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一
娱乐场所是人们娱乐休闲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秩序,娱乐场所需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本篇将从场所设施、经营许可、安全管理等方面探讨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首先,娱乐场所的设施和环境是保障公众安全的基础。管理制度应规定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排污处理等要求,确保场所符合安全标准。例如,消防设施应设立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应对突发情况。此外,娱乐场所应合理规划通道和出口,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防止人群拥挤引发事故。
其次,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手续。管理制度应明确经营者的资质要求,例如要求经营者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场所的经营安全和服务质量。同时,管理制度还应规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对场所的日常维护和设备保养,以及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再次,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是管理制度的核心。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例如定期进行场所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此外,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管理制度应规定场所应急逃生通道和安全疏散指示的设置,以及安全疏散演练的进行,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最后,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度还应规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管理制度应规定明码标价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权益。此外,在售卖食品饮料等方面,管理制度应规定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综上所述,娱乐场所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手段。管理制度应涵盖场所设施、经营许可、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只有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娱乐场所才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娱乐休闲环境。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二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规和规章。本篇将从场所准入、设备管理、员工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探讨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首先,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应明确场所准入的要求和程序。经营者在开设娱乐场所前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包括场所设计审批、消防验收等。管理制度应规定办理许可所需的证明材料和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标准和时限。这样可以确保娱乐场所的设施和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减少事故和安全隐患的发生。
其次,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应规定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要求。场所设备包括音响、灯光、游乐设施等,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提供良好的娱乐体验至关重要。管理制度应规定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故障的及时修复措施。此外,管理制度还应规定设备的更新周期和技术标准,以保证场所设备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再次,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应规定员工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员工是娱乐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场所的形象和安全。管理制度应规定员工的培训内容和周期,例如消防安全、紧急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同时,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行为准则,确保员工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态度。
最后,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应规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场所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应规定明码标价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权益。此外,管理制度还应规定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综上所述,娱乐场所管理制度涵盖了场所准入、设备管理、员工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提高服务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只有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娱乐场所才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娱乐休闲环境。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地。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三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五
在KTV等娱乐场所工作,因其是个服务性行业,所以会有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为了使员工更加符合顾客的要求并且使服务达到顾客的满意,以下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员工的基本规章制度、仪容仪表、形体规范,礼节礼貌和岗位职责,都是要树立制度的,以下就是这几项的基本管理制度。
1、员工基本管理
(1) 严格遵守作休时间,上下班打卡签退,不无故缺席,不擅自职守,有事请假。
(2) 当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服从安排。
(3) 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保持精神饱满,情绪愉快。
(4) 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 上岗时不吃零食、不吸烟、不会客、不接听私人电话。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费、私收回扣、不随意接受礼物。
(7) 不乱动客人的物品,不乱拿客人遗失抛弃的物品。
(8) 任何情况下不客人争辩,不与领导同事争辩。
(9)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变动收费标准。
(11)未经同意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一切管理资料及有关消息。
2、着装仪容
(1) 服装:按公司规定服装上岗。
(2) 工牌:员工工牌一律佩带于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时间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无污,不赤脚穿鞋,女肉色袜,男深色袜。
(4) 头发:应天天洗头,保证无头宵,均贴,不可蓬乱。(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员工以淡妆上岗,男员工保证随时面部清洁。
(6) 手机、BP机、相关物品一律不得佩带上岗及包含各种饰物。
(7) 班前自检查仪容仪表后方可上岗。
3、形体规范
(1) 站姿:坚持站立服务,挺胸、收腹、沉肩、两脚分开15厘米左右,站姿优雅,棉带微笑。
(2) 眼睛平视服务对象,不斜视客人或东张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玻
(3) 两手自然下垂或交叉。女性以V型为主、男士两脚与两肩同宽。
4、礼节礼貌
(1) 熟悉掌握问候语言,主动问候客人,能够根据时间、场所、情景、接待对象的不同,准确应用问候礼节。
(2) 熟悉掌握称呼礼节,根据客人应用不同称呼亲切和谐,尽量记住客人的姓氏、职位,以便再次遇见时准确称呼。
(3) 熟悉掌握应答礼节,根据场景,准确回答、反应灵敏,应对得体。
(4) 熟悉掌握迎送礼节,根据迎接、送别,做到讲究礼仪顺序、礼仪形式,语言亲切准确示意得体。
(5) 掌握操作礼节,服务操作规范,不打扰客人,礼貌大方。
(6) 当客人走过时,主动问好,当领导经过主动点头致意。
(7) 对客人时时表示谦虚大方、朴实、表情自然、面带微笑、态度诚恳。
(8) 尊重客人习惯习俗和动作,不评头论足,按客人习惯和要求提供服务。
(9) 与客人交谈时保持微笑,声调平稳,站立直腰挺胸,姿态优美,注重倾听,不插嘴,精神集中,时时表示尊重。
5、岗位职责(服务员)
(1) 熟悉本区域的设施设备,项目特点,负责本区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为客人随时提供有效的服务。
(2) 具有本区域娱乐项目的基本知识,热情大方主动,有礼貌的接待来客,引导、安排客人入座,善于运用语言技巧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务。解决客人要求及疑难问题。
(3) 负责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在主管的领导安排下,每日清洁卫生,保持设施设备的卫生,环境整洁,空气清新。
(4) 负责场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证营业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6) 与部门和其他的部门员工紧密配合,协作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六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