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实用3篇)

时间:2011-05-02 02:14: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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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对于高层次骨干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而在少数民族中却存在着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旨在推动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为了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了相应的招生管理办法。

一、招生范围

该计划适用于全国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招生对象为在该地区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优秀人才。

二、招生条件

1.招生对象应具备中国国籍,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2.招生对象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技能,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或实践经验。

3.招生对象应具备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意愿,愿意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招生程序

1.招生计划的发布:计划每年发布一次,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明确招生名额、专业方向等。

2.报名和资格审核:招生对象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等。报名结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3.笔试和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招生对象将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考察学科知识和综合素质,面试则主要考察招生对象的综合能力和发展潜力。

4.综合评定和公示:根据笔试和面试的成绩,综合评定招生对象的综合能力和发展潜力。评定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录取和培养: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招生名单。被录取的招生对象将进入培养阶段,接受相应的学习和训练。

四、培养支持

1.学习和训练:被录取的招生对象将接受高水平的学术教育和专业训练,培养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

2.奖励和资助:为了激励和支持招生对象的学习和研究,将设立相应的奖励和资助机制,包括奖学金、科研经费等。

3.培养指导:为了确保招生对象的培养效果,将为其配备专业的培养指导人员,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通过“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将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高层次骨干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交流与融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和发展的目标。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篇二

少数民族是我国宝贵的资源和宝贵的文化遗产,他们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长。然而,由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储备相对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旨在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为了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了相应的招生管理办法。

一、招生范围和对象

该计划适用于全国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招生对象为在该地区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优秀人才,包括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人才、教育人才、技术人才等。

二、招生条件和要求

1.招生对象应具备中国国籍,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2.招生对象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技能,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或实践经验。

3.招生对象应具备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意愿,愿意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招生程序和方式

1.招生计划的发布:计划每年发布一次,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明确招生名额、专业方向等。

2.报名和资格审核:招生对象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等。报名结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3.笔试和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招生对象将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考察学科知识和综合素质,面试则主要考察招生对象的综合能力和发展潜力。

4.综合评定和公示:根据笔试和面试的成绩,综合评定招生对象的综合能力和发展潜力。评定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录取和培养: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招生名单。被录取的招生对象将进入培养阶段,接受相应的学习和训练。

四、培养支持和保障

1.学习和训练:被录取的招生对象将接受高水平的学术教育和专业训练,培养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

2.奖励和资助:为了激励和支持招生对象的学习和研究,将设立相应的奖励和资助机制,包括奖学金、科研经费等。

3.培养指导:为了确保招生对象的培养效果,将为其配备专业的培养指导人员,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通过“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将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高层次骨干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交流与融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和发展的目标。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篇三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导语: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招生基本任务和措施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

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划与组织全国的招生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2.协调各招生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招生单位的工作,引导优秀考生报考;

  2.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在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 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1.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

  2.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订年度招生建议计划(含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上报教育部。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报考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方式相同,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报考该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2008年1月19日至20日)。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5月上旬。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带来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其人事档案和户口由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招生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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