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将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其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通过制定明确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减少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其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各项规定。其中,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而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管理、报表的编制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制定会计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内容。然后是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规定,包括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各项规定。接着是组织实施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和指导。最后是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和提升会计制度的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制度,才能有效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篇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本文将从会计制度的建立背景、特点和优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背景是为了适应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随着行政单位的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财务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在增加。为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是必要的。
其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规范性和强制性。会计制度是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一系列规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其次是科学性和系统性。会计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行政单位的特点和业务需求,保证其科学性和系统性。再次是灵活性和适应性。会计制度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最后是稳定性和持续性。会计制度应该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保证其长期有效性。
最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制定明确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减少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其次是规范财务管理的行为和程序。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行为和程序,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再次是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会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方便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最后是保护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减少财务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制度,才能有效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篇三
2016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三、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1.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报经批准核销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预付账款、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 [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出售、置换换出固定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实现出售、置换换出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收到价款、补价等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4.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5.出售、置换换出完毕并收回相关的应收账款后,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如果处置收入小于相关税费的,按照相关税费减去处置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五)盘亏、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发生相关费用,以及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的账务处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关出售资产进行处理。
(六)核销不能形成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盘盈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实物资产。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的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
负责采购并拥有储备物资调拨权力的行政单位(简称“采购单位”)将政府储备物资交由其他行政单位(简称“代储单位”)代为储存的,由采购单位通过本科目核算政府储备物资,代储单位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在其到达存放地点并验收时确认。
四、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单位支付的政府储备物资保管费、仓库租赁费等日常储备费用,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由行政单位承担运输费用等的,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运输费等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将不需储备的物资出售时,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相关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的政府储备物资,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作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作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依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在对其取得占有权利时确认。
五、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行政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该公共基础设施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同类或类似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接受其他单位移交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支出。
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2.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向其他单位移交、毁损、报废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经批准向其他单位移交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移交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报废、毁损的公共基础设施,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等。
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资产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资产时确认。
四、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
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受托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科目。
(二)受托储存管理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储存管理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支付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时,按照储存管理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资产中实物资产的价值。
二、负债类
2001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等。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应当在收到应缴财政的款项时确认。
四、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处置资产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行政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税费应当在产生缴纳税费义务时确认。
四、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资产处置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出租资产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或“经费支出”科目[从劳务费中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当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出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缴纳单位为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时确认。
四、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但尚未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补贴接受者建立备查簿,进行相应明细核算。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应当在规定发放政府补贴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政府补贴时,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付政府补贴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的政府补贴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金额。
2305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未纳入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转拨资金、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故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一)因购买物资、服务等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承担付款义务时确认。
四、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属于指定转赠物资和资金的,还应当按照指定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并产生受托代理义务时确认。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还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变动原因,设置“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转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入的资金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集调入)及其明细。
(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其他未完成项目等,按照调整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
(五)结转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项目支出拨款”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
2.年末,将财政拨款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细。
(六)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完成上述财政拨款收支转账后,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借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科目及其明细。
(七)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
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转”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变动原因,设置“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时,按照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将本单位完成项目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项目支出时,按照批准调剂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科目及其明细。
(四)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对财政拨款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及其明细。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将本科目所属“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余”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项目结转”和“非项目结余”明细科目,分别对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结转,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变动原因,设置“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剩余结转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按照实际调减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贷记有关科目。
(二)结转本年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其他收入中的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及其明细;将其他收入中的非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
2.年末,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项目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项目支出)及其明细、“拨出经费”科目(项目支出)及其明细;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基本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基本支出)、“拨出经费”科目(基本支出)。
(三)缴回或转出项目结余。完成上述(二)转账后,对本年末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区分年末已完成项目和尚未完成项目,在此基础上,对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需要缴回原项目资金出资单位的,按照缴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