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篇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按照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国家财政将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放,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该规定规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根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创业扶持、就业适应辅助工具购置、就业环境改善等。这些使用范围的制定旨在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能力,增强他们的职业竞争力。
第三,该规定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残疾人在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年满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等。申领程序也相对简单明了,残疾人可以通过就业服务机构或残联等渠道进行申请,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发放保障金。
最后,该规定还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总之,通过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包容与进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篇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资金来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国家财政将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放,社会各界也鼓励参与,提供资金支持。这一规定的制定,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保障提供了保障,确保资金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创业扶持、就业适应辅助工具购置、就业环境改善等方面。这些使用范围的明确,为残疾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克服就业难题,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第三,该规定规定了申领条件和程序。残疾人在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年满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等。申领程序也相对简单明了,残疾人可以通过就业服务机构或残联等渠道进行申请,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发放保障金。这一规定的制定,为残疾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申领途径,减轻了他们的申领负担。
最后,该规定还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了资金的有效利用。
总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一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包容与进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暂行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好的就业保障,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公平和有利的就业环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篇三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
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