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篇一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幼儿园作为一个特殊的教育机构,其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对于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一个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幼儿园的稳定发展,进而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
首先,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有助于确保教职工的权益。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教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薪酬、晋升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避免人事任免中的不正之风。同时,制度应保障教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制度、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使教职工享有合理的待遇和福利,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其次,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幼儿园的稳定发展。人事管理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的职责和权责,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教职工的晋升和培训机制,为教职工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激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这样,幼儿园就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教职工,保持团队的稳定性,有利于幼儿园的长期发展。
最后,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教职工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要求,保证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同时,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教职工的培训和教学研究的机制,鼓励教职工不断学习和研究,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幼儿园才能够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总之,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幼儿园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可以确保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幼儿园的稳定发展,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因此,幼儿园应该高度重视人事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篇二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和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下面将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透明公开、依法依规。制度的建立应该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制度的目标和内容。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讨论,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教职工的权责,确保教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招聘录用、考核评价、薪酬福利、晋升晋级、培训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
其次,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宣传教育、培训发展、监督评估。首先,幼儿园应该加强人事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教职工充分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他们的制度意识和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其次,幼儿园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发展,提升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使他们能够适应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和制度要求。同时,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人事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最后,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幼儿园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人事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任务,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幼儿园的领导要树立良好的榜样,自觉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制度,以身作则,树立起良好的制度意识和执行力。
总之,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才能够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幼儿园的稳定发展,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因此,幼儿园应该高度重视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发展,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篇三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管理制度《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篇四
一、园长职责
1、园长负责幼儿大班的全面管理,主持工作。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3、主持制定大班工作计划,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4、负责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
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6、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管理质量。
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二、班主任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的要求,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教育工作计划(包括观察、分析、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并认真执行。
3、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和亲,做到耐心、关心、细心、热心,与本班教师、保育员团结协作,搞好所在班级教育、卫生、保健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4、认真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内容,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5、主持召开班务会议,共同确定下周工作重点,与本班其他教师和保育员共同搞好班内的工作。
6、坚持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7、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
8、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养方法,向家长公布教育内容,以便家长心中有数,积极配合。
9、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交换意见。
三、教师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幼儿教学活动内容及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保管大型玩具和用具。每周检查一次。
4、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学期要有专业教研成果。
四、保育员职责
1、热爱幼儿,关心、耐心、细心、热心对待幼儿,配合班主任教师,全面、细致地照顾幼儿每日生活。做好保健、教育工作。
2、熟悉本班教育计划,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收拾工作。协助教师组织各项活动和游戏。教师因公外出时负责本班的带班工作。根据教育要求自制玩具并协助教师搞好环境布置。
3、严格执行安全等制度,做好幼儿的生活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为幼儿增减衣物
4、经常观察幼儿情绪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病情及时报。班上发现有传染病要及时对玩具、用具进行消毒,对体弱幼儿要作特殊照顾。
5、保持班内环境和设备的清洁,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熄电源。
6、认真做好卫生包干区的卫生工作和保洁工作,每天下班前必须清倒垃圾,做到垃圾不过夜。
五、卫生保健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
3、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
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配合卫生部门做预防接种工作。
6、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7、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8、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确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六、劳动纪律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
2、上班不做私活,不擅自会亲友,不打私人电话。
3、上班时间严禁串班,聊天,要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能随便调班,离开孩子,如有发现,依旷工处理。
4、不能强求家长为个人办事,如造成不良影响,要依教师职业条列处分。
5、上班注意仪容端庄大方,不能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不梳披肩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耳环和手链。
6、领操活动,上音乐课和体操时,教师要穿平跟鞋,体操课不穿裙。
7、进入幼儿园严禁吸烟。
七、安全检查制度
1、教师保育员要以幼儿为中心。关注幼儿在各项活动家中的安全。
2、上班人员一定要认真清点幼儿人数,户外活动外出返回均要认真清点人数,家长来接孩子一定要按学校的接送程序进行,不能违返。
3、经常检查幼儿的口袋,不让幼儿玩带玻璃、硬币等呈尖角的危险物品,以防伤害幼儿。
4、必须妥善保管药物,喂药时要仔细核对,有毒物品由专人管理,严禁在班上存放,药物的保管和服用由医务人员负责。
5、防止发生烫伤和中毒事故。
6、注意房屋、场地、用具、玩具、活动器械、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每月检查一次。避免触电、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7、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加强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八、幼儿园安全防火制度
1、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学会消防栓、灭火器操作,学会保护孩子。
2、安全检查每周一次,电路、电器、防火设备情况,做好记录,消除隐患。
3、班级所有电器用完后,马上拔出插头,并要放置在干燥地方,以保安全。
4、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所有电器。
5、通道要保持畅通,孩子在室内时,不准上锁,发生火灾事故时,教师、保育员要沉着镇静,迅速从安全通道疏散幼儿,不能丢下孩子不管。
6、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幼儿懂得不能玩电插头,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大人。
九、班级日常安全制度
1、幼儿安全教育“五不”。不触摸各种电器开关;不乱食花、草、种子、药物、食品;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不放脏东西和危险品在口袋里;不离开老师。
2、带班时间不得与人聊天,不得离开幼儿;不允许幼儿离开老师的视野。一般情况下,不接电话和会见客人。
3、活动前做“三检查”(即检查场地、设备、幼儿情绪、衣着);“一交待”(向幼儿交代纪律与玩法);活动时注意观察幼儿活动内容和方式;活动后清点幼儿人数并讲评。
4、不让幼儿接触电源开关、刀器、开水和火。
8、下班前要仔细核对幼儿人数;关好门窗;关掉电器、开关。
9、幼儿受伤后,当班老师要冷静沉着,耐心询问、仔细查看伤口。迅速护送到医院处理。
10、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医生和园长。
十、班级卫生工作制度
1、每周五大扫除1次,彻底搞好班上和包干区的卫生。
2、幼儿玩具每周用0.3%的消毒水泡15分钟,书籍阳光下晒1小时。
3、保持室内外清洁、空气流通,每日早晨、下午起床后开窗换气。
4、工作人员要保持仪表整洁,不留长指甲。
十一、班级外出活动制度
1、要事先熟悉活动地点的环境,了解周围是否有水塘和其它危险物。
2、每次活动必须事先写好计划,必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跟随照顾。
3、出发前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清点幼儿人数,编好组,检查幼儿衣物和身体。
4、行进时工作人员应时刻走在幼儿队伍的外侧和两头。
5、上汽车时老师必须在两头照顾,行车时,不能让幼儿探头手出窗外。下车时,必须有一名工作人员先下车接孩子。
6、活动时,每换一个活动地点或内容都要及时提醒幼注意安全,并清点人数。
十二、患儿、体弱儿管理制度
1、幼儿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必须彻底消毒。患儿痊愈后经医生诊断方可回园。
2、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要经校医务所重新检查,经医生诊断后方可回园。
3、幼发烧38℃以上,幼儿摔伤,须送医院处理并通知家长。幼儿无其它原因长哭不安,情绪低落,也应送医院诊断并通知家长。
4、对活动期佝偻病、贫血、身高、体重低于2个标准差及患有哮喘、营养不良,过于肥胖的幼儿要建立卡片,专案观察,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加强生活护理,适当参加活动。
5、医务所人员为患儿、体弱儿调配营养餐。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篇五
一、预防烫伤
1、保温桶、热饭、热菜、热汤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禁止热源进班。
2、不允许幼儿进厨房、配餐室、锅炉房、配电室等危险区域,进出时须随手关门防止孩子私自溜入、误入或跟随教职工混入其中。
3、幼儿进餐、饮水或喂药时,温度要适宜,手摸杯子不烫手为宜。
二、预防外伤
1、清除园内房屋、场地、教玩具等设施、设备和物品、物件所存在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墙体的拐角、柱子的棱角、器械边角等要做好软化包装处理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持安全圆滑,不留隐患。
2、组织户外活动时,教师要随时观察每个孩子,及时清点人数,规范孩子的违规违纪行为。
3、外出活动时,范围不要太分散,要在教师的视线及可控范围内。
4、桌椅、板凳、教、玩具等要没有毛刺,饮水桶、毛巾架等要固定好。
5、剪刀、刀子、针等锐利物品要放在成人专用材料柜、储藏室内,要放在幼儿够不着、摸不到的地方。
三、严防异物导入耳、鼻、喉、口、气管等处所造成的伤害(简称异物伤害)
1、给幼儿投入的玩具要较大,防止幼儿误把小玩具当食物吃进肚子或含在口中。
2、进行户外活动时要注意幼儿是否捡了石子、小棍等物品,如发现要及时清除,防止幼儿把异物塞进耳、鼻、喉、口中。
3、如发生异物进入耳、鼻、口、气管的安全事故时,教师不要随意采取措施,弄清情况后,在保健医生的协助下进行科学安全的排除。如保健医生或老师都解决不了,应及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家长、园长。
4、每天晨检、午检时要询问孩子是否带有异物,发现后统一收缴,由教师集中保管。
5、幼儿睡眠时,值班教师要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观察幼儿是否在被子里吃豆子、巧克力糖、咖啡糖、泡泡糖、花生、胡豆、果冻、糖果等食品,防止食品被孩子误吸入气管。
6、建议家长不要给孩子佩戴各种饰物。
7、建议家长不要让孩子携带零食或不适玩具入园。
四、预防中毒
1、儿童活动室内不准存放有毒物品。消毒液、洗涤剂、洗衣粉、洗手液等物品禁止存放在教室及活动室内,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专用物品柜内。
2、培养孩子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让幼儿学会并养成不把物品放在嘴里的良好习惯。防止塑料或其它材料的玩具或物品对孩子所造成的中毒事故。
3、食堂每日购进的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食品时要索要票据,防止有毒食品和过期变质的食品购入。
五、预防走失
1、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接送制度,在园内安装监控。送孩子入园时,家长要与教师见面,把孩子送到教师手里,方可离开,不得让孩子单独行动。
2、接送人员要固定,授权委托人的信息要提前输入幼儿园的接送系统和智能监控系统或录入幼儿园的接送登记系统,实行专人专送,专人专接。
3、家长如遇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接送孩子时,应与班上老师提前联系或将书面委托交给受托人带回幼儿园,并提前知会园方,否则不与放行。
4、门卫要坚守岗位,发现没有家长带领的孩子,不得放出幼儿园大门,并通知园长办公室或当班老师。
5、进行户外活动回班或交接班时,教师要及时清点人数,防止孩子走失。
6、禁止孩子单独离园。
7、禁止未成年孩子单独来园接送幼儿,若家长执意要求,须让家长做出书面承诺和责任免除保证,以防事故发生后所引发的连带责任。
8、预防触电
9、录音机、手提电脑须放在幼儿够不到的地方。
10、电源插座(尤其是接线板)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11、经常检查电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