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全文【精彩3篇】

时间:2019-04-03 07:41:2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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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直销是一种经济活动方式,通过个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为了规范直销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全文进行介绍。

《直销管理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直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直销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直销企业的责任与权益、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直销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中明确了直销企业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讲究诚信守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直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中明确了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获得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同时,对直销企业的组织结构、人员要求、培训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对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直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销售、欺诈消费者等手段进行销售。同时,对直销人员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也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对直销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进行了明确要求。直销企业应当确保直销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同时,对直销产品的退换货、质量索赔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明确了直销企业的责任与权益。直销企业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保护直销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享有合法的营销权益。

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与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直销行业的监管。

总的来说,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直销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通过严格执行条例,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直销是一种以个人为主要销售方式的经济活动,为了规范直销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全文进行介绍。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共分为六章,总共有六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直销的定义、基本原则和目标。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直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直销企业的注册和经营许可、组织结构和人员要求、培训等方面。第三章对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直销人员的资格要求、行为准则、禁止行为等。第四章对直销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第五章明确了直销企业的责任与权益,包括履行法律责任、保护直销人员权益等方面。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与监督,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机构的职责等。

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直销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范围,使得直销活动与其他销售方式有了明确的界限,避免了一些不法分子以直销的名义进行欺诈行为。其次,条例对直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直销企业的注册和经营许可、组织结构和人员要求等,使得直销企业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提高了整个行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再次,条例对直销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直销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准则,提高了直销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此外,条例还对直销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进行了明确要求,使得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获得完善的售后服务。最后,条例规定了法律责任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直销行业的监管。

总的来说,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直销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关于2017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直销管理条例全文,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

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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