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的普及率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学生通过助学贷款来实现自己的学业梦想。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助学贷款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本文将从助学贷款的对象、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和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本科生和高职高专学生。这一规定体现了助学贷款的针对性,有助于将贷款资源更好地分配给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对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他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筹措学费,而助学贷款主要面向那些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学生,确保了助学贷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其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需要符合国家和省级的规定标准。其次,申请人需要具备较好的学习成绩和良好的学风品德。这一规定体现了助学贷款的社会效益导向,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鼓励他们在学业上取得好成绩,并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再次,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业成绩来确定。贷款额度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学杂费等因素,以保证贷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此外,学生的学业成绩也是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通过奖励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以激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最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了多种形式。首先,贷款期限一般为毕业后一年,并且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延长。其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的政策确定,同时还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浮动调整。此外,还款方式主要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形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总之,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助学贷款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通过对助学贷款的对象、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和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助学贷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多的资助机会,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梦想。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成本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通过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助学贷款工作、提高贷款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贷款资金的发放、贷款管理和贷款监督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贷款资金的发放流程和标准。根据细则规定,贷款资金由国家和省级财政共同出资,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分。国家财政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利息的补贴,而省级财政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和贷款管理费用的支付。这一规定确保了贷款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的机会。
其次,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对贷款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细则规定,贷款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贷款申请、贷款发放和贷款还款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同时,细则还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贷款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再次,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强调了贷款监督的重要性。细则规定,贷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同时,细则还要求加强对贷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贷款工作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确保贷款工作的公平性和廉洁性。
最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还提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细则规定,对于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甚至开除等处罚。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贷款工作的纪律和秩序,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之,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助学贷款工作、提高贷款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贷款资金的发放流程和标准、要求贷款管理和监督的完善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提高贷款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的机会,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教育、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推进和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一)贷款范围和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比例和额度。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即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金额原则上按上述范围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额度由各高校按当年在校生总数和贫困生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于9月底前报教育部门确定下达。
(三)财政贴息方式。
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四)还贷年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五)确定经办银行。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负责本省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招投标办法和文本另行制定)。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的,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教育部门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规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六)明确学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各普通高校在同级教育部门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接到高校报送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后,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贷款人数和额度要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及时向学生发放贷款。对于比较集中的学校,经办银行可主动到校园内现场办公,实行受理、审批、签合同、发放贷款“一条龙”服务。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各经办银行、各高校应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厅应按月对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七)建立学生还贷约束机制。
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和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与学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风险;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和管理系统。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记录,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九)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需要有关方面的配合协调和统筹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省政府成立由一位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督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落实和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推动我省国家协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贷款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不断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省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并具体组织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省财政安排的国家协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细则建立的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积极发挥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作用。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敦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落实和及时发放;帮助和指导经办银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加强和完善高校的管理体系。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按照《通知》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并按在校生规模的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校国家协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工作。要不断加强与银行间的联系沟通,研究制定本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育部门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三、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
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隶属关系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如数向经办银行的省级分行拨付贴息经费。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当年没有毕业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当年实际货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已有毕业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按隶属关系由教育部门负责考核确定。
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学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启,按隶属关系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教育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同时应将各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教育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经办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约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的省级分行。
教育部门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或中心支行)、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并向学校通报。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其他规定
(一)本细则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市属高校,由各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