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青年研究论文范文 篇一
标题:当代青年的教育焦虑与压力管理
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当代青年的教育焦虑和压力管理策略。通过对大学生群体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研究发现当代青年普遍存在教育焦虑,主要表现为对学业成绩的担忧和对未来就业的压力。同时,青年们采取了多种策略来管理这些压力,如寻求社会支持、参加课外活动和运动等。本研究对当代青年的压力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教育压力。
关键词:当代青年;教育焦虑;压力管理;学业成绩;就业压力
引言:当代青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教育压力,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教育焦虑已成为当代青年的普遍问题,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因此,了解当代青年的教育焦虑和压力管理策略对于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大学生群体进行调查。问卷调查主要包括教育焦虑程度的评估和压力管理策略的探究。深入访谈则进一步了解青年们对教育焦虑的感受和他们所采取的压力管理策略。
结果:研究发现,超过70%的大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教育焦虑,其中最主要的焦虑源于对学业成绩的担忧和对未来就业的压力。在压力管理方面,青年们采取了多种策略,如寻求社会支持、参加课外活动和运动等。同时,一些青年表示他们通过适当的时间管理和自我调节来减轻教育压力。
讨论:当代青年的教育焦虑与压力管理策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家庭环境、学校氛围和社会压力等。对于教育焦虑的应对,建议青年们要寻求适当的社会支持,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困扰和压力,同时也要注重个人的情绪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的培养。此外,学校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青年更好地面对教育压力。
结论:本研究对当代青年的教育焦虑和压力管理策略进行了初步的探究,结果表明教育焦虑是当代青年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采取了多种策略来管理压力。然而,本研究也存在一些限制,如样本的局限性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索不同群体、不同年龄段的青年的教育焦虑和压力管理,以提供更全面的理解和支持。
当代青年研究论文范文 篇二
标题:当代青年的社交媒体使用与心理健康
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当代青年的社交媒体使用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大学生群体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研究发现青年们普遍使用社交媒体来获取信息、维系社交关系和表达自我。然而,过度使用社交媒体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如社交孤立感、焦虑和自尊心的下降。本研究对当代青年的社交媒体使用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关键词:当代青年;社交媒体;心理健康;社交关系;自我表达
引言:社交媒体已成为当代青年主要的社交和信息获取渠道。然而,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社交媒体使用与心理健康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了解当代青年的社交媒体使用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对于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社交媒体、维护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大学生群体进行调查。问卷调查主要包括社交媒体使用情况的评估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测量。深入访谈则进一步了解青年们对社交媒体的使用动机和他们对社交媒体的感受。
结果:研究发现,近90%的大学生每天使用社交媒体,主要目的是获取信息、维系社交关系和表达自我。然而,过度使用社交媒体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社交孤立感、焦虑和自尊心的下降。一些青年表示他们对社交媒体上他人的生活比较羡慕,这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焦虑和自尊心的下降。
讨论:当代青年的社交媒体使用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交媒体使用动机、个人特质和社会环境等。对于社交媒体使用的促进心理健康,建议青年们要合理规划社交媒体使用时间,避免过度沉迷;同时也要提高对社交媒体上信息的辨识能力,不盲目追求他人的生活。
结论:本研究对当代青年的社交媒体使用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究,结果表明社交媒体使用与心理健康存在一定的关联。然而,本研究也存在一些限制,如样本的局限性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索不同群体、不同社交媒体平台的影响,以提供更全面的理解和支持。
当代青年研究论文范文 篇三
【摘 要】终身学习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于欧洲的一种国际教育思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科学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终身学习是指人的一生持续不断地学习并获得知识技能的过程。
就图书馆馆员而言,有权利和义务去获取其终身所需要的知识及技能,以适应现代图书馆的发展或自身岗位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图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终生学习的目标
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
无论是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还是图书馆发展的内在需要,对图书馆来说,汲取新知识绝不是传统作用上的一次性学习活动就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个持续性的有目标的学习过程。
第三,培养具有创新科研能力的研究人才,主要培养高效信息人员,开发他们的智力资源,增强科研新能力。
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
据有关研究机构分析:20世纪70年代中期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所学知识已经逐渐老化,90年代的大学生毕业时,在校所学的知识就需要更新。
同样,图书馆专业队伍的知识老化也不例外。
目前承担图书馆工作的多数人毕业于20世纪80年代,这部分人中一些担任着图书馆的管理职务,一部分人已成为图书馆的专家学者,对图书馆发展具有一定导向作用,然而这部分人在校学的是传统图书馆学已经不适应信息时代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尽快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对他们至关重要。
2、图书馆馆员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
健全人格
健全人格是各种良好人格特征的完美结合,表现为个体人格结构中知,情,意,行诸方面的均衡发展。
终身学习是健全人格的内涵之一,也是培养健全人格的有效途径;健全人格是终身学习素质的外在表现,是终身学习的目的,二者相关联系、互相推动。
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传播人类文明,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场所。
作为图书馆馆员要肩负这一使命,就必须通过学习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树立坚定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品格,培养创新人格,这是构成图书馆馆员健全人格的第一要素,是图书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图书馆馆员必须具备的人格要求。
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的核心是图书馆馆员在职岗位培训。
它的类型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既有研究型,也有针对工作环节的专题型;既有围绕新技术、新标准的学习型、也有交流经验,畅谈心得体会的研讨。
第一,现代技术培训。
当代青年研究论文范文 篇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优势,就需要有一个先进的成本管理会计体系。
由于目前经济环境的不断转变以及技术的迅速更新,传统的成本管理会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的管理需求,所以,成本管理会计的创新已经是迫在眉睫。
因此,本文针对这种情况,对成本管理会计创新进行了研究,希望能给广大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成本管理会计体系、创新、研究
随着企业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有了更多的需求。
而成本管理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者的综合。
成本管理会计是通过计算和提供成本信息进行会计策略,其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的产品生产与营销模式。
所以,从成本管理会计的多个方面进行创新,能够帮助企业适应当前的市场竞争,推动企业的平稳发展。
一、成本管理会计的观念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还是技术都得到了新的发展,人的观念也需要不断的更新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的观念也要有所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而成本管理会计的观念的创新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市场观念。
成本管理会计有着调整企业战略和制约企业经营的职能,就应该关注市场的发展和需求,以便帮助企业制定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策略。
二是动态管理观念。
随着我国计算机使用的普及,信息的传递已经变得更加快速准确。
面对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要迅速作出相应的决策,以便获取市场的竞争力。
成本管理会计作为企业制定策略的重要参与者,一定要抱有动态的管理观念,才能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作出企业成本管理正确的分析。
三是确立企业长期发展的观念。
成本管理会计是以企业利益至上为基本观念的,但是企业利益的获取不能从短期来计较,而是要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目标。
成本管理会计不仅要为企业短期的效益服务,还要符合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
所以,为了保证企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要对企业的成本管理会计观念进行创新[1]。
二、成本管理会计内容的创新
成本管理会计内容的创新,需要从技术、信息、企业形象和人力资源几方面来考虑。
首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快发展,成本管理会计应当重视成本管理中的技术开发、技术管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成本管理会计应当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对技术成本进行管理。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成本管理会计应当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成本管理和分析,使得企业有更多的信息资源,用以制定企业战略。
再者,现代的企业营销情况总是受到企业形象好坏的影响,人们对企业形象的印象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产品的选择。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要对企业行为在社会的影响作出分析,在企业的形象树立上做出成本管理分析,以便维护企业的形象。
最后,企业的管理仍然离不开人,人力资源成本费用的分析和管理也应该加入到成本管理会计内容中。
成本管理会计加深对人力资源的成本管理和分析,能够帮助企业在管理上更好的发展。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成本管理会计在管理内容上也要有所创新[2]。
三、成本管理会计策略的创新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成本管理会计在管理策略上也应该有相应的创新。
一方面,市场的竞争越发激励,就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大。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应该增加风险制约策略,对企业的成本风险作出基本的分析和管理。
风险制约策略是指在接受既定风险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具体措施是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承担共同的风险,来降低风险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市场比较开放,所以出现了百家共鸣的现象。
企业已经不能靠产品高价出售来获利,只能靠降低产品的成本来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所以,此时成本管理会计应该采用转移成本管理重心的策略进行企业的成本管理。
产品的成本可以通过产品开发和采用新材料等策略来降低,这就要求成本管理会计将技术成本合理的管理起来,将成本管理重心转移到降低产品成本上。
总而言之,为了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要对成本管理会计的管理策略进行创新[3]。
四、成本管理会计组织架构的创新
现代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企业在成本管理会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无论是成本管理的观念、内容还是策略,都发生了转变。
然而传统的成本会计组织架构面对这些创新,已经不具有足够的协调和分析能力。
所以,成本管理会计组织架构也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进行创新。
一方面,要建立一个能够提供公司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部门,使得经济和管理信息能够更好的融合。
另一方面,企业还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成本管理会计各方面的创新进行指导,使得成本管理会计的创新更加规范化。
所以,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形势,成本管理会计的组织架构也要进行创新。
总而言之,通过研究成本管理会计观念的创新、内容的创新、策略的创新以及组织构架的创新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对传统的成本管理会计进行改革,使其适应当前社会与企业的发展需要。
成本管理会计的创新,能帮助企业顺应市场发展与需求,生产和销售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所以,对成本管理会计创新的研究,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志学.成本管理会计的应用探讨[J].商,2013
[2]李建军.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会计创新[J].财政监督,2014
[3]黄媛媛.风险成本管理会计研究初探[J].大众成本,2009
当代青年研究论文范文 篇五
【摘 要】在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商法的本质居于核心地位,它制约着商法的理念与价值选择,是商事制度和法律规则设计的内在依据,本文从商法的基本理念、商法公法化等不同视角对商法本质进行论述,明确商法的本质,进一步推动商法理论的研究和商事实践的立法。
【关键词】法的本质;商法的本质;私法;公法
一、法的本质
研究商法的本质,对法的本质论述已成必要。理解法的本质,必须从认识本质开始。关于事物本质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本质是现象中一般的东西,是现象中的根据。第二,本质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东西。第三,本质深藏于事物的背后,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第四,本质是多层次、多等级的。”上述关于本质的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作为事物内在的规定性-本质,它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相对稳定性及结构上的多层次性。法的本质作为法的内在规定性,具有深刻性、隐蔽性及多层次性。它是法与其他事物内在的区分尺度,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物质条件,是主体自由的保障。笔者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而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规定性为法的特殊本质,法的本质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普遍性,又有多层次性,其法成为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法一般性本质中的特殊本质。本文主要是透过特殊本质而讨论其一般性,即法的普遍性本质。
二、商法的本质是私法
从商法的基本理念论述商法的本质为私法。商事主体的平等性、商法的自治性、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都是现代商法本质(特殊本质)的体现,可以看出商法的一般本质为私法。
1.从商事主体的平等性论述。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商事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高于另一方的特权。只有地位平等才能保证交易活动顺利公平地进行,这是现代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法律,私法主体是平等的,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商法中均处于平等地位,私法主体地位的平等是他们独立实行意思自由的前提,私法自治首先要依赖于主体间的平等。因此,商事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商法的私法本质。
2.从商法的自治性论述。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活动实质上就是商事交易。商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效益,在效益之外兼顾公平及其他价值,商事主体参加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营利,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营利的目的,就必须有自由的意志,因为只有他们自身意思的体现才有可能极大程度的实现他们所追求的利益。因此,商法必须是自治的,体现商事主体的利益。另外,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自由的,他们都能够真正成为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在市场的调节下自由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他们参与经济活动,追求营利的前提。商法在主旨和功能上都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程度上的自治性。而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根本特征。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领域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设法律关系,从而达到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可见,商法的自治性是商法的私法本质的体现。
3.从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论述。商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商事中,权利主要是私权,私权的本质是利益,在商法中多表现为财产性利益,财产性私权维护商法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商品经济的属性和要求直接反映在商法中,商法是纯化的商品经济法,商法的制度都是以商品交易为核心而存在,为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公平进行,商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而私法本质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且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从商事主体自由行使私权的论述中,可见商法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都有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影响,权利在商法体系中起关键性和主导性作用,这是私法本质的体现。
通过对商法基本理念三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商法私法的本质属性,同时体现了私法的精髓,即调整平等私人之间的法律,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关注意思自治,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其本质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这也是商法一般的,共同的本质。
三、商法的公法化
商法公法化趋向的立法表现。
(1)商法价值理念的转变。虽然营利性目标依然是商事主体的终极追求,但是随着传统个体本位法律思想的局限性日益显露,社会本位法律价值观深入人心,商事主体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已有所修正,现代商人不仅要考虑如何营利,还要关心社会利益,如商事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及应尽的义务: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产品质量等。
(2)商事立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多。早期的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允许人们自主选择为还是不为一定行为,也即行为的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现代商法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鉴于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对于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国家不得不对某些商事行为予以严格规范,如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限制,以及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和保险法中关于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等等,均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3)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即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人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交易的严格主义主要包括普遍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现代商法已广泛的采纳了这一责任归则原则,如公司设立未能成立时,发起人对于其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票据法上不仅二人以上共同签名者需对票据负连带责任,发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亦须负连带责任,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对债权人负责等。
(4)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外,逐步发展起来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商法的公法化主要是从违反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责任上体现的,即违反了商法强制性规范,不只承担私法上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刑事上的公法责任。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综合运用对商事关系予以调整。如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出具空头支票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证券交易中对于证券欺诈犯罪的规定等。
当代青年研究论文范文 篇六
摘要:
由于儿童自身的生理心理的特点,其权利内容与其他人权的主体并不能完全重合,如果宪法能对儿童的保护予以高度关注,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剖析,对加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
儿童;权利;宪法保护
儿童时期对儿童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孩子的养育对家庭、民族乃至国家的未来都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如果能在《宪法》的高度关注儿童,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
一、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纵观中国的宪法发展史都没有重视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但1954年宪法规定:xxx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确定了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同时为现行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现行宪法对保障儿童权益的规定有: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6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9条)。
二、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问题和不足
(一)宪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儿童权利的规定有待增加和丰富
有法可依是完善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首要环节,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儿童权利的保障当然离不开宪法,而现行宪法也是只有少数几款对儿童权利作了规定,远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儿童权利保障的问题。
(二)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儿童权利
在实践中,处理儿童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xxx民法》《xxx刑法》《xxx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在现实社会中,要使得受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那么其受到伤害的程度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否则,法律就不能对受到侵害的儿童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没有特殊的办案程序
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特别办案程序。一般的案件是运用相关的调解程序解决,并且大部分是采取教育、警告或者具节悔过的处罚方式。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有利于对关乎儿童案件的处理,但这仅限于刑事方面,其它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办案程序和规定。
(四)没有权威机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知晓案情的人在准备举报或者报案时,最有可能首先报给居委会、妇联、或者是公安局,最后处理案件的有权机关只有公安局。但公安局只能处理法律规定有权处理的案件,而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便无权受理,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法律
当下,在我国有三部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规范则是存在与一些基本法律之中。在弥补法律空白方面,防止虐待儿童和强化儿童福利、儿童司法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最为重要。在宪法中进一步确认《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并在各部门法中确认《儿童权利公约》的具体内容。
(二)现行法律法规义务性的规定过多,期待有关权利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只有三部专门性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然而这三部法律大多是义务性的规定,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很少。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应该尽快建全和完善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规范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组织
在国家层面,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机构只有三个:xxx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协调机构,xxx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分别隶属于政府和党的组织,很难从基层出发。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十分少,现有管理机构比较混乱,因此应该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组织。
(四)强化司法对儿童权益的救济
由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并不详尽,为了解决司法问题,法官只有求助于宪法来解决争端。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新形势下的问题依然严峻。只有完善宪法立法和司法程序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以构成对其他儿童权利保护法律的有效基础,才能使儿童权利的司法补救措施得以强化和巩固。
四、结语
千百年来儿童一直处于中国传统的弱势地位,如果儿童的成长和生活条件恶化,他们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严重侵害,就会影响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国儿童权利意识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未普及,随着现代儿童权利观念的逐渐形成,逐步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制度,规范儿童权利组织的发展,保护我们儿童的权利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姚伟.儿童观及其时代性转换[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王雪梅.从法律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J].当代青年研究,200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