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一
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管理的监督,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国境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车辆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车辆的所有者必须提供真实的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六条 车辆登记和备案的信息必须及时更新,任何变更都需要向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暂扣车辆。
第三章 车辆检验与维护
第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 车辆检验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必须重新进行检验。
第十条 车辆所有者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驾驶范围和条件行驶。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毒驾或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扣除相应的驾驶积分。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方便对车辆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车辆和驾驶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暂扣车辆或吊销驾驶证。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二
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强车辆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旨在规范车辆的登记备案、检验维护、驾驶员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 所有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员都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将依法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 车辆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车辆的登记和备案信息必须及时更新,任何变更都需要向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暂扣车辆,直至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车辆检验与维护
第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必须重新进行检验。
第十条 车辆所有者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行驶稳定性。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驾驶范围和条件行驶。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毒驾或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驾驶证,如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扣除相应的驾驶积分。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车辆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车辆和驾驶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暂扣车辆或吊销驾驶证。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旨在加强对车辆管理的监督,维护社会交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各方必须积极配合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三
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章 车辆管理
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度审验等工作。
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三章 车辆使用
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
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四章 车辆维护
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十一条 车辆修复后要经分局办公室负责同志验收。修理费要经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及修理厂同签字确认后,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十二条 购买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驾驶员向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预算费用,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未经请示批准,私自购买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十三条 油料实行单车核算。由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根据派车单核实情况,定期核定耗油量。
五章 驾驶员管理
十四条 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负责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能及时遂行各种保障任务。
十六条 驾驶员要服从分局的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遇有车辆调整时,按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移交手续。
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做到不违章,不违法,不发生事故。
十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分局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要按时到岗,通信工具要顺畅,并做到随叫随到;外出时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
十九条 驾驶员夜间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库,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入库停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二十条 驾驶员违背本办法造成车辆违章、丢失及其它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章 报告制度
二十二条 分局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车辆运转、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汇报。
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十四条 车辆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由驾驶员负责补办,切担相应费用。
七章 奖惩
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厉行节约、安全行车、日常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分局视情给予必要的度奖励。
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违纪,给分局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章 附则
二十七条 分局各科室所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不得在车辆使用上闹矛盾,影响正常工作。
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交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办法自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