少年,到处执弟子礼,具识日本文明之真相,探险之精神,使我辈瞠乎其后。其抱负何等雄伟正大。可惊叹者,先生在东京之行动,即活教育之典型,彼精业忠事,发挥清国人之特质,无复余蕴。”与此同时,考察官绅在日本的所见所闻也进一步激发出他们的“教育兴国”愿望,时任直隶学校司普通教育编译处总办的王景禧在日本参加直隶留学生欢迎会上演讲说:“国之振兴,基乎教育!我国文化开关,逾四千年,形上形下,灿然美备,但化裁通变,因时制宜,称古而鄙今,逐末而忘本,殆两失之。今者一国之学,不足当竞争最剧之时代,必合世界之学以为学,乃可几然自立,现在学堂设立,尚在萌芽,非嘉种之难求,实上农之不易,诸君不惮万里,海外求学,既多受外界之刺激,爱国之心,自必百倍增进,他日学成归国,树艺滋培,实无旁贷。”
(二)积极学习、吸收了西方和日本教育思想,其教育观念得到更新
在实地参观学校和与日本学界进行交流过程中,考察官绅开阔了视野,体验到新旧教育的差别,认识到学校教育是“救亡”、“强国”的根本,改变了教育是升官发财和光宗耀祖最好办法的传统观念。他们认为:“中国欲自强,必由教育始。”“富国之本在商,强国之本在学,二者合国力乃可雄于地球。”并明确地指出:“有教育则愚者智,弱者强,举国之人无男女少壮各挟其智识技能以自养。”对于如何以发展教育来实现“救亡”、“强国”的目标,日本已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许多考察官绅对日本普及国民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的印象深刻。杨沣说:“数月以来日夕与彼都人互相考求,知日本近时之强,强在明治二十七年振兴普通教育以后……近来日俄之战,其国民之勇跃输将兵士之凌历无前,普通教育之明效也。”王景禧也认为:“兴学为立国之根本,而小学之国民教育,尤为根本之根本。”可见,受日本教育的启发,大多考察官绅主张开展国民教育。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教育观念的更新还表现在认识到教育与政治的关系。这些考察官绅并没有把眼光局限在教育,他们认为要取得新式教育的发展,必须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朱绶指出:“私建亦须得官建保护方能相济有成,吾国现无官建之校,又安容有私建之校乎?”更重要的是,考察官绅还认识到教育的成功有赖于政治上的进步。孙锵在为楼藜然的《藉鑫东游日记》所作的序中说得很清楚:“若派官绅游历则自北洋始,近且通行各省矣,各省官吏纷纷请咨游历者亦未尝不有且多也。然其事则有窒碍不能行者,盖国家不立宪,外省官制不改定,议院不早设,虽尽和中国四万万人皆游历外洋,亦决知其无效果也!”看来他已认识到,如果中国不进行政治变革,中国人游历兴学的努力只是徒劳无功。
此外,注重教育权是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教育思想一个鲜明特点,反映考察官绅初步具有维护国家教育权的民族主义观念。三国干涉还辽之后,日本想从教育人手拉拢中国,实现其在中国扩张侵略权利的目的。部分考察官绅对当时的国际形势有较清醒的认识,并明确指出日本有侵夺中国教育权的野心:“窃计利权夺于英,兵权揽于德,惟教育之权如中原鹿走无所归宿。于是独出手眼疾起而收之,持鸩饴食我之,故智而外人未便议其长短,计亦狡矣。然则教育特外交之方针而攘夺教育之结果,所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者也。”可以说,这种思想意识是清末民初反抗日本文化教育侵略的先声。
(三)由于时代、阶级和自身条件的局限,教育思想存在不足之处
甲午战败使每个关心国家前途的人都充满民族危机感。赴日官绅在考察过程中看到:日本教育发达,由此带来社会安定、繁荣和国力的增强。他们认为找到了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药方”,相信新式教育能够纠正中国旧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培养出有用的人才。面对中国贫困落后,文化教育不发达的状况,考察官绅相信只有尽快且大批量地培养新式人才,才能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实现“救亡图存”。这种急功近利心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急躁。诚如有学者指出《东游丛录》这种详细、具体、全面的教育考察记本身就反映了清末考察官绅在学习日本过程中的急躁情绪。在吴汝纶考察日本教育过程中,日本教育界人士曾善意提醒吴汝纶,“教育之事宜渐不可以急,急则反坏”。吴汝纶答复:“尊论极是,但事势已迫,不宜迟误。”这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考察官绅急迫的心理。二是主张“速成”。罗振玉在《学制私议》中提出:“培养教员分三法,一寻常师范本科、二速成科、三讲习科。今定本科三年卒业,速成科二年卒业,讲习科五月至一年卒业。”可以说,这种“速成”方式在一定时期培养了社会急需的人才,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教育发展,但在急功近利心态影响下,他们对西方和日本教育思想并没有做深入的理解,从长远来看,急躁心态和速成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教育落后问题。
考察官绅教育思想的另一个局限即保守思想严重。由于部分赴日考察的是政府官员和思想保守的士绅,封建旧思想、旧观念可谓根深蒂固,而且日本教育思想相对于欧美又显得比较保守,这对他们的教育思想也产生了深刻的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为考察官绅基本主张对女子教育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培养“贤妻良母”为最终目标等;在教育内容上,重视“修身”、“读经”等,如罗振玉极力强调:“一、奉《圣谕广训》为修身道德之纲领,令全国学校一律遵守。二、将五经四子书分别分配到大、中、小各学校。”他还主张:“在东西洋各国小其学卒业生,阶级视中国之秀才;卒中学业者,视举人;卒高等师范及高等学校业者,视进士,卒大学业者视翰林。”虽然他解释说:“今宜示天下以阶级,不必袭用秀才、举人之名,以别于科举之制。”但我们仍能清晰地看到传统科举思维在其教育思想中的投影。
考察官绅教育思想的保守还表现在具有强烈的泥古色彩。他们深信中国古代经典,对古训不敢有丝毫的怀疑,这使他们在考察过程中往往以旧思维来认知新事物。如姚锡光观察到日本各中小学校都有体操、兵操,他没有认识到这是日本的军国教育,而是从中国古代去寻找解释,认为:“古者童年舞勺舞象,而造士必升于司马,诚欲人之强,而不欲其弱也。观于日本所谓礼失求诸野也。”可见,考察官绅以传统的思维方式去臆想日本的近代教育,是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认识的。
综上所述,清末赴日考察教育官绅为了“救亡图存”,积极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使了自身教育观念的更新,主张建立完整教育体系,重视国民教育,提倡实业教育。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其教育思想仍带有急功近利和保守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