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推荐3篇】

时间:2011-02-03 01:37: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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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江西省城市商品房市场迅速发展。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动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范围。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设前向购房者预售房屋的行为。预售范围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存量房。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预售行为,避免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其次,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售登记和备案。同时,开发商还需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这样一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将更加清晰地了解房屋的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

第三,该管理办法加强了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和交付品质进行交付。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可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一规定将有效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增加开发商履约的动力。

最后,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根据规定,开发商如果违反预售许可证的规定,提前预售商品房,将面临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也将依法予以严惩。这一条款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不良开发商的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动江西省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预售程序、加强监管力度和规范市场秩序,该管理办法将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良性竞争。我们期待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江西省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江西省城市商品房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江西省近日出台了《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动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售登记和备案。开发商还需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这一条款的出台,将有效规范预售行为,避免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其次,该管理办法加强了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和交付品质进行交付。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可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一规定将有效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增加开发商履约的动力。

第三,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根据规定,开发商如果违反预售许可证的规定,提前预售商品房,将面临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也将依法予以严惩。这一条款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不良开发商的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后,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范围和概念。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存量房。这一条款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预售行为,避免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综上所述,《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动江西省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预售程序、加强监管力度和规范市场秩序,该管理办法将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良性竞争。我们期待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江西省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篇三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向境内、境外销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江西省建设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凡使用其他文本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江西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金额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已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

  预售商品房的定金或房价款必须存入当地银行,并由开户银行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并落实了安置方案,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

  (五)具有房屋售

后的管理、维护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八条 凡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面积不得超过50%,必须在回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预售其余部分。

  第九条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销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向境外预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批准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身份证;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开户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地点、位置、朝向、面积、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天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单位不得为其作售房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其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作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第十四条 预售的商品房(含经批准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交纳税费。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拒不补办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定金,不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拒不执行的,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商品房预售活动;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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