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级申请复议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领导:
我受到了某项决策的影响,对此深感不满和困惑,特向您申请复议。我希望您能够认真审查这一决策,并给予公正的评估。
首先,我想提出对该决策的质疑。在制定决策时,是否考虑了相关的因素和细节?是否充分调研和了解了相关情况?是否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我认为这些问题都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和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我对该决策所带来的影响表示担忧。该决策可能会对我个人的工作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我相信,作为一名员工,我为公司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在工作中表现出了出色的能力和潜力。然而,该决策却没有给予我应有的认可和机会。我希望领导能够重新考虑这一决策,给予我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最后,我希望领导能够听取我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一名直接受到该决策影响的员工,我对该决策有着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我希望能够有机会向领导提出这些意见,并就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的讨论。我相信,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在这里,我再次强调我的不满和困惑,并希望领导能够认真对待我的申请。我相信,公正和平等的待遇是每位员工应该享受到的权益。我期待着得到领导的回复,并希望能够在复议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评估。
谢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向上级申请复议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写信向您申请复议,希望您能够重新审议某项决策,并给予公正的评估。我对该决策存在一些不满和疑问,希望能够得到解答和解决。
首先,我想提出对该决策的质疑。在制定决策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细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了解?是否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我认为这些问题都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和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我对该决策可能带来的影响表示关注。该决策可能会对我个人的工作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一名员工,我一直以来都在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做出了努力和贡献。然而,该决策却没有给予我应有的认可和机会。我希望领导能够重新考虑这一决策,给予我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最后,我希望领导能够听取我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受到该决策影响的员工,我对该决策有着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我希望能够有机会向领导提出这些意见,并就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的讨论。我相信,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在此,我再次表达我的不满和疑问,并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关注和回复。公正和平等的待遇是每个员工应该享有的权益。我期待着能够在复议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评估。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向上级申请复议书范文 篇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
住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邮编:________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通过地址为115649167@qq。com的电子邮箱向xxx省物价局及被申请人地址为jzswjj@126。com的电子信箱递交了一份标题为“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如下回复:
您反映武汉中商平价沙市店价格欺诈的投诉书已收悉,我局正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待有结果后再向您回复。
向上级申请复议书范文 篇四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xxx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xxx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xxx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xxx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xxx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中级人民法院
向上级申请复议书范文 篇五
申请人:XXX 性别:女 年龄: 岁
单位: 职业:
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 120 幢 35号
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20xx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XX公司于20xx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 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XX的妻子,我申请XXXXX市**撤销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X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XXXXX市**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10份。
需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复印2份)
1、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4、诊断书(1份)
5、医院抢救经过(1份)(需准备)
6、证人证言(4份)
7、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1份)
另需准备:
申请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王XX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向上级申请复议书范文 篇六
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
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xxx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xxx,应经xxx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xxx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xxx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xxx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