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精选6篇)

时间:2011-04-02 04:26: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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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健康和人类健康,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整套制度和措施。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然而,不合理的农药使用和管理不当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健康。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作物的生长。通过建立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使用标准,可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农药残留对农作物的影响。同时,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还可以加强农药的使用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农药使用技术和管理水平,避免因农药使用不当而导致的农作物减产和质量下降。

其次,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不合理的农药使用会导致农田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通过建立农药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可以减少农药的滥用和过度使用,降低农药对环境的污染风险。此外,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还可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对农药的依赖,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最后,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农药残留是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通过建立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同时,加强农药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打击非法农药生产和销售行为,减少假冒伪劣农药的流通,提高农药市场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之,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健康、维护环境生态平衡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有效地减少农药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药的广泛使用,农药安全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农药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健康和人类健康,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整套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农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农药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农药生产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农药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农药市场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

其次,建立农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农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农药使用前应进行登记和审批,确保农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期限符合规定。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农药使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农药使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农药使用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建立农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农药残留监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控制农药残留问题。加强对农药残留风险的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最后,建立农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农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相关部门应根据农药安全管理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要求和标准。加强对农药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农药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农药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总之,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有效地减少农药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1、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2、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2、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1、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2、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1、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2、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1、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2、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1、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2、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1、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2、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1、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2、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环境卫生要搞好,不准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准露天存放,农药摆放要整齐,产品要分类单一摆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专管,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四、农药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仓库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中毒等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保管人员对库存产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提醒断货产品,做到及时备货。

  七、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八、仓库出现短货,由保管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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