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拍卖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具有高度竞争和风险的行业。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下面将对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全文进行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主要对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拍卖师和拍卖参与人。
第二章 拍卖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规定。拍卖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场地,并且需要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拍卖机构的运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章 拍卖师的资格和行为规范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师的资格和行为规范。拍卖师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拍卖活动。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拍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拍卖师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 拍卖活动的组织和进行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活动的组织和进行的相关规定。拍卖机构在组织拍卖活动时,必须事先公布拍卖物品的信息和拍卖规则。在拍卖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拍卖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拍卖机构和拍卖师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建立健全拍卖交易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拍卖机构、拍卖师和拍卖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拍卖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拍卖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关注。为了规范拍卖行业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管理办法的全文进行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该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明确指出,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拍卖机构、拍卖师和拍卖参与人。
第二章 拍卖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规定。拍卖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场地,并且需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拍卖机构的运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章 拍卖师的资格和行为规范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师的资格和行为规范。拍卖师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拍卖活动。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拍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拍卖师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失职、渎职等不当行为。
第四章 拍卖活动的组织和进行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活动的组织和进行的相关规定。拍卖机构在组织拍卖活动时,必须事先公布拍卖物品的信息和拍卖规则。在拍卖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不得进行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拍卖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了拍卖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拍卖机构和拍卖师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建立健全拍卖交易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拍卖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拍卖机构、拍卖师和拍卖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行为。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