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屋申请延期范文 篇一
尊敬的香港房屋委员会:
我是香港市民李小明,持有公屋租赁合同编号123456的住户。我特此申请延期居住在公屋的期限,希望能够继续享受公屋提供的住房保障。
我在此之前一直是公屋的合法居住者,对公屋的管理和规定都严格遵守。然而,由于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我现在还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住房选择,因此希望能够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
首先,我家庭目前正面临经济困难。由于我失去了工作,家庭收入大幅减少,无法支付市场租金。如果我被迫搬离公屋,我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可以给我更多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恢复家庭经济状况。
其次,我家庭成员中有老人和小孩,他们已经适应了公屋的生活环境和社区资源。如果我们被迫搬离公屋,他们将失去这些便利和社交网络,对他们的生活和发展将产生不良影响。我希望能够延期居住,给他们更好的成长和生活环境。
最后,我已经在公屋社区中建立了深厚的人际关系。我参与了社区活动,与邻居们建立了友谊。如果我被迫搬离公屋,我将失去这些珍贵的人际关系和社区支持。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可以让我继续享受这些社区资源和互助。
因此,我恳请香港房屋委员会审慎考虑我的申请,并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我保证会继续遵守公屋的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在您的支持下,我能够度过这段困难时期,重新站稳脚跟,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正面回复。
李小明
日期:2022年1月1日
香港公屋申请延期范文 篇二
尊敬的香港房屋委员会:
我是香港市民张小华,持有公屋租赁合同编号789012的住户。我特此申请延期居住在公屋的期限,希望能够继续获得公屋提供的住房保障。
我在此之前一直是公屋的合法居住者,我深知公屋资源有限,需要合理使用和分配。然而,由于特殊情况,我现在还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住房选择,因此希望能够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
首先,我家庭目前还面临着经济压力。由于家庭经济收入不稳定,无法支付市场租金。如果我被迫搬离公屋,我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可以给我更多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稳定家庭经济状况。
其次,我家庭成员中有慢性疾病患者,他们对公屋提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资源有着很大的依赖。如果我们被迫搬离公屋,他们将失去这些宝贵的资源和支持,对他们的健康和生活将产生不良影响。我希望能够延期居住,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医疗和社会支持。
最后,我已经在公屋社区中建立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我与邻居们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如果我被迫搬离公屋,我将失去这些珍贵的人际关系和社区支持。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可以让我继续享受这些社区资源和互助。
因此,我恳请香港房屋委员会审慎考虑我的申请,并延长我的公屋居住期限。我保证会继续遵守公屋的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在您的支持下,我能够度过这段困难时期,重新站稳脚跟,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正面回复。
张小华
日期:2022年1月1日
香港公屋申请延期范文 篇三
「递交申请」
亲身前往各公共屋邨办事处、房屋署申请分组(地址:香港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二层平台)、深水埗房屋事务询问处(地址:九龙元州邨元州商场二楼平台)或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区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
经邮递索取(邮寄地址: 九龙城邮政局邮箱89192号房屋署申请分组),申请人须附上贴有足够邮费的邮票和清楚写上回邮地址的回邮信封。
房屋署会在接获申请表后约两星期发出收件确认书。
「初步审批」
(a) 房屋署会在接获申请表后,按收到申请表的日期先后次序审核申请表及文件。若没有妥当填写申请表或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书,或申请被审核为不符合资格,申请表及文件将会被退回,并随退表夹附解释信件通知申请人退表的原因,申请个桉便告完结。申请人若再次递交申请表,可选择使用新的申请表或沿用已退回的旧申请表;但不论使用何种表格,申请人都必须填报重新递表时的日期。
(b) 房屋署会登记初步审批合格的申请,并将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寄给申请人。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和全部所需文件 3个月仍未收到蓝卡,可书面或亲身到申请分组询问处查询。
「调查阶段」
申请表到达调查阶段时,房屋署会按轮候册上的次序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申请人出席面晤时,必须齐备夹附于约见信中所列的文件及需注意的重要事项,以便房屋署进行审查及核实。房屋署会于集齐文件后约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编配资格,申请的合格或取消日期以房屋署完成审核当日为准。
申请人若对其公屋申请被取消资格有任何异议,须于房屋署发出通知信日期起计两个月内提出上诉,否则房屋署将不会考虑其上诉。
「配房阶段」
香港公屋申请延期范文 篇四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5年第四期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满足人们的基本居住要求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为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住建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何运营管理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崭新课题,其中,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能否公平合理地分配,直接关系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因此,如何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一套科学、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性,成为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而香港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兴建公屋并不断加强公屋管理,为不能在住房市场获得住房的家庭提供居住合适且负担得起的居所,对香港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①。为了实现香港公屋的政策目标,真正筛选出那些有
住房需求的困难家庭作为资助对象,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屋的准入管理,在公屋的申请、审核、轮候、配屋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内地借鉴。
一、香港公屋准入申请管理
二、香港公屋准入审核管理
香港公屋准入审核分为初步审核和配屋资格审查。房屋署在接到申请表后,按收到申请表的日期先后次序对申请表及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主要是资料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是否妥当填写申请表,是否提供了所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申请表或有关的证明文件是否曾使用涂改物料涂改;申请人递交曾被房屋署退回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是否更新了日期和所有的相关资料;申请表及有关声明书的签名式样和填报日期是否一致;申请表上的入息和资产净值填写是否妥当;申请表或声明书的资料曾经删改而有关人士是否在删改处旁边加签等。初步审核不合格者,申请表及文件将被退回,并随退表夹附解释信件,通知申请人退表的原因;初步审核合格者,房屋署将其登记在案,并寄上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则进入配屋资格审查与核实阶段。这一阶段也称调查阶段或实地审核阶段,房屋署按申请人的次序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房屋署于集齐文件后大约2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编配资格。申请人在核实配屋资格面晤中必须提供齐全的资料,包括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根据其状况递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所有扣税前的每月收入(含受雇薪金、自雇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净值(含土地、房产、的士或公共小型巴士牌照、投资经营业务、存款及手头现金等)等。其中,在配屋资格方面,香港房屋署重点审核公屋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和资产情况[3]。在住房标准方面,配屋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购买香港的住宅物业,没有参与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4-5],也无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住宅楼宇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在收入标准和资产标准方面,配屋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见表1),该限额房委会每年进行调整修订,以确保限额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真正有需要的居民才符合资格申请公屋。如2013年,香港5口之家申请公屋的月收入标准为2.54万港元,家庭总资产标准为48.5万港元,而2014年香港5口之家申请公屋的月收入标准则为2.749万港元,家庭总资产标准为50.6万港元②。房屋署在配屋资格审查时,可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公营/私营机构(如金融机构及银行)或任何拥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资料的第三者(如雇主)搜集个人资料进行核对,以核实申请资格。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亦须授权上述机构向房委会及房屋署提供其个人资料,以供核实其公屋申请。申请人如果在申请公屋时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房委会可取消其已登记的公屋申请,或可终止公屋租约,并可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6]。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申请公屋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监禁6个月及最高罚款50000港元。个人信用也彻底破产。因触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违反租约规定而被房委会终止公屋单位租约的前租户及其在终止租约生效时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由终止租约日期起计2年内,不合资格申请公屋,且到日后配屋时,此类申请人将不会获编配至地理位置、楼龄和楼层比前公屋居所较佳的单位。
三、香港公屋轮候管理
香港公屋轮候过程是指公屋申请人从初审合格获登记到配房的过程。到2014年,香港公屋的轮候期限为3年。房委会设有公屋轮候册,并将所有初审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人都根据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列在公屋轮候册内,房委会严格按照公屋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7]。就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而言,轮候时间则按其在「配额及计分制下所获得的分数及配额而定,累积分数愈高,愈早获配屋。然而,对于「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和「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的申请人,房委会则会酌情缩短其轮候时间。如凡参加「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符合资格的高龄人士(年满五十八岁)申请人,房委会将会使其获得较一般家庭申请更短的轮候时间;凡参加「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而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会比一般家庭申请缩短六个月的轮候时间。另外,对于申请受欢迎程度较低的公屋单位的申请人,参加「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可获得缩短公屋轮候时间,提早入住公屋单位的机会。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一家或个别的家庭成员已经有其他安置类别获成功编配公屋(包括房委会各项调迁计划)或加入现有公屋户籍(包括由房协营运的租住房屋),或者通过房委会/房协辖下各项资助置业计划成功购买住房,其公屋申请或个别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将会被取消。
四、香港公屋配屋管理
房屋署为保证公屋资源公平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方式,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数以及单位编配标准,并配合轮候到达编配阶段时的公屋资源编配情况为轮候申请人提供配屋机会。凡是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人均有三次配屋机会,除非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如医院管理局文件内容清楚说明申请人不能接受所编配公屋单位的健康理由,或由社会福利署等机构文件内容清楚说明申请人基于社会因素不能接受所编配的公屋单位,或有文件足以证明因离港或住院治疗而不能如期签署租约等之外,如果申请人无故拒绝房屋署的三个配屋机会,将被视作自动弃权,其申请将被取消。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轮候公屋。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如因需要在居所洗肾,或患有过度活跃症,或四肢瘫痪,或非短暂性室内倚靠轮椅活动等理由,且能提供有关的医疗证明文件,则可在编配公屋时多作一名家庭成员计算(即三口之家可获编配四口之家的公屋单位)而获编配额外居住空间的公屋单位。已获核实为符合入住公屋资格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绿表资格证明书购买房委会或房协辖下的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公屋单位,以代替编配公屋。「绿表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而公屋编配在证明书有效期内将被暂缓处理。
五、香港公屋准入管理模式对内地的启示
香港公屋准入管理模式给内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
香港公屋申请延期范文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以下。
申请人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我市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以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住房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婚姻证明;
第十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
(六)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三)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香港公屋申请延期范文 篇六
房委会在1987年起实施“公屋住户资助政策”(俗称“富户政策”),向不再需要资助的住户减少房屋资助,以鼓励富户迁出公屋单位,确保公屋资源合理分配。租住公屋的住户(包括中转房屋住户)住满十年或以上,便需要每两年向房委会申报家庭入息。
不申报的住户须要缴交双倍净额租金/暂准证费另加差饷。而家庭入息超过指定的入息限额的住户,便须按情况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暂准证费另加差饷。相关的入息限额会由房委会每年检讨一次。
根据“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缴交双倍租金的住户须每两年申报资产。不申报资产或资产超出限额的住户,便须在一年的暂准居住期内迁出,期间须缴交相等于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以较高者为准)的暂准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