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一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授权管理的土地、矿产、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设施、农林牧渔、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的资源出让、交易、租赁、转让、使用、开发、经营、维护、监管等活动。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信息对称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推行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八条 依法享有公共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 交易组织
第九条 黄石市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公正。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交易信息,保证交易公开。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评审机构,负责对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拍卖等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告、征集、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告、资格预审、竞争性谈判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询价方式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询价公告、报价、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拍卖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告、报名、竞价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交易方式,确保交易公正公平。
第四章 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交易的基本内容、交易价格、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损害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黄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交易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公布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府负责解释。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为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黄石市政府制定了《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交易组织、交易程序、交易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的概念,指的是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授权管理的土地、矿产、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设施、农林牧渔、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则是指政府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的资源出让、交易、租赁、转让、使用、开发、经营、维护、监管等活动。
根据《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信息对称的原则。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本办法还要求推行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交易模式。同时,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黄石市政府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交易信息发布平台、交易评审机构和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在交易程序方面,《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拍卖等交易方式,并明确了各种交易方式的具体程序和原则。交易合同方面,本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交易的基本内容、交易价格、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黄石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加强对交易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公布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也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石市政府负责解释。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公共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黄石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三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六)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二章 交易目录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国家、省对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
目,项目单位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单位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场交易:(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结果、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国家或省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文件或者成交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竞得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等交易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应当中止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的,应当中止交易。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派员进场,依法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处理答复。
第二十一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体系,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本部门对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直接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黄政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