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欠薪群体事件总结范文 篇一
近年来,项目欠薪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群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总结这些事件时,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其原因,探讨解决途径,以期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类似事件的发生。
首先,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发生与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密切相关。一方面,一些用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规定,将工人的工资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因此,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其次,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发生也与一些用工单位的经济困难有关。一方面,一些项目业主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方面,一些用工单位存在资金流转不畅的问题,导致无法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因此,加强对项目业主和用工单位的经济状况的审查与监管,以及建立健全相关的风险预警和救助机制,可以有效减少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发生。
此外,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发生也与一些工人自身的权益意识不强有关。一方面,一些工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一些工人在遭遇欠薪问题时,缺乏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的意识。因此,加强对工人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维权意识和能力,为工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救助,是解决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只有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加强对项目业主和用工单位的经济状况的监管,提高工人的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风险预警和救助机制,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发生。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项目欠薪群体事件总结范文 篇二
近年来,项目欠薪群体事件频发,给受害工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暴露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不足,也揭示了用工单位经营和管理的弊端。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监管执法,推动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
首先,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劳动者深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晓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和维权渠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项目业主的法律教育,使其明白违法用工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从而在用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欠薪问题,对违法用工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涉嫌欠薪的用工单位进行曝光和惩戒,加大对拖欠工资的追责力度,让违法用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后,要推动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工人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薪酬核算和支付机制,确保项目资金正常流转,避免资金链断裂导致的欠薪问题。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资信评估,确保用工单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够按时支付工人的工资。
综上所述,解决项目欠薪群体事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并推动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项目欠薪群体事件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项目欠薪群体事件总结范文 篇三
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成果,实现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对确保劳有所得、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研究制定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尤为重要。
一、台前县20-年根治欠薪情况及欠薪形成原因
(一)台前县20-年根治欠薪情况
20-年,为深入贯彻xxxxxx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台前县以县人社局为牵头单位成立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由县法院、人社、发改、公安、住建等22家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成。20-年多次召开根治欠薪专题会议,明确了领导小组的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调查分析,研究制定根治政策措施、长效制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抓好督促、考核工作,掌握通报全县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及时向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领导处置涉及拖欠工资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同时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乡(镇)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辖职责。
20-年,台前县劳动保障xxx门重拳打击欠薪,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度,累计监察用人单位508户次;累计受理投诉案件25件,涉及农民工259人,帮助讨回农民工资万元,结案率100%。通过对比近5年的案件投诉情况,今年的投诉案件明显攀升,原因是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实施,农民工维权的意识有了较大的提升,大部分农民工开始通过《条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台前县产生欠薪的相关因素
通过深入全县建设工程进行调研,以及对20-年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分析,我总结出了台前县产生的四种因素。
1、由于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足,不能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例如在河南开封籍高某反映的自来水安装工程拖欠工资案中,由于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郑州某劳务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通过劳动xxx门的介入才得以结清。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中久拖不算,主观上有意不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拖欠完工工程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例如在台前县碧桂园小区从事防水工程的王某反映的拖欠工资案件中,就是因为建设单位长期未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导致王某不能按时获得工资,这种情况曾在其他欠薪案件中多次出现。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有争议或有纠纷,导致竣工结算久拖不决,造成建设单位不能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诱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例如在安徽籍高某反映洛阳某路桥公司承包的范台梁高速工程拖欠工资案中,便是因为工程结算存在较大的纠纷,导致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劳动xxx门多次调解仍然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甚至产生了群体上访的隐患,最终虽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工程结算纠纷依然是处理欠薪的最大障碍。
4、施工单位自身管理不到位,总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关于劳务工程量或劳务价款的结算方式不清晰、不完整,而引起劳务结算纠纷,以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例如在20-年的案件中,湖南张家界某建设劳务公司的郑某投诉总承包单位拖欠37名农民工工资25万元,在劳动xxx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量上存在较大纠纷,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遭到拖欠,最终虽然优先解决了农民工工资,但工程款项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建设行为不规范
一是建设资金不落实盲目开工。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或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情况下,通常采用的办法是要求施工单位垫资、让利,甚至交纳合同价款5%至10%工程履约保证金给建设单位,用于办理施工前期手续应缴纳的规费,完成工程开工需办理的手续。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准备不足或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情况,建设单位必然拖欠总包单位的工程款,总包单位势必拖欠劳务单位的劳务款,劳务单位最终拖欠农民工工资。二是建筑市场总体处于买方市场。建设单位处于相对强势一方,施工合同条款的不平等、不合理,无论是社会投资项目还是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周期漫长已成业内常态。
(二)施工单位经营风险管控意识不强
一是合同风险管理手段不足。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工程价格日趋透明,施工单位低价、微利承包工程是必然。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要远远超过建设单位,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经营亏损,并且会将风险压力向下传导,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能就会剧增。二是自身经济实力不强。自有资金匮乏,融资能力不足,大多依赖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靠增加施工产值来周转,拆东墙补西墙,一旦某个项目拖欠工程款就难以为继。三是过分依赖行xxx调,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行为,在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过多考虑自身的声誉和双方合作关系,不愿采用司法途径来解决,造成拖欠工程款解决不及时而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传统的用工特点和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管理缺陷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的多样性和工资结算的滞后性,建筑工人客观上难以同产业工人一样有清晰、规范的用工制度,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时间的确认等。一些施工单位简单地以包代管,工人的出勤、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工资的多少完全交由劳务队、班组长来认可,使得劳务队、班组长成为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关键所在,而企业成为被动的主体。一些劳务队、班组长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以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为手段,将农民工作为与施工单位讨价、讨债的筹码。
(四)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大多数农民工对施工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愿用劳动合同束缚自己,对建筑行业普遍实行的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到年底或工程完工一次性结清工资的工资支付方式认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首先是投诉、上访,不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施工单位将用工自主看作是用工自由,想用则用,不用则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无凭无据,造成处理难以及时快捷。
三、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相关措施建议
(一)不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项目欠薪群体事件总结范文 篇四
建筑领域欠薪排查工作汇报
我局近年来高度重视建筑行业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安全生产预防问题,为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我局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大排查工作,同时加强从源头治理,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局成立督查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的领导担任,成员为相关股室的股长担任。督查组负责对辖区的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两金落实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做到早预防、早安排、早落实,确保维护好民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开展工作
针对近年来我县的施工企业多、面广、点长、任务重,督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暗查,辖区内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在节假日时以及孩子开学上学时间段进行突查,查的方式主要看公司账目,调查工地的农民工,我局要求凡通过局招标办招标的工程,甲乙双方都要签订承诺书,特别是在农民工资保证金方面,甲乙双方都缴纳,标准为1000万以下交,1000万以上交1%,在安全风险保证金方面,由乙方全权缴纳,标准为在500万以下上交2%,在500万以下上交3%,并由局招标办开出的保障金征缴的通知单,到财务室交钱,拿回执单再到招标办办理相关手续。
在督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实名制查找方法,摸清每位工人的基本信息,凡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的企业要重新支付农民工资,不然该企业将清除建筑市场。
三、不足之处
鉴于目前部分工地上施工企业均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难免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伤害时,没有合法的依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项目欠薪群体事件总结范文 篇五
为做好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我办根据区政府就真抓实干典型经验对照通知要求,现结合目前我区根治欠薪工作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截止8月,我办共立案72起,结案68起,办结率达到95%,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落实到位,,国家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为154余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余万元,群众满意度高。
(二)工程建设领域制度落实情况。目前我区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项目6个,均为住建项目。除永州市轻机厂六分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新开工项目,其他5个项目用工信息均上传到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但实名制通道打卡率不高,与实际考勤、工资发放关联度较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全覆盖,6个项目均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欠薪案件办理情况。20-年以来,国家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110起(工程建设领域48起,涉及金额万元,非工程建设领域62起,涉及金额万元,总金额为万元)。目前已处理110起,办结率100%,虽经处理后,以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向上级回复,但可能暴露我区根治欠薪工作存在未批先建、政府资金落实不到位、学校建设欠薪等问题。特别是8月多名农民工反映才子学校改扩建项目、十二中学校建设项目拖欠200多名农民工工资的欠薪问题且金额巨大,可能会对我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农民工满意度。目前为止,我领导小组办公室展开了关于真抓实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农民工满意度调查。共针对20名农民工进行电话访问,满意度虽为100%,但仍有1名农民工表示工资未按月通过银行代发,2名农民工表示存在欠薪情况。
项目欠薪群体事件总结范文 篇六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施工
垫资施工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xxx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xxx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xxx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xxx建筑法》第17条只是笼统地规定,没有具体的界定。在对《xxx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垫资行为进行规避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使垫资施工的行为从源头得到遏止。
二、落实月薪制,杜绝年薪制
《xxx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存在。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譬如,
1、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作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时间到银行领取,减小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携款出逃的可能。
2、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现在一些施工单位给农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费,具体工资到年底一次性支付,这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很大的隐患。作为政府的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整顿年薪制,保障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这是从源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手段。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xxx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如果把不签订劳动合同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行政机关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时,要依照《xxx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审查,对那些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进行改正,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四、增设拖欠工资罪,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xxx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xxx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五、简化劳资双方解决纠纷程序,为农民工建立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让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