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销售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购房者。同时,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商品房销售活动,包括商品房的预售和现售。
其次,该办法对商品房销售的许可和备案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备案。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企业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第三,该办法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该办法对商品房销售的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销售所得资金进行专门管理,不得挪用或滞留购房者的资金。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防止购房者的资金被侵占或滞留,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该办法对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要,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销售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首先,该办法在商品房销售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商品房销售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得到了明显提高。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更多的权益保护,购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更加规范。这些成效的取得,得益于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
其次,该办法在商品房销售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销售企业存在违规销售、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监管措施还不够有力。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对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该办法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提高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以起到震慑效果。其次,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要求其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购房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要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商品房销售市场将更加规范,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2016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