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篇一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一、案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纠纷。
二、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2月前支付全部房款,乙方应在收到房款后将房产过户给甲方。然而,甲方已全额支付房款,但至今未能收到房产过户。
三、执行目标:执行本案的目标是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促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将房产过户给甲方。
四、执行步骤:
1. 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乙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合同义务。
2. 查封财产: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依法查封其财产,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查封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
3. 冻结银行账户:如果查封财产无法满足甲方的权益保障需求,可以申请对乙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
4.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乙方在查封财产和冻结银行账户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追回房产、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五、执行期限:本执行方案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
六、执行结果:如果乙方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即告执行完毕;如果乙方在执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七、备注:本执行方案仅为参考,具体执行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篇二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一、案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纠纷。
二、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为5%。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20年10月前归还本金和利息,然而,乙方至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
三、执行目标:执行本案的目标是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促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四、执行步骤:
1. 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乙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合同义务。
2. 查封财产: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依法查封其财产,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查封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
3. 冻结银行账户:如果查封财产无法满足甲方的权益保障需求,可以申请对乙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
4.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乙方在查封财产和冻结银行账户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五、执行期限:本执行方案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
六、执行结果:如果乙方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即告执行完毕;如果乙方在执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七、备注:本执行方案仅为参考,具体执行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篇三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赔偿费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篇四
原告:
赖某。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
邹某。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11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14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11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2005年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不清,错误地将原告所有的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的财产予以处分,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原告自2011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11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2.(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知原告对该案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应当共同参加该案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致使原告客观上未能得知该案审理并错过申请参加诉讼时机,严重侵犯原告诉讼权利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其间相差近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2.(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原告对被告享有的针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抗辩权,简单拼凑两个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来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篇五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利息按x%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20xx年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xx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20xx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敬礼!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7月4日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范文 篇六
申请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xx乡x村村x村屯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x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南市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x年x月xx日经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x年x月xx日作出()南市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