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实用3篇】

时间:2011-01-06 06:48: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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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支付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和合规使用,制定和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财政资金支付的程序、要求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确支付。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要求明确资金支付的程序和流程。在资金支付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环节,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支付流程的规范化和自动化。

其次,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支付对象的审核和监督。支付对象是指接受财政资金支付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对于支付对象,财政部门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符合资金支付的条件和要求。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支付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再次,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支付凭证和账务的监督和管理。支付凭证是指用以证明支付事项和金额的凭证,包括票据、收据、支票等。财政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支付凭证管理制度,对支付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登记,确保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支付凭证和账务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完整。

最后,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支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支付风险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包括资金安全风险、支付错误风险等。财政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支付风险的管控和预防,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和合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不断完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促进财政工作的规范和提高。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我国财政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支付方式的不断创新,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成为当前重要的课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随着财政资金规模的扩大,支付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在增加。财政资金支付涉及到各个领域和部门,支付对象众多,支付渠道多样,支付方式繁杂。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支付流程和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合规。

其次,随着支付方式的不断创新,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需要与时俱进。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支付方式不断更新,支付手段更加便捷和高效。财政部门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支付管理制度,适应新的支付方式和工具,提高支付的效率和便利性。

再次,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支付对象的审核和监督。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支付对象审核不严、监督不力的问题,导致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支付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支付对象信息库,对支付对象的资格、资质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监测。

最后,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对支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随着支付规模的扩大和支付方式的创新,支付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财政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支付风险的评估和预防,及时发现和解决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总之,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当前重要的任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和挑战。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和合规使用。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篇三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非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别编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立项、定点会议、定点货物)。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

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之后直接上报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后,须及时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之后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注销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指标发生追加的,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其中直接支付资金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授权支付资金由区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及时拨至一级预算单位账户。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减或收回的,区财政局在系统中注销已批未支的用款计划后,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指标,并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上报工资统发电子数据和纸制的《工资统发明细表》(附件一)。单位上报数据由收付中心导入财政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经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提供工资数据将资金分解至个人账户,同时向预算单位出具《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工资统发入账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条。一级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和工资明细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十九条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的人员增减情况,须每月将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的相关批件按规定程序上报收付中心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二节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维护。立项采购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实际支出进度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四)、《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五)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六),打印并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审核拨款。

  第二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须在系统内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打印、签章;在系统内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各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收付中心、供应商分别留存),并根据执行情况据实补充填写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共同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两者中的.结算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四条基层预算单位上交自筹资金至政府采购专户时,须在支付系统中单独填列用款计划报收付中心,同时填写《资金证明》报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将款项和《资金证明》交至收付中心确认。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时,分别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相应项目类别的《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根据资金来源同比例分别返还区财政、预算单位,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2006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结算依据为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区会议类定点采购审批通知单》和《以前年度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八)、《以前年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十)。

  第三节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门预算中其支付方式为“其他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其他直接支付资金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所填报的收款方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在系统内填报《财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十一),打印、签章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转收付中心拨款。

  第三十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一条其他直接支付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收回区财政,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额、非工资统发资金)由区财政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拨付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实际进度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十二),打印、签章并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资金拨入一级预算单位账户,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预算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及时转拨所属基层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及时与区财政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核对账务等。

  第三十五条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负责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提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与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核对账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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