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务服务也逐渐向网络化、智能化、便捷化的方向转变。为了进一步提高海南省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海南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以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的运行机制。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政务服务的范围和目标。政务服务包括政府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其目标是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务服务的标准化、便利化和一体化。
其次,该办法明确了政务服务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便民原则。政府部门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同时,还强调了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的相关信息和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该办法规定了政务服务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此外,该办法还鼓励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
最后,该办法还规定了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同时,还要定期对政务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改进和优化。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的创新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的运行机制,将政务服务打造成为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为海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政务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求,海南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更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该办法明确了政务服务的范围和目标。政务服务包括政府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其目标是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务服务的标准化、便利化和一体化。
该办法强调了政务服务的便民原则。政府部门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这意味着政务服务要从传统的线下办事模式转向线上办事模式,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提供便捷的办事渠道。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政务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的相关信息和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这样可以增加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该办法还规定了政务服务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此外,该办法还鼓励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的创新和改革。通过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的运行机制,政府部门将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求,推动海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将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关系。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篇三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的,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已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面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调整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和办理事项,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进驻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政务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事项评价等实施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
(五)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管理服务和协助监督;
(七)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第八条 进驻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
(二)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具备现场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四)督促部门内设机构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五)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三)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政务服务事项;
(五)遵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出的督办事项和回复,协助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派驻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活动;
(三)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人贿、违规收费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数据库、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库,开发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公开、互联网办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等网上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行电子全程监控。
进驻部门应当逐步推进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进网上联合审批、网上委托审批和互联网办事,优化审批流程。
进驻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操作、网上办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或者涉及本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设立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资总额和采购总额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招标投标平台,逐步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评标,完善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建立适应各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督促并指导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同时,向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作好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更换、补充和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相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子库组成。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根据评标工作需要,申请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开设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异地网上抽取评标专家。
项目招标投标需要从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外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进驻部门应当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要求,根据政务服务窗口业务量选派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进驻部门应当委任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审批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违纪行为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进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更换工作人员的要求,进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进驻部门调换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派人顶岗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调查,督促政务服务窗口改进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向进驻部门和投诉人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驻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进驻当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