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政策,保障城乡义务教育的平等发展,提高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加强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等多方面筹集,用于保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四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体制和财政管理制度,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应当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合理安排和拨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筹集办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经费。
第八条 社会捐赠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筹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
第三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应当优先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十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可以用于以下方面:购买学习用品、支付学杂费、提供学校饭堂的伙食费用、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等。
第十一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接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应当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和评估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提高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筹集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资金的效益性和公益性,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学生身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教育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和拨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筹集办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经费。
第八条 社会捐赠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筹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
第三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应当优先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十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可以用于以下方面:购买学习用品、支付学杂费、提供学校饭堂的伙食费用、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等。
第十一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接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应当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和评估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2016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
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补,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财力状况、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四)对地方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相关省份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现阶段,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综合奖补标准(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中央财政按照综合奖补标准、参考调整系数核定相关省份综合奖补资金。
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省份据实结算。
第七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五条至第七条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送。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