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完整范文(优选6篇)

时间:2018-02-04 08:35: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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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完整范文 篇一

标题: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加强对刑事案件的监督

摘要:本次调研报告旨在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并提出加强监督的建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实地走访和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监督工作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和改进。建议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促进侦查和起诉环节的协调配合。

一、引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对刑事案件的监督职责。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司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尤为重要。

二、研究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实地走访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首先,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了解刑事案件监督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其次,组织实地走访,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找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三、现状分析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 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不够严格。一些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导致案件审查不彻底或者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

2. 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够到位。一些刑事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现象,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留等,但检察机关对此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不够严格。公安机关在侦查和起诉环节的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不足、证据链不完整等,但检察机关没有及时指导和纠正。

四、加强监督的建议

1. 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确保案件审查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提前介入案件审查工作,确保办案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

2. 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

3. 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协调。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和起诉环节的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结论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加强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通过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法》

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完整范文 篇二

标题: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加强对民事案件的监督

摘要:本次调研报告旨在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并提出加强监督的建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实地走访和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监督工作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和改进。建议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执行结果的公正和有效。

一、引言

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尤为重要。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实地走访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首先,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了解民事案件监督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其次,组织实地走访,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找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三、现状分析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 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不够严格。一些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导致案件审理不公正或者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

2.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不够到位。一些执行活动存在违法现象,如强制执行不当、财产保全不力等,但检察机关对此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对法院的监督不够严格。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违法行为、判决结果不公正等,但检察机关没有及时指导和纠正。

四、加强监督的建议

1. 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提前介入案件审理工作,确保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

2. 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和有效。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

3. 加强对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协调。对于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确保审判质量和结果的公正。

五、结论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加强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通过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和对法院的监督,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法》

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完整范文 篇三

一、我区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区每年新购置拖拉机200台左右,拖拉机增长速度为2 %,新车入户率为50%。从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近三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从购置拖拉机到农三轮,逐步更新换代,发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轮农用运输车为主,农村运输基本被农四轮所替代,拖拉机变为耕、耙、播等农田作业的工具。

二、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随着《道交法》、《行政许可法》、《农机促进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xxx签发的412号令、农业部的《两规定》、《两规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张掖市乃至全国普遍存在,在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

1、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农业机械特别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如果管理不严和操作不当将会对周围人员、财产、环境造成伤害。区在80-90年代,农机事故年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但造成农民家破人亡,而且引发农户之间、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风,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拖拉机经营户相对都是比较贫困、家庭条件普遍较差,也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巨大的经济负担。近年来安全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农机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引发农机事故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三分之一的拖拉机常年失修,安全设施残缺不全,无灯光喇叭、制动不灵、方向盘间隙过大、连结不牢等技术状态较差,再加上无照开车、违章作业等,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农机事故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农机监理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

2、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

一是社会进步、城乡发展、农村综合经济能力上升后,农民对经营农业机械有了更高的要求,从六、七十年代的手扶机到小四轮拖拉机再到三轮农用车、四轮农用车,农民不再是以满足农田作业而购置机械,而是由农机市场为导向,市场引导农民购置适用的农业机械,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在农民的意识中,拖拉机不再是一种先进的机器,只是一件农具而已,所以拖拉机的增速为每年200台左右,农用车的增速为每年280台,因此农民对拖拉机入户、检验和学习驾照的意识不强。

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种植青一色的制种玉米,农产品运销没有作业市场,而且农业运输被农用车所替代,拖拉机仅仅作为纯农田作业的机具,一年的出勤率按农民常言说的牛-55用的50天,出勤率低,春种夏收后,刀枪入库,所以拖拉机不上公路,基本活动在田间地头,监管的难度非常大。

3、拖拉机费负较重,机手违规现象突出。由于拖拉机作业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时间性,每年上路行驾、作业的时间短,收入低,而且都是自用为主,按现在的负费项目,养路费400元/年,年度检验费25元,第三者强制保险费210元,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有的一年的收入不够交养路费。为逃避交费,加之监管不到位,车主不愿登记、挂牌、考证,也不愿参加年度检审验,黑车非驾现象越来越多。

4、农机安全性能逐年下降,安全隐患加大。目前,机型陈旧、使用年限过长、技术性能差、故障多是普遍现象,由于没有一套具体的适用的报废措施和适当的补贴政策,农民又舍不得卖废铁,于是尽管技术状态差,仍凑合使用,再加上驾驶员安全意识差,重收入、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带病运行,后患无穷。

5、农机监理手段落后,服务不到位。拖拉机年度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安全责任很重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一直延用一看、二蹬、三听的方式很不严肃、很不科学,导致了农机驾驶人员对监理部门产生误解,认为农机监理的入户挂牌、办证、检验就是为了收几个钱,只管理不服务,特别是驾驶员培训中的办人情证现象,使农机监理工作失去了服务的性质,也失去了农机户的信任,我们的工作也会失去社会的认可。

6、农机管理部门机构臃肿,经费短缺负担重。xx年一来,农用车的兴起和兴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农用车的管理上,而放松了自己已原有的基本的管理对象拖拉机。丢了自己的自留地,种了别人的责任田。在农用车兴盛时期,经济收入年年上涨,农机部门的声望也高了,人员增加、财政统筹、费用削减,但都没有对农机部门造成任何影响,农机部门全员上阵搞监理,全区农用车入户率达到85%以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去年11月16日农用车移交后,农机监理收费大幅度减少,收费总额由去年的98万元减少到今年的10万元,办公经费非常紧张,每年局系统正常运转需40万元,今年缺口在30万元以上,尤其是近年来陆续分配来的8个复退军人全靠业务收费支付工资,再加上其他人员的预算外工资、车辆消耗等,经费非常困难。

7、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名存实亡。八十年代国家支持兴办的乡镇农机站,经过几年的城镇化建设和企业改制、撤拼等,已没有服务项目和资产了,乡 (镇)农机专干归乡(镇)管理后,基本从事乡镇的中心工作,农机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乡、村、社三级管理缺腿。所以目前农机监理工作只靠农机管理部门单兵作战。

8、农村各种税费的减免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对农机监理收费不愿意,不支持,工作难以开展。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1、建议健全政策、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对上道路拖拉机审查登记、牌证核发、年度检验、操作人员的考证,而拖拉机的道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事故处理权交给了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权,造成许可发放与许可行为监督的脱节。

2、争取早日将农机监理机构明确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来管理,并根据事业的需要确定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及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内,由财政全额拨款,以稳定农机监理队伍,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完整范文 篇四

一、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实践方法

(一)强化领导,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我们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领导重视是其中关键性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将领导重视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采取措施从三方面予以落实:第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只要有会议,我们就要强调舆论宣传的重要性,并在各阶段工作中把舆论宣传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目标考核中将舆论宣传进行量化予以考核评比;第二舍得投入。在人员、资金、工作条件等各个方面舍得花大力气投入,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首先,舆论宣传指派专人负责,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新闻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价格检查系统的新闻报道工作及与各家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新闻单位对热点动向有什么需要,通过他们进行反馈和运作;其次,为改变舆论宣传工作完全依赖新闻单位的被动局面,掌握舆论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加大对舆论宣传工作的资金投入购买设备器材;另外,为从事舆论宣传的工作人员创造优异的工作条件,给他们提供一个安静的工作环境,帮他们解决舆论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加大对宣传报道的组织领导,为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提高了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为舆论监督的蓬勃开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掌握全局,准确把握价格舆论监督工作导向。做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的关键是正确把握导向。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较好地发挥正面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可能引起负面消极影响。因此需要我们牢牢把握价格舆论监督工作的方向,把握实际操作中的分寸和度。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即一要坚持以有利于推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利于维护政府和物价部门形象,有利于稳定物价、维护社会安定为原则;二要坚持以党的重要舆论工具为主阵地,以正面宣传为主,以事实为依据;三要坚持以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为目的,通过内外有别、选准角度、讲究策略来确保导向不出偏差。

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完整范文 篇五

1997年xx恢复县置成立了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近10年的发展,xx县的质量技术监督事业逐步取得了发展,也为xx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而就新形势下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做了一定调查研究,现分析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国家《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主要职责是对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的加工环节等工作进行监督治理。近几年来,我县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发展实际,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xx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帮助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引进先进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了产品档次和企业竞争能力;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对农产品的种子选取、化肥限量和农药残留推广标准化治理,以标准化推动产业化,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切实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帮助重点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组织开展“质量兴县”和名牌战略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争创名牌,走以质取胜的路子。改革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实施抽检分离,加强对重要产品的日常监管,扩大检查覆盖面,提高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突出对食品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治理,保障人民生活和企业生产安全

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严格审查、强制检验和质量标志制度,努力做到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答应生产加工食品,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答应出厂,对没有质量标志的食品不答应销售。同时,调整理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方面,认真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底,建立信息治理系统,实行动态治理,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三)依法打假治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年以来,集中开展了对食品、酒类、农资、建材、危险化学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等专项

整治活动,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和违法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责任宣传不够,有些单位和消费者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不是很了解,影响了执法效果;县级质监部门无检测基础设施,难于为企业、群众、消费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日常监管的有效性;乡(镇)无质量技术监督办事机构,县级质监部门人员编制较少,难于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二、今后工作建议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直接涉及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建议在今后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责任和工作程序,加强与单位、与消费者的联系沟通,提高社会认知度。搞好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理解支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经济中心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紧密结合沾益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继续探索监管工作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要全面实施“区域监管责任制”,按照“划分区域、综合监管、抽检分离、信息共享、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职责和具体监督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调动执法工作积极性,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达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从源头抓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有效性”的要求;克服经费不足、人员较少等实际困难,努力改变乡(镇)监管空白,从基层抓落实,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全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形成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的工作合力。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争取xx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技术力度和检测手段的支持,努力做到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足,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完整范文 篇六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研报告

刘安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xx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元。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 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法院的裁断。因此,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

(2)是诉讼代表,具有特殊的当事人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集体利益进行的诉讼,因而是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虽然在程序上也将检察机关称之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这种当事人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适合调解制度,适用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要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机关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国家或集体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无权擅自放弃、处分权利。

(3)同时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其主体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诉讼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对正在进行的这一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者。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仅仅负担单一的提起诉讼职能,还要在行使诉讼提起的职能之外,对该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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