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账识别论文范文 篇一
假账识别是财务领域中一个关键的问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活动的增加,虚假账目的产生和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此,开展假账识别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假账识别可以帮助企业维护财务诚信。虚假账目的存在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可靠,进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声誉。通过开展假账识别研究,可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增强市场对企业的信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假账识别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假账识别研究可以提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帮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虚假账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再次,假账识别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投资者需要准确和可靠的财务信息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水平,从而做出投资决策。假账识别研究可以提供投资者所需的工具和方法,帮助他们识别虚假账目,减少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最后,假账识别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改进和提升。通过研究假账识别,可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减少虚假账目的发生,提高企业财务运作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假账识别论文的研究对企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开展假账识别研究,可以维护财务诚信,加强监管力度,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改进和提升。因此,假账识别论文的研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深远的影响。
假账识别论文范文 篇二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假账识别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虚假账目的产生和使用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开展假账识别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假账识别可以帮助企业防范财务风险。虚假账目的存在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和不准确,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评估。通过开展假账识别研究,可以提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识别虚假账目,减少财务风险,保护企业的利益。
其次,假账识别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效能。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假账识别研究可以提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监管机构发现和识别虚假账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再次,假账识别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投资者需要准确和可靠的财务信息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水平,从而做出投资决策。假账识别研究可以帮助投资者识别虚假账目,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减少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最后,假账识别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改进和提升。通过研究假账识别,可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减少虚假账目的发生,提高企业财务运作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假账识别论文的研究对于企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假账识别研究,可以帮助企业防范财务风险,加强监管效能,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改进和提升。因此,假账识别论文的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深远的影响。
假账识别论文范文 篇三
摘要:近年来,我国财务造假案件频繁发生,财务造假的方法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端。纵观我国A股市场,之前有 “万人坑”的银广夏,后来又有绿大地以及被称作“稻米加工第一股”的万福生科。本文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表现形式,并深入探讨其原因,最终提出治理财务造假的一些具体措施,以完善和改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的治理。
关键词:财务造假;表现形式;原因;治理措施
财务造假,指在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做假账及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欺骗社会公众的行为。财务造假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和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给社会各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扰乱社会秩序,使经济、财务市场混乱。因此,整治财务造假,加强各方监督,促使企业自觉遵守会计准则和制度,建立起一个制度健全、监督完备、惩罚得当、健康有序的财务市场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着关键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表现形式
(一)伪造单据,虚构交易
虚构交易主要是虚构收入,这是许多公司财务造假最常用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手段。
虚构收入主要有以下方法:虚构各种交易对象,然后伪造出一些不存在的单据,比如像原材料购入发票和采购合同、材料运输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以以前存在的真实客户为依据,编造销售合同,虚拟订单;企业还可以通过关联方之间的内部交易确认收入;或者在每年报告日前的一两个月里,提前确认收入,在报告日后再以销售产品质量不合要求等理由做退货处理。
(二)隐瞒营业成本
隐瞒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造成少结转营业成本,就会使利润增多。例如,对于已经销售的产品,不进行出库记录,然后不进行成本结转;或者是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中,故意漏记一些项目致使成本降低等。
(三)调节费用
调节费用最常用的就是在处理上市公司发生的费用时将其资本化。一般来说,企业的费用应与收入相配比,对于当期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应当计入损益,冲减当期收入,而不应予资本化。企业的广告费用、借款利息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等经常会被管理者不适当地资本化,这将对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
(四)骗取出口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款,是指企业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强企业产品在国际的竞争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骗取出口退税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严重
的危害。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一)利益的驱使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般都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上市公司粉饰会计财务报表,提供高盈利能力、高营运能力、高发展前景等虚假的财务信息可以骗取债权人、投资者、政府、银行和往来客户等的信任,满足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条件、避免被ST或退市、银行贷款等方面的需要,进而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股权都高度集中,股权集中于大股东手中,造成“一股独大”的局面,客观上为财务造假提供了条件。同时,董事会结构也不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经常相互兼任,权利和责任划分不明确,不仅不能发挥董事会的约束作用,往往还会出现董事和管理层联合舞弊的现象。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不能保持独立,其职位、薪酬都要依靠管理人员,难以担当起监督的责。
(三)制度不完善,惩罚过轻
目前在我国,因为法律不健全,舞弊处罚过轻,舞弊收益大于舞弊成本,这是很多上市公司钻法律空缺并进行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年的南纺股份虚构数亿元的利润,却仅被警告和罚款50万元;对牵扯的12名企业高管也仅是警告和处以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惩罚。这个事例,让我们看到,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证券市场上很多违规的行为处罚过轻,经常对企业施以行政处罚,导致其对法律缺乏敬畏,更加放纵了那些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谋
经过注会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为社会各方所使用,牵扯的利益关系广泛,所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应该只对委托人即上市公司负责,更应该对社会公众负责。而社会大众一方面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揭露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己承担揭露舞弊给事务所带来的成本,自负盈亏。因此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利益,很难不和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合谋,不仅发挥不了应有的揭露作用,还一起进行财
务造假。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措施
(一)提高社会的道德及诚信意识
首先,公司高管要懂法和守法,只有他们遵纪守法,才能组织企业财会人员认真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素养。其次,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监控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诚信管理,对违规违纪的会计人员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股票发行规则、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经常围绕股票发行上市、增发等,建立科学的股票发行机制,可以遏制上市公司因利益驱使而进行财务造假。
(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强化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减少职位权利的交叉,加强公司高管人员权、责、利的制衡。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避免董事和高管联合操纵公司。第二,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股权不能过度集中于个别股东手中,避免“一股独大”局面的出现,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的分散和不稳定致使股东无法联合起来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有效影响。第三,加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建设,增强外部约束,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力。证监会可以对企业建立社会诚信档案,记录企业造假行为,实行信息高度透明。另外,对于有漏洞不完备的会计法律法规,立法部门要积极完善,不能让企业钻法律的空隙。
(三)完善会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的法律制度对财务造假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对企业和管理人员形成足够的威慑,应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引入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机制,一旦发现造假,相关责任人要以数倍的代价赔偿因其舞弊而遭到损失的投资者,这在经济上将对造假者形成压力。此外,更要加强刑事处罚,因为行政和民事处罚只能对财务造假形成威慑,却不能从根本上阻止。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应该从长远考虑,合法、诚信经营。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发挥审计的作用
首先就是要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注册会计师才能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准确快速地发现其中的问题。还要培养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做到在利益诱惑面前仍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防止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企业“日久生情”,然后和企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财政部门应对注册会计师严格监管,细分财政部门、xxx、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督其是否严格执行审计业务,有没有进行虚假陈述,对执业有问题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从
严处理。
四、结语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再高明的造假手法都会有漏洞,都能够从企业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中看出来,所以应从上市公司内、外两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财务造假。
假账识别论文范文 篇四
[摘 要]目前,全世界存在着一个普遍的财务造假问题,然而中国也面临着财务造假的危机,一些专业的人士对这种问题采用了多种方案,但财务造假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在我国这种财务造假事件已经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但给那些投资者带来财务损失,且对金融市场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有序发展带来了巨大危害。会计诚信的危机大部分都是财务造假的问题,因此有效识别财务造假的手段及防止出现财务舞弊这类现象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前提。本文运用规范研究方法进行专题研究,重点分析财务造假的手段及其发生的原因,并且对这一现象的产生进行阐述,提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防范财务造假行为。
[关键词]财务造假;会计核算;法律防范
1 财务造假的概念
2 分析财务造假的成因
财务造假的内部原因
利益驱动
许多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谋求发展,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会计人员做假账,对财务信息造假。最常见的两种情况:对于中小型企业,报盈为亏,瞒报利润,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对于一些上市企业和大型公司,通过虚增利润,制造企业盈利能力较好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贷款,另外,也可以从股市筹措更多资金。
财务造假的成本低
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对大部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主要是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很难达到真正的处罚目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那些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也只是限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一种威慑力量,是防止市场危机爆发或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一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形成日常的监督力量。若想形成日常的监督机制,必须依靠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来实现,这也正是我国目前惩罚手段中所缺乏的。
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依法行政的随意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执法不严、执法的随意性大,助长了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朝量化的方向发展。
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为造假提供平台
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企业财务价值的评估、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选择有所不同。会计工作人员往往是通过自己的工作经验做出自己的相关财务判断,并进行数据信息分析,最后总结归纳出数据信息,进行下一步处理填报。这样一来,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靠。
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目前,企业内部监督控制具有局限性,内部监督不到位,会计人员不独立,受单位领导指使被迫做假账。社会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事务所虽然脱钩改制,但仍缺少标准的执业制度,政府O督大于社会监督力度,职责交叉,经常重复检查。企业领导同时管理会计与审计,内部审计不是处于董事会的领导下。审计监督对保障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具有其他经济监督无可比拟的作用。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虽然已经比较完善,但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仍有许多不适应。
财务造假的外部原因
我国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xxx等部门,但是这些重要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按规定的权限划分管理范围。各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导致其不能全面的监管所有的财务造假行为。
3 财务造假的法律防范措施
加大造假成本
对财务造假的企业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关停、整顿、罚款),对于有关部门领导,视情节严重性,给予法律惩罚,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与人员,给予刑事处分。对于造假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并禁止其在未来从事相关工作,加大惩罚力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的力量对财务造假行为给予重击。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作为财务造假的经办人,要加强业务水平的学习,明白财务造假的严重性。企业也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能力水平。同时,也要加强诚信教育,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职业操守。
完善相关会计法律制度建设
会计准则是一个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行为的基础,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相关的会计知识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达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进而更好地进行财务数据处理和信息数据分析工作。随着宏观大环境的飞速发展,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也随着其变化而不断完善,所以与时俱进,完善会计规章制度刻不容缓。我国为了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如《企业会计则》《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因为公正地实施法律法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财务数据的精确度,对财务造假的行为形成约束。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是让财务造假人员抓住漏洞进行财务欺骗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治理和防范财务造假所带来的危害,我国应该重视完善会计相关条款,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然,加强法律法规及道德文化建设,提升会计相关从业人员的爱岗敬业和职业道德素质,让会计人员在财经法规的约束下工作,避免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无法抵制利益诱惑而进行财务造假,害人害己。另外,对于通过财务造假可能获得诸多利益的人,要特别设定相应的条约限制他们的个人行为。完善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精确规范法律的相关条约内容,让想钻法律漏洞的不法分子无所遁形。
假账识别论文范文 篇五
通过媒体获悉自己投资的股票银河投资(000806SZ)不仅涉嫌操纵业绩扭亏摘帽,而且还涉嫌操纵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某F先生决定向证监会实名举报。该投资者在《举报信》中将媒体已经公开的相关事实一一引用,而且还在此基础上继续深挖,发现了更多的可疑线索。
大股东银河集团有违法大量买卖控股子公司股票的前科
举报信中提到银河投资的大股东银河集团曾经因为大量买卖控股子公司的股票,被证监会处罚一事。经过记者查证得知,贵州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112SH)是银河集团控股的另一家上市公司,与银河投资系兄弟公司。早在2003年到2007年间,银河集团及关联方通过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在二级市场大量违法买卖天成控股的股票,后因媒体曝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0年10月9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银河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潘琦等5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举报信中提及这次银河投资股价上涨与增发消息时间点高度吻合,内幕交易或为铁板钉钉。
5月14日是银河投资停牌谋划增发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天,该股股价突然放量上涨,涨幅达到,成交量也从平时的1%换手率异常放大到。5月27日,银河投资公布了定向增发方案,该股股票也是一度封住涨停,换手率更是放大到了。此后,银河投资股价节节攀高,截止记者截稿时,股票价格已经越过6元,相比增发方案中确定的元的增发价格,银河投资股价翻倍。
除了增发消息出台前后股价的“配合”外,主要股票成交席位与被举报人银河投资同处一地。
5月27日、6月3日、6月19日、7月4日,银河投资都因为涨幅很大被交易所公开成交席位,在前五位的成交席位中,国海证券的北海某营业部每次都上榜,而银河投资所在地就是广西北海;另外,东北证券的南宁某营业部也先后两次上榜,而被举报人银河投资的大股东银河集团的所在地就是广西南宁。
十年被处罚两次整改一次银河投资堪称“坏孩子”典范
十年生死两茫茫,银河投资的造假故事伊始于2002年。
2006年1月,由于媒体报道,银河投资被迫董事会公司公告称,2002、2003年公司通过与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确认为收入的方法,虚增销售收入亿元(不含税收入亿元)、虚增净利润4300万元。2003年,银河投资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累计亿元,其中包括未披露的银行贷款亿元,另亿元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就上述行为,银河投资被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原财务负责人、原财务部总经理分别处罚5万元。如果不是媒体报道揭露真相,投资者或许永远等不到银河投资的致歉公告。
尽管银河投资2006年的公告中对2002、2003年的财务造假和大股东挪用资金向全体投资者郑重致歉。但之后依然我行我素。
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河投资和潘琦等15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银河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潘琦等6人分别给予30万罚款。
处罚书中披露银河投资在2004年虚增销售收入亿,虚增利润6931万,隐瞒2004年向关联方巨额划款累计达亿元。在2005年虚增销售收入3475万元,虚增利润795万元,隐瞒2005年向关联方巨额划款累计亿元。同时在2004和2005年未如实披露为关联和非关联放提供银行担保共计亿。
而在证监会广西xxx2011年12月 30日的《关于对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及银河投资自2008年12月以来,利用实际控制的“南宁市桂亚商贸有限公司”和“北海正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累计金额约亿元,形成资金账外核算。
举报信还提及,其梳理被举报人历年的年报后发现,除了已经知道的北海正联、南宁桂亚这两个公司外,四川鼎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凯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公司都具有走账公司的类似特征。
为再融资 银河投资敢于“系统化、团体化”造假
今年5月,银河投资非公开增发预案,公司拟增发不超过4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亿元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且这些新股将由其大股东银河天成集团全额认购。显然,对于货币资金不足6000万元但却存有高达亿元短期贷款需要偿还的银河投资来说,大股东此次无疑是为其解决了燃眉之急,属于重大利好。
大股东银河集团系唯一发行对象,认购完成后,将通过直接方式持有不超过的公司股份,而目前集团持股比例为。银河集团由潘琦持股。
历史资料显示,银河投资从2002年到2005年的连续多年的业绩造假也是因为再融资的目的。2002年增发5000万新股,2004年计划发行可转债亿元由于监管部门未批及股东大会否决而未遂。
银河集团董事长潘琦、董事兼总裁姚国平、副董事长王国生、副总裁龙晓荣、副总裁徐宏军、副总裁顾勇彪、财务总监黄巨芳因银河投资2004年、2005年虚增销售收入、隐瞒对外担保、隐瞒关联交易等行为,于201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潘琦、姚国平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分别为10年、7年。
在证监会2011年对银河科技及潘琦及15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本案是系统性、团体化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大案。银河科技为了骗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资格,贪短利而忘大义,有策划、有组织地通过制作虚假出库单据、开具虚假销售发票并按比例虚构成本的方式,连续多年实施大规模的虚构营业收入、虚构成本、虚构利润活动。此外,银河科技还存在不及时披露受到地方政府处罚的事项。银河科技的上述行为,既包括定期报告披露违法,也包括临时报告披露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事项多,涉案数额巨大,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之大成,情节特别严重,市场影响非常恶劣,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假账识别论文范文 篇六
怎样看出是上市公司做假账? 中国上市公司的假账丑闻可谓前仆后继,连绵不绝。从操纵利润到伪造销售单据,从关联交易到大股东占用资金,从虚报固定资产投资到少提折旧,西方资本市场常见的假账手段几乎全部被“移植”,还产生了不少“有中国特色”的假账技巧。遗憾的是,中国媒体对上市公司假账的报道大部分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很少从技术层面揭穿上市公司造假的具体手段。
一、最大的假账来源:“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2004年卖出了1万台汽车,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2005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然又声称2004年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惨重。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 2 / 15 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假帐
一、虚构收入
假帐特征:可能会开具虚假发票,但也有可能是真实的;一般不会缴纳太多税金,可能采购一批物资来增加进项税,也有可能真的不惜成本缴纳了相关税金;还会伪造报关单,提供报关单复印件;虚假收入一般是挂应收帐款收不回来;也有收到货款的,但还要伪造银行对帐单(假收)或外汇核销单(真收),并且货款不是从客户企业直接打过来的;也有的是将应收帐款通过债务重组或直接冲抵其他往来款,转为别的资产形式。
思路:通过检查收入真实性程序来入手。
程序:(1)检查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条件是否满足;(2)检查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3)检查收款记录,看付款人是否正确;(4)检查外汇核销记录;(5)对银行和应收款进行函证;(2)假设应收款函证不回来,就看期后有没有收款记录;(5)检查企业纳税记录;(6)检查海关进出口记录;(7)检查相关连的费用入帐情况,包括运输费和报关费,侧面印证;(8)检查应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内容;假帐二:隐瞒收入
假帐特征:一般都是私人企业,也有国有企业;肯定要会做两套以上帐,一定有小金库。从收入上是看不出来的,因为只有开了发票的才会入帐,收款也看不出来,企业只会对记帐了的应收款才会入帐。要查问题,最好就是看存货与成本。
3 / 15 最原始的造假方式:把一个公司的经营分成两个实体核算。入库时只将对外部分成本计进去,发出也就不存在问题了,但这样存货很容易在盘点时被发现数量不对。如果要想应付盘点,有两套对策:(1)生产入库时存货数量就少记,发出按照正常数量发,一部分发出不记帐;(2)生产入库时数量按真实入库,发出则记录比实际发出的数额大,另一部分发出就不记帐。前面一种方法会导致存货单价很高,容易被税务局或海关查出;后一种方法只需用简单的计价测试就发现问题了,入库单价和出库单价差异太大。
对于工人工资,如果也按两个实体分开来核算,工人数量就和实际不一致;合到一起的话很容易通过工资核出产量,不论计件还是计时;而水电费就只能在一起核算,否则很难分摊到与产量成比例关系。思路:通过存货、人工和费用来分析准确性
程序:(1)存货的盘点,保证年初和期末数量正确;(2)计价测试,保证单价入帐和结转的准确性;单位生产工时估计和工资率检查;(3)分析单位产品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核对合理性。(4)工人数量了解,工资政策了解,工资与产量关系的了解并测算;(5)水电费、运输费等与产量和销量的分析性复核;(4)生产设备运行状况了解;(5)生产成本结转的合理性等。
当然,可以执行的程序肯定不止这些,因为企业的报表和业务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业务的变动影响报表的变动,而报表内任意一个科目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其他科目的变动,因此只要抓住因果关系,可以从任意角度入手,证明了这个认定同时往往也证明了一个认定,关键 4 / 15 在于抓住关注点,理清思路。
对待假账的稽查,根据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过面上了解虚假痕迹
1.先了解企业的概况。检查之前,要调阅有关的企业报表,如: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和企业减免报表等资料,透过这些报表进行分析、对比,使检查人员对企业各种因果关系的数字、互为联动的因素产生大致的了解,建立数据印象,为后面的检查起引导作用。
2.在与企业人员的交谈中了解生产、经营、核算状况。利用间隙,通过家庭式的询问,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及相关员工闲谈,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销售方式、工资结构及商品、材料的进货渠道,这些情况和财务的差异就是查账的线索。深入生产车间和经营场地,对企业生产工序、经营范围进行大概了解,对查账很有裨益。3.从财会人员设置上,或是账页的装订中,找出蛛丝马迹。有些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节约费用,在人员设置上不规范,一人承担几种责任,或者企业主兼任出纳,忽略了制约作用。假账存在随意性,如对商品明细账的设置与科目的增减,只要工作中稍加留意,就可以从中找出破绽。
二、着重从账务上查真伪
1.从资金来源上进行查控。对账务不健全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可发现,企业的进货和库存资金较大,资金来源反而更少,在往来的“应付账款”中数额也不大,两者对比,悬殊较大,再看《资产负债表》也可 5 / 15 以发现问题。深究起来,是投资者不想把自有资金或各种借款放在账上反映,而藏在账外经营。
2.从数量上进行监控。对销售大宗商品企业,从数量上进行检查,能发现它有悖规律的真相。如:检查一个摩托车销售公司时发现销售数量和购进数量不对称,对比关系有纰漏。检查人员用会计恒等式进行逐月计算,年度累计,通过综合归纳,用事实说明账实不符,使该企业不得不承认有做假账的企图。
3.在结转成本上进行细查。一般产品的入库、销售出库的结转,在保管手续及会计操作上都比较紧凑。但想做假账的企业,在结转成本上有任意性。有个校办企业为把利润额套在免征的计税所得额范围内,随便增大销售成本,降低利润额,造成账表不符,检查人员查实后,依法进行了补税罚款。
4.对存货的计价进行核查。商品进入、发出与库存,它的计价在财务上有严格的规定。发出商品的计价要与实际成本一致,对价格的处理方法,不能随便变更。存货要按类别和品种设明细账,不能混淆。5.在费用上的识查。有些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在费用上做手脚,如:用工资表虚增人员或随意增大办公和生产费用。检查人员需要检查工资表笔迹是否一人代签或几人互签,还要和生产流程对比。6.查看粉饰后的账务。现在社会上的个别福利企业有其名、无其实,财务建立流于形式。在成本核算上,混乱随意,是明显的假账,承包人和管理人员可能是免征税款的既得利益者。中国上市公司是如何做假账的6 / 15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对于服务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症,并被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进行清查,但至今仍没有根治的迹象。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二、与“应收账款”相连的“坏账准备金”
7 / 15 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关键词是“坏账准备金”,通俗的说,坏账准备金就是假设应收账款中有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对方有可能赖帐,必须提前把这部分赖帐金额扣掉。对于应收账款数额巨大的企业,坏账准备金一个百分点的变化都可能造成净利润的急剧变化。举个例子,波音公司每年销售的客运飞机价值是以十亿美圆计算的,这些飞机都是分期付款,只要坏账准备金变化一个百分点,波音公司的净利润就会出现上千万美圆的变化,对股价产生戏剧性影响。
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金比例应该根据账龄而变化,账龄越长的账款,遭遇赖账的可能性越大,坏账准备金比例也应该越高;某些时间太长的账款已经失去了偿还的可能,应该予以勾销,承认损失。对于已经肯定无法偿还的账款,比如对方破产,应该尽快予以勾销。遗憾的是,目前仍然有部分上市公司对所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同一比例计提,完全不考虑账龄的因素,甚至根本不公布账龄结构。在阅读公司财务报表的时候,我们要特别注意它是否公布了应收账款的账龄,是否按照账龄确定坏账准备金,是否及时勾销了因长期拖欠或对方破产而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如果答案是“否”,我们就应该高度警惕。
从2002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各个上市公司进行了财务账目的巡回审查,坏账准备金和折旧费都是审查的重点,结果有大批公司因为违反会计准则、进行暗箱操作,被予以警告或处分,它们的财务报表也被迫修正。但是,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无论证监会处罚多少家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有多大,如果普通投资者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8 / 15 类似的假账事件必然会一再重演,投资者的损失也会难以避免。
三、最大的黑洞——固定资产投资
许多中国上市公司的历史就是不断募集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历史,他们发行股票是为了固定资产投资,增发配股是为了固定资产投资,不分配利润也是为了省钱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的阴影里,是否隐藏着违规操作的痕迹? 固定资产投资是公司做假账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但是这种假账不可能做的太过分。公司可以故意夸大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借机转移资金,使股东蒙受损失;也可以故意低估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或者在财务报表中故意延长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减少每一年的成本或费用,借此抬高公司净利润——这些夸大或者低估都是有限的。如果一家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做的手脚太过火,很容易被人看出马脚,因为固定资产是无法移动的,很容易审查;虽然其市场价格往往很难估算,但其投资成本还是可以估算的。监管部门如果想搞清楚某家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有没有很大水分,只需要带上一些固定资产评估专家到工地上去看一看,做一个简单的调查,真相就可以大白于天下。事实就是如此简单,但是在中国,仍然有许多虚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没有被揭露,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对此都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如果一个投资者对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造假现象抱有警惕性,他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调查:上市公司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没有在预定时间内完工?比如某家公司在2000年开始建设一家新工厂,承诺在2003年完工,但是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又宣布推迟,就很 9 / 15 值得怀疑了。而且,项目完工并不意味着发挥效益,许多项目在完工几个月甚至几年后仍然无法发挥效益,或者刚刚发挥效益又因故重新整顿,这就更值得怀疑了。如果董事会在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该公司在搞“钓鱼工程”,或者干脆就是在搞“纸上工程”。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呈现高额化、长期化趋势,承诺投入的资金动辄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项目建设周期动辄三五年甚至七八年,仅仅完成土建封顶的时间就很漫长,更不要说发挥效益了。这样漫长的建设周期,这样缓慢的投资进度,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做假账的充裕空间,比那些“短平快”的小规模工程拥有更大的回旋余地,监管部门清查的难度也更大。即使真的调查清楚,往往也要等到工程接近完工的时候,那时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很难挽回了。
四、难以捉摸的“其他业务利润”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操纵“其他业务利润”比操纵“主营业务利润”更方便,更不容易被察觉。因为在损益表上,主营业务涉及的记录比其他业务要多的多,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都必须妥善登记,其他业务往往只需要简单的登记利润就可以了。对于工业公司来说,伪造主营业务收入必须伪造大量货物单据(也就是伪造“应收账款”),这种赤裸裸的造假很容易被识破;伪造其他业务利润则比较温和,投资者往往不会注意。
为了消除投资者可能产生的疑问,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往往玩弄文字游戏,把某些模糊的业务在“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颠来倒去,10 / 15 稍微粗心的投资者就会受骗。比如某家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把“主营业务”定义为“房地产、酒店和旅游度假业”,但是在主营业务利润中却只计算房地产的利润,把酒店和旅游度假业都归入其他业务利润,这显然与年度报告的说法是矛盾的。在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混乱局面下,也不能排除某些公司把某项业务利润同时计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可能。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不可能深入调查某家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是不是伪造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出一定的可能性——如果一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严重不成比例,甚至是“其他业务利润”高于“主营业务利润”,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它做了假账。
中国投资者和证券媒体没有意识到上市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可能存在造假行为,也并非完全出于疏忽,因为上市公司不好好做自己的主营业务,反而热衷于在“其他业务”上大捞一笔,在中国股市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许多公司名义上是“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经营或投资(实为投机)活动,其实是什么赚钱做什么,完全不把主营业务当一回事。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热度很高,许多上市公司纷纷改头换面做房地产,开始是把房地产当成短期的“其他业务”,后来有的公司干脆进行产业重组,改为正式的房地产公司;钢铁、医药、进出口乃至旅游度假等比较热门的行业都有类似情况发生。追逐利润固然是资本的天性,但是作为资本数额很大、负有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如此目光短浅的追求短期利润,对公司前景根本没有长远战略,无疑会损害股东乃至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这种目光短浅的不良倾向必须得到遏制,11 / 15 但仅仅依靠证监会和投资者的力量恐怕难以有效遏制,必须同时依靠国家计划部门的宏观调控,才有希望
刹住这股蔓延已久的歪风。曾经在中国股市名噪一时的“戴梦得”就是一个例子,它原本是中国股市罕见的珠宝题材股票,但是从2002年就开始“逐渐转卖毛利率较低的珠宝生产线”,义无返顾的投入了炒作房地产的大潮。戴梦得(已经改名“中宝股份”)在2003年初完成了向房地产公司的转化,主要经营港口地皮;但是转化为房地产公司并不能增加它的业绩,直到今天,中宝股份仍然是一家净资产收益率不尽人意的冷门股票。由此可见,从一个较冷门的行业转到较热门的行业,并不一定会带来业绩的相应提升;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往少数热门行业挤,造成的后果肯定是灾难性的。
五、债务偿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