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制度 篇一
结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意义
结算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规范和管理结算流程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它涵盖了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结算操作和管理流程,包括结算准备、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结算流程等方面。结算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结算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度。结算管理制度规定了结算准备的具体要求,包括资金的准备和核对、账目的调整和审核等。通过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结算准备,可以有效避免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遗漏,提高结算的准确性和精度。同时,结算管理制度还规定了结算流程的具体步骤和角色分工,使得结算操作更加规范和有序,减少了结算流程中的重复劳动和时间浪费,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效率。
其次,结算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和监督。结算管理制度规定了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明确了结算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操作要求。通过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结算操作,可以有效避免因为个别人员的疏忽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结算风险和财务纠纷。同时,结算管理制度还规定了结算流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环节,加强了对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结算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各种财务风险,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最后,结算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结算管理制度规定了结算操作的规范和要求,要求结算人员在结算过程中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通过严格执行结算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的诚信形象和信誉度,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和口碑。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合作伙伴的选择都具有重要影响,有助于企业树立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结算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和监督,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因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结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结算管理制度 篇二
如何建立有效的结算管理制度
结算管理制度是企业为规范和管理结算流程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它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有效的结算管理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结算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结算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和管理结算流程,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在制定结算管理制度时,要明确制度的目标是什么,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原则是什么。例如,可以以准确性、及时性、合规性等为原则,确保结算操作的准确性、结算流程的及时性和结算活动的合规性。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结算管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要具体、详细,并覆盖到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结算操作和管理流程。例如,要明确结算准备的具体要求,包括资金的准备和核对、账目的调整和审核等;要规定结算流程的具体步骤和角色分工,明确结算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明确结算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操作要求等。通过制定详细的结算管理制度,可以使结算操作更加规范和有序,减少错误和遗漏,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再次,要加强对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制定结算管理制度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这些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结算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结算操作技能和意识,增强执行制度的能力。同时,企业还可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结算流程的审核和审批环节,加强对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结算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最后,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结算管理制度。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变化,原有的结算管理制度可能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可以通过对结算管理制度的定期评估和反馈,了解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企业还可以借鉴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经验和做法,不断优化和改进自己的结算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和竞争力。
总之,建立有效的结算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只有明确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制定详细的结算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才能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同时,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结算管理制度,可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和竞争力。
结算管理制度 篇三
1、公司的结算管理主要针对公司与公司内部各门店或部门之间资金往来、物资采购以及因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与其它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往来结算;
2、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账、呆账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管理;
3、结算业务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备注中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
4、财务部门要定期编制往来对账单发送给对方单位,至少每季核对一次并妥善保存对账记录,供货商账务必须每月核对一次;
5、各部门应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往来账务客观存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提货凭证、对账函件、收货清单等,以备需要时作为原始单据查询。除了票据的传递、汇总外,在业务信息手册中也应有对每一笔结算过程的记录;
6、供应商与公司的结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处理;
7、应收账款管理,有签单协议的单位挂账,在每一个客户签单时,各人员结账买单时,应审核签单人员及笔迹是否符合协议规定。财务每月3日对上月签单客户消费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下发到收银台、营业台、营销部,对不符合挂账要求的单位及时通知停止该客户签单;
8、有担保签单权的人员有,楼面及营销部转正的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9、担保、个人挂账以及借款金额权限,不超过该担保人当月工资总额,若遇大单特殊顾客要超权限担保的,一律通知总经理签字确认。各担保人员的担保挂账由担保人自行收回,若在发当月工资时仍未收回者,全额从工资扣除;
结算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会计结算中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确保各统管单位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更好地为统管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档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关的档案以及与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相关的档案,即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中心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档案质量鉴定。
第四条中心设立综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事务部具体负责,各统管会计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综合档案室领导职责
第五条分管领导的职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以法治档,依法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计划加强对本中心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综合档案室机构网络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帮助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负责综合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档案工作计划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不定期地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专职档案员对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存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员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级领导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努力提高本中心档案工作水平,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八条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库房达到“八防”、“三无”要求。
第九条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及时收集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写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其它可作参考的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档案信息的反馈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章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负责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指导、监督、检查和负责本中心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本部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九条负责对本中心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按规定做好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销毁工作。
第五章档案接收与统计
第二十条凡在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统管会计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承办人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事务部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中心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档案制成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标准。档案要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正确科学,装订结实美观,便于保管利用。第二十二条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名盖章,办妥交接手续(一式二份)。第二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鉴定、查阅、保管数量登记簿和统计簿,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二十四条日常工作中,根据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经领导审核签章和填报人盖章,方能上报。
第六章档案保管和库房管理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应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温、防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霉。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吸烟,并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第二十八条适时做好通风、除湿、密闭工作,温度尽量控制14℃—24℃相对湿度控制45%—60%范围内,每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在本中心档案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定期进行库房档案资料检查。对新收入库的档案事先均需严格检查,安放除虫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同时进行档案进出登记。
第三十一条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库房门窗必须紧闭,下班前认真检查,管理好电源,做到人离灯熄、电源切断,确保库房安全。
第三十二条库房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编上号码。
第三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清点档案,发现缺少或破损,立即进行查录或修复,确保保存的档案账实相符,无失少,无破损。
第七章档案保密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确保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三十六条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三十七条加强有密级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移交、保存、利用、借阅、复制、销毁等制度。查阅秘密档案必须履行请示、审核、登记手续,并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复制件的密级。
第三十八条销毁过期档案或材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档案调阅
第三十九条查阅档案者,需说明利用目的,办理借阅手续,必须先登记后查阅或复制。第四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财务经办员查阅档案的,须按规定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登记后向档案室调阅(复制)档案。
第四十一条审计、税务、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外部单位查阅档案的,须凭相应文件或介绍信,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调阅(复制)档案。第四十二条查阅秘密档案资料时,需由查阅者提出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四十三条非中心工作人员查阅少量档案时,一般应在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并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
第四十四条单位需借阅会计档案并带离本中心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执法部门借调其他单位档案的,应附有相关文件依据或介绍信。《会计档案借阅单》应加盖借阅单位公章,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借阅。
第四十五条平时查借阅档案应于当日归还,遇同级审计,最多不得超30天,超期借阅应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收回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有否缺损等情况。借阅者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外借给其他单位。
第四十六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严守秘密,不得翻阅和抄录查(借)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十七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档案,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档案通过利用,不论其利用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均需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工作人员应协助利用者办好利用登记手续,同时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效益反馈信息的收集、积累分析、汇总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算管理制度 篇五
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2、预算员在对外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违返者每次负激励50元/次。
3、预算员必须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营部长必须加大日常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预结算工作。
4、预算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5、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额内容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掌握常见工程类型有关测算数据。
6、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规定编制预、结算。
7、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向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的进度结算。每月20日前按施工形象进度编制好月份工程结算,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8、每年l2月20日前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跨年度工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9、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后l5天内完成,如拖期罚款50元/天。工程竣工结算经过经营部长审核后,上报审核单位。预算员应随时做好与审核单位核对结算的准备工作。
10、土建预算员必须要负责组织落实其他专业的有关预、结算数据统计及预结算上报等工作。
11、负责每月向财务部提供实际工程进度结算和甲方审批后的形象进度结算一份。
12、甲方结算及外分包结算,每年必须装订成册,便于管理。
结算管理制度 篇六
一、授权审批
1、公司各项收支业务应严格履行支付结算手续和授权审批流程。
2、公司外购材料及大宗物资相应部门应提交采购预算及合同。
3、各部门需用物资应填写“物资需用申请单”审批后提交仓储部门。
4、有时间限定的所需物资,应提前作出需用申请、以便库存不足时安排采购。
5、仓储部门收到“物资需用申请单”,应将其与当前库存核对后,提交采购部,采购部报请审批后执行采购。
6、外购业务应将签定的订单或合同报财务部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审批、采购、检验、入库。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或结算。
7、请批工程资金应提交工程预算及有关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表(已完工程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发票),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8、因公预借款项、支付各项费用,应标明用途,逐级审批。
二、支付结算
1、各项业务在完成后6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2、办理结算的业务,要求票据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与业务相符、资料完整。
3、办理结算前经办人员应将各项票据平整地粘贴在指定格式的单据后,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手续完备。
4、购入的物资品检合格后(免检除外),采购部门应根据合同、送货单、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填写“材料入库单”,
5、“材料入库单”应写明供应商、品名、规格型号、编码、数量、价格等必要信息,“材料入库单”至少一式四联:存根、财务、仓储、采购各一联。
6、物资采购业务结算时应附“材料入库单”,“送货单”,“检验报告”或“商品合格证”。
7、采购业务结算前做退货处理的,采购与退货均无需到财务办理结算,财务视同采购业务未发生。
8、采购业务结算后发生退货业务的,应填制“采购退货单”,此类业务必须及时到财务办理结算。
9、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换货业务、返加货物一律按退货业务流程处理,换回货物按采购业务流程处理。
10、采购部门应建立采购台账,及时记录采购业务相关信息,及时与供应商及财务部核对往来结算状况。
11、申请支付采购月结资金时,申请部门应首先核对往来台账记录的未结余额及合同结算期,凭采购部、供应商、财务部三方确认的对账单办理审批。
12、工程项目预付款由工程部按合同及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及其他有效凭证,完成审核程序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13、工程项目结算项目负责部门应向财务部提供“工程结算书”及“交付财产明细表”等资料,作好各项资产固定资产验收交接手续后方可结算。
14、自营工程由工程部提交费用计划,发生的工程支出需提供有效凭据。
15、各项业务结算时经办人员应按组织程序逐级审批,各级复核人员应认真复核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16、代理他人办理款项领取业务的,应有委托人出据的有效凭据,受托代理人应在收款凭据上签字。
17、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25日将下月采购付款计划报财务部备案。
三、收入结算
1、销售部负责公司各项产品的销售结算业务。
2、公司外销商品应填制“出库单”及“送货单”。
3、销售部凭“销售合同(或订单)”、“出库单”、“送货单”到财务部办理结算。
4、商品送达后发生客户退货的,商品返回后应填制“发出商品退货单”,经品检后重新办理产品入库。
5、退货业务发生后,销售部门凭“发出商品退货单”、“送货单(客户联)”、“检验报告“到财务办理结算。
6、销售部门应建立销售台账,及时记录销售业务相关信息,及时与客户及财务部核对往来结算状况,催收货款。
7、销售部门应于每月25日将下月销售回款计划报财务部备案。
8、公司各部门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上缴财务部或存入财务指定的账户。
四、财务管理
1、在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双方应对票款当面点清、核实、验明真伪、
以防差错。
2、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在收款凭据上加盖“现金(转账)收讫”印鉴并有收款人员签字;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凭据上加盖“现金(转账)付讫”印鉴并有收款人员签字。
3、不准出借帐户、代人转款,严禁私借公款。
4、对与经济业务不相关、审批程序不合理、票据不规范及其他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结算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5、财务人员应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帐。
6、为保证往来单位账目数据的真实准确,应加强对往来账目的管理,按期及时与往来单位传递对账单。
7、与供应商的对账工作,首先应由采购部与供应商核对,再由采购部与财务部核对,核对相符后可由采购部向供应商确认;对方要求由公司财务确认的,供应商的询证函亦应是由对方财务或其委托的事务所出据的。
8、与客户的对账工作,首先应由销售部门与供应商业务部门核对,再由销售部与财务部核对,核对相符后由销售部(或财务部)向客户发出确认函;要求对方财务或其委托的事务所予以确认。
9、财务、采购、销售部门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合理利用采购资金,及时催收销售款项。定期评估供应商及客户状况。
五、处罚
1、对经济业务完成6个工作日后经办人仍未到财务部做业务核销的,所占款项一律视同个人借款,并按此笔付款原初始总额或应收款总额,按日计收1‰的利息。本息按经办人的工资额最大限度扣罚,扣罚时利息优先,
直至业务核销或扣完为止。
2、业务人员利用虚假票据或谎报数据办理结算的,一经核实将处经办人虚假金额5倍,但最低额不少于500元的罚款。
六、附则
1、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2、此制度试行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向财务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