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最新6篇)

时间:2014-01-09 01:14: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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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一

公共厕所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设施,对于居民和游客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缺乏有效的制度,许多公共厕所成为了脏乱差的地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困扰。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清洁维护方面的规定。公共厕所应该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清洁人员应该定时巡视,及时清理厕所内的垃圾和污物。同时,应该加强对清洁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此外,公共厕所应该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纸,确保用户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公共厕所应该设置监控摄像头,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护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应该加强对公共厕所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用户在使用厕所时不会受到威胁和骚扰。此外,应该加强对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设备,确保用户的正常使用。

再次,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还应包括规范使用方面的规定。用户在使用公共厕所时应该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如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等。同时,应该加强对公共厕所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文明素质和卫生意识。此外,公共厕所应该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关爱和照顾,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更加便利的使用条件。

最后,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还应包括投诉处理方面的规定。用户在使用公共厕所时遇到问题或者不满意的情况,应该有渠道进行投诉和反馈。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对于改善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加强清洁维护、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和投诉处理,才能为用户提供一个干净、安全、便利的公共厕所环境。这不仅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举措。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二

在现代城市中,公共厕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施。然而,由于管理不善,许多公共厕所存在卫生差、设施老化等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应该注重清洁卫生。公共厕所应该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清洁人员应该定时巡视,及时清理厕所内的垃圾和污物。此外,公共厕所应该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纸,确保用户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还应注重设施维护。公共厕所的设施应该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特别是对于老化和损坏的设施应该及时更换和修复,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此外,公共厕所的设施应该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使用。

再次,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还应注重安全管理。公共厕所应该增加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和报警器,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护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应该加强对公共厕所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用户在使用厕所时不会受到威胁和骚扰。

最后,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还应注重用户体验。公共厕所应该提供舒适、便利的使用环境,如提供足够的空间和隐私,配备良好的通风系统等。此外,公共厕所应该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关爱和照顾,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更加便利的使用条件。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对于改善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加强清洁卫生、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体验,才能为用户提供一个干净、安全、便利的公共厕所环境。这不仅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举措。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三

  一、公厕应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二、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四、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五、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六、座便器、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七、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八、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九、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建立礼貌工地和国家卫生城市,搞好厕所卫生,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厕所每一天至少打扫二次,由专人负责保洁。

  2、厕所内不准乱涂乱画,发现一次除擦掉以外,罚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纸,不能用报纸,香烟纸及其它不易冲洗的硬质纸,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发现每次罚10元。

  4、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大便要入沟,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脏蹲坑。

  5、每个职工都有监督,检举制止不卫生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6、每个月由生活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五

  一、学校统一购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我校由生活教师专门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清洗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

  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以上条例者通报批评。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学校由值日每天进行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上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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