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合同 篇一
解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解除原有的合同,这时解约合同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解约合同的定义、解约合同的形式和解约合同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解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解约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原则而产生的,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解约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使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原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解约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要对解约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其次,解约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约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保证解约合同的证据力和效力,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解约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可以更好地保留解约合同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便于日后的证明和执行。
最后,解约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解约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合法性。如果解约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解约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解约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解约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解约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解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解约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订立,但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解约合同的证据力和效力。解约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解约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约合同 篇三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上海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在丙方居间介绍下,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_____区_____路 弄号室(下称“该房地产”)相关事宜,甲、乙、丙三方于年__月__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居间协议”), 且甲方已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元整(RMB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合意解除居间协议,现就解除居间协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居间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 元整(RMB________)。
三、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返还乙方定金计人民币 元整(RMB),应当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甲方逾期未返还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自本协议应返还定金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甲、乙双方应当于在本解约协议签订后日内,分别支付丙方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 元整(RMB___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RMB______)。
五、甲、乙双方确认:本解约协议签署后,若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有关联的人再行达成买卖交易的,视为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成交价格的1%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六、待各方履行完毕本协议上述事项之后,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解约合同 篇四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11月29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xx年11月29日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基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元的补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该补偿包括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前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交付给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补偿。
三、乙方须于20xx年3月30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同时结清包括上述补偿在内的相关费用。如乙方不能按约定
期限内返还房屋,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就该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四、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乙方自始放弃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赋予的对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约合同 篇五
卖方(下称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商品房壹套,双方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解约合同 篇六
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无效。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 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和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是指违反了虽未明确载于法律条文,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房屋买卖有以下几种:
(1) 双方恶意串通,迼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人,将该无行国能力人的房屋恶意出卖给他人,自己和他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该无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
(2) 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屋买卖。
(4) 房屋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购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6) 出卖违章建筑,在国家征用、拆迁范围的房屋的。
(7)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其他房屋买卖。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房屋买卖
(1) 卖方的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卖方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临时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的状态;卖方主体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他人出卖房屋的人等。
(2) 买方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购买私人住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他人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而购建房屋的非原单位职工等。
(三)、 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例如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属于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四)、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房屋买卖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中:
(1) 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2) 胁迫。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在他人的恐吓手段要挟下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理应无效。恐吓可以是针对肉体方面的,可以是针对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针对财产方面的,恐吓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亲属。恐吓的事实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轻微的损害、无可能性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恐吓行为。胁迫与恐吓不同,胁迫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胁迫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逼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但无论是恐吓还是胁迫,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
(3) 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彻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入了极度困难,急需资金等情况下,他方乘机得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五)、 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 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的房屋买卖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对方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得的行为。代理人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的义务,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无效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特别约定除外),各方当事人均须严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但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律师在此就解除条件及程序做如下总结,以供网友参考: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种协商解除情况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后果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