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即将出炉 篇一
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迅猛,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私募基金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风险。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即将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该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包括募集活动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这将有助于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募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将有效遏制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等。这将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了解和选择的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另外,该办法还强调了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这将有效防止一些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进入私募基金市场,减少投资风险和争议。
总的来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该办法的实施将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投资者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即将出炉 篇二
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迅猛,为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然而,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风险,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即将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办法将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这将有助于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该办法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的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募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备案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进行清理和整顿,减少市场风险。
其次,该办法将加强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等。这将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的了解和选择的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另外,该办法还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行为的监管,防止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市场,减少投资风险和争议。
总的来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该办法的实施将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投资者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投资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即将出炉 篇三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无疑会在短期内快速规范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违规募集等乱象下文是yjbys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开征求意见4个月之久,私募基金募集新规将于本月正式发布。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募集办法》实施后无疑会在短期内快速规范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违规募集等乱象,同时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也将面临大规模洗牌。
圈定募集主体
在昨日召开的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15年报告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会长洪磊透露,《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发布。在此之前,已经过了多轮征集修订意见。洪磊在报告会上透露,《募集办法》主要对募集机构资质、风险责任界定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进行明确细化。对于“谁能募集”,洪磊表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需在协会登记产品备案的才有资格,否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5979家,其中,有管理规模的有8414家,仅占登记总数的32.4%。空壳私募在市场中占据多数席位,行业乱象丛生,亟须监管。
尤其是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过程中,虚假推介、承诺最低收益、暗示刚性兑付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中基协自2015年12月起已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历时逾4个月即将出炉管理办法。
据介绍,办法主要包括九大内容,包括募集人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要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实行冷静期制度;实行回访确认制度等。
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是未来将要求募集资金的私募机构必须持牌上岗,需要在证监会注册,或在中基协登记。机构未作登记、产品未作备案的,视为非法集资。
此外,合格投资者是指,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身份确认后,单人购买私募基金的金额最低为100万元,不允许非法拆分转让。也就是说,过去多个投资者“凑钱”买一份私募产品的情况将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提到的冷静期制度,意思是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之后,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过了冷静期之后才可以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同时,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也需要有非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再一次进行确认,只有在确认投资意愿成功后,投资资金才会正式进入私募产品中去操作。
种种制度的建立,显然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冲动消费”。
这已经不是私募圈第一次迎来监管强化,自2月份以来,中基协已经相继颁布私募基金内控、信息披露、登记备案的规范条例。洪磊表示,未来将陆续出台更多规定,搭建起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行业准则框架。
具体来说,包括即将推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指引》,已经起草完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正在起草制定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外包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计划修订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募集办法》已明确规定,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证监会销售资格并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才有资格进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而针对此前发生私募机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行为“谁来负责”的问题,也曾困扰不少投资者。洪磊表示,销售机构(即募集人)应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不是仅作为通道销售产品,在风险爆发后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洪磊强调,私募基金机构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真正落实“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销售机构要洗牌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证监会3月18日最新公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涵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中,全国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去年底的79家增长到93家。但相较于目前上万家三方理财机构的现状,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占比尚不足1%。 由此也意味着,大批尚未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及缺乏资质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未来将无法进行募集。
在格上理财基金分析师徐丽看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独立销售机构要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需要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而现实中很多第三方销售机构在人员配备、成本负担、公司资质上均明显不足,正式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成本过大、拿牌难度过大。未来在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上恐面临淘汰,行业洗牌加剧。
另谋出路拿牌照
如同私募备案新规发布后大批私募机构寻求“保壳”一样,《募集办法》实施后,势必会让更多尚无资质的私募销售机构另谋出路。北京商报记者获悉,目前无法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主要寻求两种出路,一是借道正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另一种是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子基金产品来募集资金进而投向私募基金。
借道正规销售机构募集的方式主要是这些无募集资质的机构往往与正规销售机构签署通道协议,在合同中并不写明基金销售,而是转用咨询、服务等词汇,从而规避《募集办法》的规定。但徐丽指出,无牌私募销售机构本身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不够完善,一旦实际操作出现问题难以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另外,一些无牌私募销售机构有意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即通过发行子基金产品来募集资金,进而投向私募基金,这虽然规避了《募集办法》对基金销售资格的要求,但在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及基金存续期间,私募管理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运营成本,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