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篇内容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山东省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村卫生室的设立与管理
1. 村卫生室应设立在村庄中心位置,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设立村卫生室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并报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 村卫生室应配备一名具备相应资质和注册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医疗技能。
3. 村卫生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够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和基本的紧急救治。
4. 村卫生室应每年定期进行卫生环境检查,保持卫生室的清洁和卫生。
三、村卫生室的服务内容
1. 村卫生室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断和治疗。
2. 村卫生室应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孕前、孕期和产后的健康咨询和服务。
3. 村卫生室应进行健康教育,普及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4. 村卫生室应提供基本的急救服务,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转诊患者到相应的医疗机构。
四、村卫生室的管理要求
1. 村卫生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医疗服务,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
2.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医疗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患者的诊疗记录和个人隐私。
3. 村卫生室应定期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和病例讨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4. 村卫生室应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和医疗用具的处理,确保卫生室的环境安全。
五、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和处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备案擅自设立村卫生室、未按要求配备医疗设备和药品、提供虚假医疗服务等。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罚款、暂停或撤销村卫生室的设立。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近年来,山东省村卫生室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改善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村卫生室不仅为农村居民提供了便捷的医疗服务,还通过健康教育等方式提高了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然而,由于一些村卫生室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服务质量和效果。
首先,一些村卫生室的设立和管理缺乏规范和标准。有些村卫生室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符合要求。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村卫生室的正常运作,也给居民的医疗服务带来了隐患。
其次,一些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配置不足。由于经费不足和管理不善,一些村卫生室无法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导致居民无法得到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另外,一些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有待提高。乡村医生是村卫生室的核心力量,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直接影响着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一些乡村医生缺乏医疗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和提升,对患者的诊疗缺乏耐心和细心,严重影响了居民对村卫生室的信任和满意度。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山东省村卫生室的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加大对村卫生室的设立和管理的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引导他们依法依规设立和管理村卫生室。另一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
同时,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管理。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此外,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考核机制,对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乡村医生进行督促和培训。
综上所述,山东省村卫生室的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解决村卫生室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的一种。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诊病登记、处方取药、收款有据、收支立帐。
第十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
,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第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