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通用3篇)

时间:2015-01-08 01:21: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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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合同管理制度成为一项关键性的规定。本文将探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避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误解和纠纷。其次,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机关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此外,合同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效率和责任意识。通过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时间节点,可以促使机关事业单位更加注重合同的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然而,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首先,合同管理的复杂性是一个重要的挑战。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类型繁多,包括采购合同、人事合同、服务合同等,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需要考虑各种情况和特殊需求。其次,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执行也是一个挑战。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人员,如何确保合同的执行和监督成为一个难题。此外,合同管理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意识也是一个挑战。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合同管理制度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对法律意识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合同管理存在风险。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关键。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规定,明确各种类型合同的要求和流程。其次,加强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执行是必要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合同的监督和执行。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加强内部培训和沟通,提高员工的合同管理意识和能力。最后,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培训也是必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管理法律规定的了解和遵守。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尽管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但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执行以及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培训,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业绩。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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