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近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提高药品流通的质量和安全性。本文将对新版条例进行全文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影响。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九条,全面规范了药品流通环节的各个方面。首先,第一章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性。随后,第二章至第四章围绕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以及药品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药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针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管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针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条例明确了平台责任主体、药品上线审核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要求,以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此外,条例还对药品流通环节中的广告宣传和不良反应监测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障患者权益和药品安全。
第七章和第八章则分别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管理机制。条例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严惩,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条例还提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的要求,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药品流通行业、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药品流通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条例的出台也将促进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然而,新版条例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药品流通行业庞大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各类主体,如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仍然是一个难题。其次,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快速发展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确保药品上线审核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何打击违法行为等问题亟待解决。此外,对于药品流通环节中的广告宣传和不良反应监测,条例的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也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综上所述,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对于规范药品流通行业、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施过程中需要克服一些挑战和问题。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新版条例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药品流通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近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提高药品流通的质量和安全性。本文将对新版条例进行全文解读,并分析其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九条,全面规范了药品流通环节的各个方面。条例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药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监管。此外,条例还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管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的监管。
新版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药品流通行业、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提高药品流通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条例的出台也将促进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然而,新版条例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药品流通行业庞大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各类主体,如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仍然是一个难题。其次,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快速发展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确保药品上线审核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何打击违法行为等问题亟待解决。此外,对于药品流通环节中的广告宣传和不良反应监测,条例的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也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综上所述,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对于规范药品流通行业、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施过程中需要克服一些挑战和问题。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新版条例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药品流通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下面是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