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经典3篇】

时间:2016-09-07 08:44: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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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篇一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经过修订并正式生效。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该法案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案,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一目标的确立,将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次,该法案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根据该法案,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包括对银行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同时,该法案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要求其依法行使监管职责,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严明。

第三,该法案对银行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案,任何机构和个人在开展银行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这一规定将有效防止非法金融机构的出现,提高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该法案对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进行了强化。根据该法案,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保护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

最后,该法案对银行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银行和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这一规定将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和加强中国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该法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相信在中国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更加稳健和可靠。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篇二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经过修订并正式生效。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该法案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法案的出台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直接服务于广大金融消费者。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银行存在着不规范经营、不合理收费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将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该法案的出台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市场的稳定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银行存在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将加强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该法案的出台对于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银行存在着经营不善、风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将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管理,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中国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更加健康和有序。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篇三

2016最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导语: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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