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制度【最新6篇】

时间:2016-09-02 08:42: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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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制度 篇一

产品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效的产品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本文将从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产品管理制度的步骤以及产品管理制度的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产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产品管理制度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品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地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和成本风险,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产品管理制度还能够规范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组织协作和沟通效率,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其次,建立产品管理制度应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企业需要明确产品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确立以质量为中心、客户需求为导向、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其次,企业需要制定产品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产品开发、生产、质检、销售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然后,企业需要明确产品管理制度的执行责任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最后,企业需要进行定期的产品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和提升产品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最后,产品管理制度的运作机制是产品管理的关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交付的全过程质量可控。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研发和创新机制,不断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此外,企业还应建立高效的供应链管理机制,确保产品能够按时交付给客户。最重要的是,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的分析,不断改进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产品管理制度是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手段。企业应重视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不断完善和提升产品管理的水平和效果,以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产品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升级,企业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品管理制度,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保持竞争优势。本文将从产品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建立产品管理制度的关键问题以及产品管理制度的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产品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包括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质量管理是产品管理的基础,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评估等环节。技术创新是产品管理的动力,包括产品研发、技术改进、创新设计等方面。市场营销是产品管理的导向,包括市场调研、客户需求分析、品牌推广等环节。供应链管理是产品管理的保障,包括供应商选择、供应商管理、物流配送等方面。只有这些核心要素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够实现产品管理的有效运作和价值创造。

其次,建立产品管理制度需要解决一些关键问题。首先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包括制度的内容、流程和执行机制等方面。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适合的产品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次是制度执行的问题,包括责任分工、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企业需要明确产品管理制度的执行责任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最后是制度改进的问题,包括定期评估和改进的机制。企业应根据产品管理的实际效果和市场变化,不断完善和提升产品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最后,建立产品管理制度需要进行风险防控。产品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企业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建立风险防控的机制和措施。例如,企业可以建立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可以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技术泄漏和侵权行为等。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品管理制度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保持竞争优势至关重要。企业应关注产品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解决关键问题,加强风险防控,不断完善和提升产品管理的水平和效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产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为使本公司所生产之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特订立本程序。

  2.范围

  有关本公司产品之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均属本程序管理范围。

  3.权责

  3.1 营业部

  营业部负责向客户搜集并获得其自订的符合本公司产品之标准,及销售地有关本公司产品之法律法规。

  3.2 工程部

  工程部负责依据外部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标准,以及搜寻本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3iso文控中心

  负责对营业部、工程部搜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资料之保管工作。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营业部及工程部应在每年的1月份;7月份分别进行搜寻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之工作,以掌握最新的有关方面资讯,并根据搜寻结果填写 。

  5.3 工程部应将获得的最新资讯,经整理注释后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归档管理。

  5.4 工程部依据外部搜寻获得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之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之相关标准。

  5.5 如不需要进行转换,则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发至各部门直接使用。

  5.6 质量记录之管理,依据《质量记录管理程序》进行。

  6.相关文件

  6.1 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

  7.使用表单

  7.1 法律法规查核表

  8.附件

  8.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附件一: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产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不合格品管理控制程序

  一、总则

  1、目的

  有效控制不合格物料、在制品和成品进入下一环节,防止不合格品出现,杜绝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或出货,保证企业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企业不合格品(包括客户退货品)的控制和处理·

  3、定义

  (1)不合格品:不符合标准或客户要求的物料及产品·

  (2)可疑物品:检验和试验状态不明确,或由于长期储存等原因引起品质变异或降低可能的物料和成品·

  4、职责

  (1)质检专员负责发现·标识和隔离不合格品·

  (2)质量管理·生产·采购·开发等到部门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及处置·

  (3)生产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在制品和成品进行返工·返修·

  二、不合格品控制流程图

  二不合格品控制流程图

  检验发现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鉴定

  不合格品标识

  不合格品隔离

  不合格品分析

  提交检验报告

  不合格品处理意见

  处理不合格品

  三、不合格品控制作业程序

  1、发现不合格品

  (1)生产线各工位员工负责发现外观缺陷或破损的不合格品,各工位检验员按相关标准及测试指标发现外观和功能不合格品。

  a进料检验员负责发现来料中的不合格品。

  b制程检验员负责发现制程中的不合格品。

  c成品检验员负责发现不合格成品。

  2、不合格品确认

  (1)对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品,由相关人员根据样板、图纸、相关标准及功能指标等予以确认。如不合格品涉及多个部门,则由涉及部门共同确认,有争议时,由上一级主管负责判定。

  a进料检验员发现的不合格来料(包括生产线退回的不合格物料),由质量控制主管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发出《来料品质不良报告》。

  b各工位员工发现的不合格品,由共同质检组长与生产班长确认,如有争议则由质检主管与生产主管确认。

  c制程检验员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质量工程师与pe共同确认。有争议时,由质检主管与pe主管共同确认。

  d成品检验员发现的不合格品,外观不合格由质检组长与生产班长共同确认,功能不合格由质量工程师与pe共同确认。发生争议时,由质检主管与品质主管或pe主管共同确认。

  (2)货仓发现的可疑物品,由仓管员申请相应质检员复检确认。

  3、不合格品标识

  (1)来料检查或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时,发现人员按如下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

  a来料抽检时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进货检验员将其置于有“不合格”字样的容器后退货仓。

  b来料整批不合格由货仓将其移入不良品仓并挂“拒收”标识牌,不良来料经评审确定后,进料检验员根据评审结果对来料进行标识。

  c生产中发现不合格物料时,生产人员将其放置于有“不合格”字样的容器中,生产班长将其区分为来料不良和作业不良后置于坏料区。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单件不合格品,发现者应用写明缺陷的贴纸或红色箭头纸进行标识(必要时在不合格品上挂有“不合格”字样的专用卡),并用有“不合格”安样的转件车架放置多件不合格品。

  a制程巡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应置有“不合格”字样的容器内,对于抽检的整批不合格品应在“箱头票”上盖红色“qarej”印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b各工位质检员抽检发现的单件不合格零件、半成品、在制品或成品,外观不合格的用写明缺陷的贴纸或红色箭头纸于缺陷处标识,性能不合格的用注明“不合格”的专用卡标识。

  c成品检验品抽检发现的产合格成品(如有合格标识即刻除掉),由质检组长填写《不合格品质量跟踪卡》进行标识,并将不合格品置于有“不合格”字样的转件车、架上。成品质检员抽检拒收的整批不合格品应于外部挂“拒收”标识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3)货仓仓管员发现的可疑物品,由发现者在其外部贴“可疑物品”标签,货仓主管将其移入不良品仓。

  4、不合格品隔离

  (1)来料检查及生产线返回的不合格物料或货仓发现的可疑物品,应由货仓主管将其放置于不良品仓,与其他合格物品明显隔离。

  (2)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生产主管要将其区分后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或返修区域,以防用错。

  5、不合格品处理

  (1)不合格物料处理

  a对于来料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进货检验员将其标识后退货仓,由货仓收集一定数量后集中退供应商。

  b生产线发现的不良物料,生产组长可将其区分为来料不良和作业不良,并填写《物料回仓单》,由进货检验员对退料重检,如为来料不良则由货仓退供应商;如作业不良但可挑选加工使用时,由生产部挑选并加工使用,不能挑选或加工使用的则做报废处理·

  c如来料整批不合格由原材料评审会议处理·进货检验员根据原材料评审会议决议对来料贴上适当标签以批示物料的处理状态·原材料评审会议决定的处置方法包括:

  退货:退还供应商;

  照用:照常使用,即货仓按正常料入仓,生产部门按正常来料接收使用;

  返工、挑选:加工或挑选使用(加工或挑选后物料由进货检验员重检,不合格品退货或报废);

  报废:报废品必须标识后分开放置。

  d货仓发现的可疑物料,由进货检验员重检,如可用则更新其标识,货仓将其优先发放为生产使用;如不可用则置于不良品仓,予以报废或改作他用。

  (2)不合格在制品处理

  ①制程巡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由员工自行返工;质检专员抽检拒收的整批不合格品由生产部安排返工,返工后的产品需质检专员重检后方可放行。

  a需让步放行时,由生产部主管填写《特采申请单》,经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质检专员在该批产品上盖蓝色“qa特采”印后放行。

  b不能返工或返工后的不合格品,由生产部主管填写《报废申请单》后报废处理。

  (3)不合格品成品处理

  ①成品质检专员抽检出的不合格品,由生产线对不合格品修理后进行全功能重检并交质检组长确认。不合格品不能修复时,经pe工程师确认后,生产班长将其放于有“废品”标识容器中退不良品仓。

  ②成品检验拒收的不合格成品批次由生产部返工,返工后的成品由成品检验员重检合格后方可放行出货,否则应拒收。需特殊放行的不合格成品,由生产部填写《让步放行申请单》,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并加盖“特采”印章方可放行出货(如客户有要求时,让步放行须由客户认可)。

  ③货仓发现的可疑成品,如质检专员得检判定可用则更新其标识,如不可用则置于不良品仓等待处理。

  6、不合格品记录

  (1)各相关部门发现不合格品后,应在检验报表中详细记录不合格品的缺陷和数量,以便于追溯。

  (2)有关不合格记录的检验报告,应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予以保存。

  四、不合格纠正措施

  1、来料不合格时,进货检验员及采购部应及时将不合格住信息反馈给供应商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如情况较严重或连续来料不良时,应向供应商发出《改善行动要求》,具体依照《合格供应商管理程序》处理。

  2、生产各阶段出现不合格品后,相关部门要根据其数量及严重程度分析是否属于正常。如不正常则要分析不合格品出现的原因,以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1)pe工程师评审每日修理报表,并分析造成不合格品的主要原因后反馈给相关部门。

  (2)pe将每日修理报告按型号分类总结出每月修理报告(着重注明每种型号的不合格品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分发给相关部门经理。

  3、如发现已出货的成品中出现不合格缺陷时,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承担风险大小,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和总经理协商后采取如下措施:通知客户、就地修理、降级使用、返修、退货。

  五、相关文件及记录表单

  1、相关文件

  (1)进料检验控制程序。

  (2)制程检验控制程序。

  (3)出货检验控制程序。

  (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2、记录表单

  (1)《不合格物料报告》

  (2)《进货检验报告》

  (3)《质量每日检查报告》

  (4)《制程巡检日报》

  (5)《成品检验报告》

  (6)《特采申请单》

产品管理制度 篇六

  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品质检验的执行;

  (五)品质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品质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品质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品质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品质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产品管理制度【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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