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对进货查验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出来。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的进货过程,提高进货质量,降低进货风险,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进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适用于企业的进货环节,包括进货的物料、设备、原材料等。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 进货查验记录的建立
- 进货查验记录应包括进货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信息等内容。
- 进货查验记录应由进货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填写,并由进货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2. 进货查验的流程和要求
- 进货部门在收到供应商的货物后,应及时进行查验,核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与进货合同一致。
- 如发现货物有损坏、缺货、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与供应商联系,并记录在进货查验记录中。
- 进货查验记录应及时上报给采购部门,并备案存档。
3. 进货查验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 进货查验记录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存档方式进行管理,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 进货查验记录应作为日常工作的参考依据,供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参考核对。
- 进货查验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1. 制度的执行
- 进货部门负责人应对进货查验记录的建立和执行负责,并确保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
- 进货部门负责人应对进货查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
2. 制度的监督
- 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监督,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和审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帮助企业规范进货过程,提高进货质量,降低进货风险,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和监督。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持续的发展和优势。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篇二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其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有效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进货质量,降低进货风险,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 目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进货过程,确保进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2. 意义:建立和实施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进货质量,降低进货风险,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发展。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 进货查验记录的建立
- 进货查验记录应包括进货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信息等内容。
- 进货查验记录应由进货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填写,并由进货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2. 进货查验的流程和要求
- 进货部门在收到供应商的货物后,应及时进行查验,核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与进货合同一致。
- 如发现货物有损坏、缺货、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与供应商联系,并记录在进货查验记录中。
- 进货查验记录应及时上报给采购部门,并备案存档。
3. 进货查验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 进货查验记录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存档方式进行管理,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 进货查验记录应作为日常工作的参考依据,供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参考核对。
- 进货查验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1. 制度的执行
- 进货部门负责人应对进货查验记录的建立和执行负责,并确保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
- 进货部门负责人应对进货查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
2. 制度的监督
- 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监督,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和审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和监督。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持续的发展和优势。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篇三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篇四
为规范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合同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合同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合同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材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确保食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查三看三不”:
1、查证明文件,看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从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商处进货;
2、查食品质量,看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购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3、查食品包装,看所购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相符、是否标注QS认证标志等,不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第三条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下列票证:
(一)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
(五)销售发票或凭据;
(六)其他有关票据、证明。
第四条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分类、规范保存上述票证。
第五条 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予以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 积极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二、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进货是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店铺,可以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