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内容
保密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于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机密信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各个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遵守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本文将介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内容。
首先,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保护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和军事机密对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如果这些机密信息泄露给敌对势力,将对国家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次,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商业机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商业机密被泄露给竞争对手,将对企业的发展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再次,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个人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等都需要得到保护,以免被他人利用或滥用。
其次,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机密信息的范围和分类。不同级别的机密信息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因此需要对机密信息进行分类,并明确各个级别的保密措施。其次,规定机密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获取和使用机密信息,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再次,明确保密责任和违规处罚。各个单位和个人需要明确自己在保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需要清楚违反保密规定的后果和处罚措施。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各个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对机密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同时,各个单位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个人则需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机密信息。
总之,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是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机密信息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个单位和个人应该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加强保密意识,积极履行保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安全。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施方法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是保护机密信息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国家安全、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施方法。
首先,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是确保机密信息安全的必要手段。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机密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才能够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安全。
其次,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明确的保密政策和制度。保密政策和制度应该明确机密信息的范围和分类,规定机密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权限,并明确保密责任和违规处罚。其次,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机构和制度。保密管理机构应该由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机密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机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权限管理、安全审计等方面的内容。再次,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员工需要接受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最后,建立健全的保密检查和监督机制。保密检查和监督机制可以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保密规定的执行。
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方法需要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各个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规定的执行。同时,各个单位应该加强保密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个人则需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机密信息。
总之,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是确保机密信息安全的必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个单位和个人应该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加强保密意识,积极履行保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安全。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 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
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
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企业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部门、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部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企业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保密要害场所、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与保卫部门值班室联接。保卫民警要重点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巡逻。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和企业秘密载体应在安
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情况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手机使用(含小灵通、大灵通等)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中保委发〔20xx〕3号)及《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东密发[20xx]2号),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第二章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条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
第六条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第七条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
第八条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第九条属下列场所之一的,必须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一)各种涉密会议场所;
(二)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卷复制场所;
(三)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命题场所;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第三章保密管理职责
第十条涉密单位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
(二)明确手机保密管理的分管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术标准的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五)负责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及时报告手机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对手机及干扰设备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保密监督检查;
(三)协助部门大型涉密会议及活动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查处手机泄密事件。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对防止或制止手机泄密有功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三条对在手机保密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手机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3G移动终端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二、禁止携带3G移动终端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三、禁止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能够覆盖3G频段的屏蔽或干扰措施。
四、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五、禁止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计算机等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六、涉密信息设备与3G移动通信基站及信号转发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七、严格限制涉密科室和岗位配发使用3G移动终端。
八、涉密人员使用3G移动终端应当从严控制,用于公务活动的3G移动终端必须选用国内品牌,且实行实名制管理。
九、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3G手机。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