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保障国家动物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隔离检疫场所、设备和设施;
(二)有专业的隔离检疫人员;
(三)有完善的隔离检疫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二章 隔离检疫场所
第四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应当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交通便利的地方,有围墙或篱笆进行封闭,保证动物的安全隔离。
第五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应当具备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隔离场所应当有足够的面积,能够满足不同种类动物的隔离需求;
(二)隔离场所应当有防逃脱设施,确保动物不会逃离;
(三)隔离场所应当有通风、排水和消毒设施,保持场所清洁卫生;
(四)隔离场所应当有相应的饲养设施和设备,保证动物的饮食和生活需求;
(五)隔离场所应当有相关的监控设备,确保对动物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章 隔离检疫人员
第六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隔离检疫人员,确保对动物进行专业的管理和监测。
第七条 隔离检疫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的动物卫生和兽医知识;
(二)具备相关的隔离检疫工作经验;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备应急处理和危机管理的能力。
第四章 隔离检疫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隔离检疫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对动物进行全面的隔离检疫工作。
第九条 隔离检疫制度和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物隔离检疫的流程和要求;
(二)动物隔离检疫的标准和方法;
(三)动物隔离检疫的监测和评估;
(四)动物隔离检疫的处置和报告。
第十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隔离检疫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完整和真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要求的动物,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动物不会对环境和其他动物造成危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为了加强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保障国家动物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
根据本办法,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隔离检疫场所应当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交通便利的地方,有围墙或篱笆进行封闭,保证动物的安全隔离。其次,隔离场所应当具备足够的面积,能够满足不同种类动物的隔离需求。同时,隔离场所应当有防逃脱设施,确保动物不会逃离。此外,隔离场所应当有通风、排水和消毒设施,保持场所清洁卫生。还应当有相应的饲养设施和设备,保证动物的饮食和生活需求。同时,隔离场所应当有相关的监控设备,确保对动物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隔离检疫人员,以确保对动物进行专业的管理和监测。隔离检疫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动物卫生和兽医知识,具备相关的隔离检疫工作经验,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具备应急处理和危机管理的能力。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隔离检疫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对动物进行全面的隔离检疫工作。隔离检疫制度和管理规定应当包括动物隔离检疫的流程和要求,动物隔离检疫的标准和方法,动物隔离检疫的监测和评估,以及动物隔离检疫的处置和报告等内容。此外,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隔离检疫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完整和真实。
对于不符合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要求的动物,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动物不会对环境和其他动物造成危害。同时,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保障国家动物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通过建立健全的隔离检疫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动物在进入国家时进行全面的隔离检疫工作,可以有效防控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此外,在隔离检疫场所具备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基础上,配备专业的隔离检疫人员,可以提高针对不同动物的隔离检疫能力,确保动物的饮食和生活需求,保证动物的安全隔离。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将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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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服务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是指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设立的,具备必要的隔离检疫设施和条件,专门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授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隔离场的检疫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有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
第三条 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在动物进境前至少三个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预订手续。凡需预订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的单位,须同时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交付隔离场租用定金(以隔离场租用费的50%计)。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的,应及时通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由于货主的原因未能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 隔离场须保持隔离动物的良好条件,设施完好,畜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
第五条 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的'人员方可进入隔离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
第六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须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定的消毒药,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彻底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
第七条 同一隔离区内,不得同时隔离两批以上(含两批)的动物,隔离舍两次使用应间隔30天。
第八条 动物及运输工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消毒处理;动物的包装物和铺垫材料须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动物隔离期间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饲养人员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医院做健康检查,证明无结核、布病等
(二)工作人员、饲养人员及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其他人员进出隔离区,均须消毒、淋浴、更衣;
(三)不准将生肉(包括生肉制品)、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体、畜舍清洁卫生;
(五)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给动物施药、治疗;
(六)对死亡动物须进行解剖,查明死因后对尸体做无害化处理;动物产下的仔畜、奶等不得移出隔离区;
(七)动物的粪便、垫料,污水及其他废弃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
(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或带出隔离区;
(九)经临床或实验室检验证明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及时进行隔离饲养。
第十条 隔离检疫期满,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单证方能将动物运出隔离场;剩余的饲料、用过的工具等须作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场外。
第十一条 每批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场应及时将各种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隔离场内如发生重大疫情,应迅速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并封锁隔离场地,并立即彻底消毒,空场三个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由于货主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隔离场设施的损坏,由货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