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优质6篇)

时间:2017-09-08 04:38: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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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 篇一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老庙宇,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豫园内,是上海市的重要文化遗产和旅游景点之一。这座庙宇建于明代,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是上海市保存最完整的古建筑之一。

老城隍庙的门面十分庄重,正门上方悬挂着一块巨大的对联:“安土重迁,立地成宪”。这对联寓意着城隍庙作为土地神的庙宇,一直以来都保护着这片土地,也见证了上海的发展与变迁。走进庙内,可以看到一座气势恢宏的主殿,供奉着主神城隍爷和其他众多神灵。庙内的香火非常旺盛,每天都有大量的信众前来祈福,尤其是过年过节的时候,更是人山人海。

除了庙内的香火,豫园老城隍庙还有其他许多吸引游客的特色。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神仙庙会”。每逢农历一月十五,豫园老城隍庙会变得热闹非凡,游客络绎不绝。庙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小吃摊位,如糕点、糖葫芦、炸鸡块等,让人垂涎欲滴。此外,还有许多传统的民间表演,如杂技、踩高跷等,吸引了很多游客驻足观看。

除了庙会,豫园老城隍庙还有其他许多景点值得一提。比如,庙内的龙华塔是一座古老的佛塔,高耸入云,气势雄伟。登上塔顶,可以俯瞰整个豫园的美景,让人心旷神怡。另外,庙旁边的豫园也是一处古色古香的园林景点,有着精美的园林建筑和各种各样的植物。在这里散步,仿佛穿越到了古代的江南水乡,感受到了浓郁的文化氛围。

总之,上海豫园老城隍庙是一座具有丰富历史文化的古老庙宇,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还是一处重要的旅游景点。它的庄重门面、繁忙香火、热闹庙会以及美丽园林,吸引了无数游客前来观光。无论是信众还是游客,都可以在这里感受到上海的历史底蕴和独特魅力。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 篇二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是我最喜欢的一个地方,每次去上海必定会去参拜一番。老城隍庙的历史悠久,庙内的气氛非常神圣,给人一种宁静和安详的感觉。

进入豫园老城隍庙,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座气势恢宏的主殿,主殿供奉着城隍爷和其他神灵。庙内的香火非常旺盛,每天都有大量的信众前来祈福。我每次来这里,都会拿出自己事先准备好的纸钱和香烛,虔诚地向城隍爷祈祷。在这里,我可以将自己的心愿告诉城隍爷,相信他会保佑我心想事成。

除了庙内的香火,豫园老城隍庙还有其他许多吸引游客的特色。最有名的就是每年农历一月十五举办的“神仙庙会”。庙会上,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小吃摊位,如糕点、糖葫芦、炸鸡块等,让人垂涎欲滴。此外,还有各种传统的民间表演,如杂技、踩高跷等,吸引了很多游客驻足观看。在庙会上,我可以品尝到各种美食,欣赏到各种精彩的表演,感受到浓厚的节日氛围。

除了庙会,豫园老城隍庙还有其他许多值得参观的景点。比如,庙内的龙华塔是一座古老的佛塔,高耸入云,气势雄伟。登上塔顶,可以俯瞰整个豫园的美景,让人心旷神怡。另外,庙旁边的豫园也是一处美丽的园林景点,有着精美的园林建筑和各种各样的植物。在这里散步,感受到了浓郁的文化氛围,仿佛穿越到了古代的江南水乡。

总之,上海豫园老城隍庙是一座具有丰富历史文化的古老庙宇,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还是一处重要的旅游景点。每次来到这里,我都感受到一种宁静和安详,同时也感受到了上海的历史底蕴和独特魅力。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豫园老城隍庙将会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感受这座古老庙宇的魅力。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xxx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方米)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米。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倍,其他地区不小于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 篇四

阳光明媚,万里无云,我怀着愉快的心情,跟着外公外婆去城隍庙。我一边想象着城隍庙美丽的风景——金碧辉煌的庙市,富有民族气息的商品店…一边收拾东西,蹦蹦跳跳地出发了。

我家在浦东,想要去城隍庙,就得坐摆渡。我在船上兴奋得坐立不安,心里像是有一只小白兔一样,连跑带跳,十分激动。我跑到船头,看到江水又绿又蓝,岸边的花红红火火,让我不禁想到诗句:“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一阵轻风微微拂过,本来平静的江面泛起阵阵波纹,往水里一看,就像一面哈哈镜,十分好玩。

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终于来到了城隍庙。一进门,我瞪大了眼睛,一惊:“那是什么?”我指向前面那个两层楼高,大象一般的老鼠模型说。外公笑着拍拍我,说:“别怕,今年是鼠年,这是只大老鼠灯,它正在和我们打招呼呢!”我恍然大悟:“原来如此,吓死我了,唉。那只大老鼠晚上是不是像月亮一样,发着明亮的光芒?按这么说,这些小老鼠夜里是不是像小星星似的,为这“星空”加了点料呢?”“有何不可”外公反问道。

我们走进了一条热闹的街里,发现里面全是小商品铺,走近一看,有卖精致丝绸的,有卖头饰的,还有卖小玩偶的。外婆给了我50块钱让我去买喜欢的小玩具。我接过钱,欢天喜地地这儿看看,那儿瞧瞧。我来到了一个玩偶专卖店,上看下看,左看右看,什么也没看中。正当我灰心准备离开时,忽然看到角落里有一个小狗玩偶!我宝贝似的抱起它仔细观赏:雪白的毛发,柔软的身体,炯炯有神的大眼睛…哇,太可爱了吧!老板娘看我这么喜欢,说:“小姑娘要不要买一个?只要20块钱。我心想:20?有点贵呀!我得想办法让老板娘降一下价呀。我装作可怜地说:“啊?20块钱?我只有10块,老板娘,您就行行好,10块便宜卖给我吧!”“不行,我们这儿不好还价的呀。”老板娘一口否决。“好吧,那我不买了。”我假装转身要走。老板娘见好就收:“好好好,10块,10块!看你小姑娘家家的,怪可怜。一般人我可不卖的。”“谢谢!”我给了钱,把小狗玩偶走了。用这种方法,我还买了一个十分好玩的木头机器人,和一些有特色的头饰,而且省下来15元钱。外公外婆都表扬我,说我会省钱了。我的心里比吃了蜜还要甜。我们又来到了九曲桥,九曲桥曲曲折折的,旁边的小河里还有很多花灯。外公说,上面的荷叶灯,荷花灯,鱼灯什么的,都可以帮我们度过这一年所有的挫折哦!我恍然大悟:“哦,原来如此呀,这就是九曲桥的由来?太神奇了!”仔细看,那碧绿的荷叶,像一个大大的舞台,被风吹的左右摇摆;而白色的荷花站在荷叶上,像一位舞者,翩翩起舞。我走在弯弯曲曲的桥上,感觉这座桥就像一位博学的老人,在向我诉说着他的故事…

天渐渐黑了下来,我们也要回去了,城隍庙真好玩,这次来,我学会了怎么还价,怎么省钱,还知道了九曲桥的由来呢!希望下次来时,能学到更多知识!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 篇五

今天阳光明媚,我和妈妈一起去城隍庙游玩。你们听说过上海城隍庙吗?如果没听说过的话,就太可惜了。因为上海有一句古话“到上海不去城隍庙,等于没到过大上海。”不过这次算你幸运,我带你们去游玩吧!走咯!

我先给你们讲一讲城隍庙的由来:城隍庙,起源于古代的水(隍)庸(城)的`祭祀,为《周宫》八神之一。古人造城是为了保护城内百姓的安全,所以修了高大的城墙、城楼、城门以及壕城、护城河。这就是城隍庙的由来。

城隍庙里有很多特色商店、饭店、点心店、园林等等。我先给你们说说这里一连串的美食,上海城隍庙的小吃非常丰盛,不胜枚举,进去之后简直让人目不暇接:南翔小笼、叉烧包、烧烤、大排面、三丝春卷、紫米球、棋盘糕、冠灯饺(形状帽子)、发财鱼圆汤、豌蓉水晶饼……美食让我情不自禁地流出“一脸盆”的口水,你是不是也心动了呢?那就赶快来吧!

这儿不但有美食,还有精彩的表演和物美价廉的食品都应有尽有。

这就是城隍庙,希望你们能喜欢。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 篇六

5月3日晚上,爸爸带我到夫子庙去游玩,夜游夫子庙。在夜幕灯笼的映 衬下,古色古香的夫子庙夜色如仙境般,游人们在灯笼长廊下 观赏着灯火辉煌的传统建筑夜景,真的是热闹非凡,令人目不 暇接。

我们走到了夫子庙的一条古香古色的商业街上,窄窄的马 路两旁是一家紧挨一家、各具特色的商店。商店门口站着一些大姐姐正在一边拍巴掌一边大声地吆喝,以引起行人的注意, 进去光顾他们的生意。

不知不觉,我们来到了秦淮河。大照壁 上装饰的造型更是光彩夺目,河的南岸有一块巨大的照壁,照 壁上秦淮人家,双龙戏珠在波光灯影里栩栩如生,秦淮河似一面镜子,照着夫子庙。水中的秦淮画舫也张灯结彩, 形成了水与景色的相融,彩灯与灯光互动的桨声灯影秦淮 河的优美意境。 在大成殿前的夫子庙广场上的人更多,人们你挨着我,我 挨着你,。他们当中相当多的人都拿着现代的拍摄工具,不时忙 着留下美的精彩瞬间;有的'大人带着小孩,边走边给小孩指指 点点地说着什么;如果走累了,但又不想放弃观赏夫子庙其它 地方的话,则可以坐在统一穿着黄色衣服、戴着黑色礼帽的叔 叔拉的人力车上,悠闲地欣赏这美好的秦淮夜景。虽然这些人 力车不多,但他们拉着游人时,连同车把上叮当的响声,却也 成了夫子庙的一道独特的风景。

如果想吃些东西,那么这里有不计其数的小吃摊 。现做现 卖的油糍粑 、小笼包 、刨凉粉 、四喜元宵、糖炒栗子 、鸡 鸭血汤 、油炸鹌鹑等等,其口味真的很好吃,我们一边悠闲地 吃着秦淮风味小吃,一边欣赏桨声灯影的水上风光。真是一件 惬意的事!

夫子庙的夏夜美景,真叫人留连忘返,令人难忘。

上海豫园老城隍庙作文(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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