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 篇一
招投标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旨在确保政府采购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的公正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供应链管理。招投标制度不仅对于采购方来说是一种保证,也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一种机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招投标制度能够确保公开透明的采购过程。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方必须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如发布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标书评审等。这些程序的存在使得采购过程具有可查性和可追溯性,防止了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同时,招投标制度也为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得各个供应商在竞争中展示自己的实力和优势,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招投标制度能够保证采购方获得最佳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招投标制度,采购方可以与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和选择,从而选择到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招投标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报价,采购方可以通过评审这些信息来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这样既确保了采购方的利益,也促进了供应商的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再次,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公开竞争,招投标制度能够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同时,采购方也可以通过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技术方案来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供应商,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招投标制度还能够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公平竞争,招投标制度鼓励了市场的多元化和竞争力的提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和服务水平,从而推动了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采购方也可以选择到更具竞争力的供应商,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这样一来,供需双方都能够从中受益,实现共赢的局面。
综上所述,招投标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确保公开透明的采购过程,保证采购方获得最佳的产品和服务,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招投标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招投标制度 篇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招投标制度在企事业单位采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旨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优化供应链管理。尽管招投标制度有一些缺点和问题,但它的优势和作用远远大于其不足之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招投标制度的优势和作用。
首先,招投标制度能够确保公开透明的采购过程。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方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来进行,如发布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标书评审等。这些程序的存在使得采购过程具有可查性和可追溯性,防止了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同时,招投标制度也为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得各个供应商在竞争中展示自己的实力和优势,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招投标制度能够保证采购方获得最佳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招投标制度,采购方可以与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和选择,从而选择到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招投标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报价,采购方可以通过评审这些信息来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这样既确保了采购方的利益,也促进了供应商的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再次,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公开竞争,招投标制度能够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同时,采购方也可以通过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技术方案来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供应商,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招投标制度还能够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公平竞争,招投标制度鼓励了市场的多元化和竞争力的提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和服务水平,从而推动了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采购方也可以选择到更具竞争力的供应商,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这样一来,供需双方都能够从中受益,实现共赢的局面。
综上所述,招投标制度在企事业单位采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确保公开透明的采购过程,保证采购方获得最佳的产品和服务,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尽管招投标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只要我们不断完善和规范,其优势和作用将会更加凸显。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招投标制度 篇三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或比选事宜。
三、招标组成人员及职责
1、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公司内部参加人员为合同部造价代表及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代表、财务部业务人员。
2、职责:负责管理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拟定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等。
3、简单工程比选由公司自主完成,其它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招标管理
1、由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或比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实施具体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2、对于公司采用BT代建的项目,由公司招标管理主要人员对BT业主招投标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有序。
五、招标范围
1、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xx]9号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成府发〔20xx〕13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2、比选:在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要求的,均从其规定,对于个别紧急工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比选方式。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根据公司项目实际,参考龙泉驿区基建项目代理机构库方式,建立单独的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在信息库中产生。在信息库建立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1、公司招标一律实行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执行。
2、工程公开(按197号文件)比选参照四川省政府发布的标准比选文件执行;工程公开(参照197号文件)比选参照四川省政府发布的标准比选文件及公司内部修编的通用范本执行。邀请比选得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八、招投标管理分工
1、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招投标的全过程管理,提出招标方案、条件、预算控制价、初拟合同。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明确甲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内容
2、工程部负责测算工期,确定招标范围,以及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并为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持。
3、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条件等其它相关财务工作条款。
4、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配合工作。
九、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参加,代理机构代表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开选)
(1)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应当遵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2)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组建或从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根据招标文件对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3、投标文件评审
(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预算部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4、定标
(1)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若公示合格后直接确定第一名为候选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第一名放弃中标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次顺排。
(2)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计划合同部负责协调代理机构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计划合同部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评审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十一、 招投标工作纪律
1、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2、合同计划合同部编制或审核的工程标底及预算控制价应当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制度归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解释。
招投标制度 篇四
1.0总则
1.1为确定招投标项目范围,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南海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南海市能兴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规程南海市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任何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或降低招投标活动.
1.4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1.5任何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招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2.0招投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2.1招投标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固定成员一般由主管总助、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经理等担任.根据招投标项目的性质,招投标小组组长可决定邀请2名以下熟悉该项目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投标小组的临时成员.招投标小组成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
2.2招投标小组根据《南海市能兴发展集团公司投标管理制度》中所设置的权限内均具有如下工作职责:
a)决定招标方式、方案;
b)决定被邀请投标的单位;
c)审批招标文件;
d)评定中标单位.
e)通知集团公司稽查考核部派员列席有关招投标会议.
f)编写招投标工作情况报告,报集团公司稽查考核部备案.
2.3招投标工作,以经营部为招投标工作主办部门.
2.4招投标主办单位开展工作,每项工作至少应有2人同时参加.招投标主办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a)进行招投标前期调查.
b)提议招标方式和方案.
c)提议被邀请投标的单位.
d)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拟定合同样板.
e)进行发标、收标、开标等工作.
f)提出有关改进招标工作的建议.
g)在定标后7天内向上一级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稽查考核部提交有关招标工作情况的详细报告.
3.0招标工作一般程序
3.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3.1.1公开招标,由主办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1.2邀请招标,由主办单位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1.3议标,由招标单位对少数几家投标单位分别就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3.1.4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五家(特殊行业和业务经集团公司稽查考核部同意不得少于三家),以五至十家为宜;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3.1.5采取议标方式的必须向房地产事业部和稽查考核部书面说明理由.
3.2招标前期工作
3.2.1经营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3.2.1.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3.2.1.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经营部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2.1.3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2.1.4经营部编写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时,应一并编制招标项目标底,作为评标的直接依据.标底的编写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枝术、经济标准及定额进行编制.一个投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3.2.2经营部提前1个星期向招标小组提交招标文件、合同、并提议招标方式和说明理由.
3.2.3招标小组在收到有关资料2天后,通过会议或直接书面确认等方式确定招标方式,并审议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标底.
3.2.4经营部把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2.5经营部对拟邀请投标或议标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并向招投标小组推荐邀请设标或议标的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并对其工程业绩、施工能力等方面进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经营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查勘项目现场.
3.3开展招标工作
3.3.1经营部按招投标小组的决定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3.3.2接受投标申请书,并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3.3.3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并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任何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3.4预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3.3.5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按实际需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4收标、开标工作
3.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经营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经营部.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经营部应当拒收.
3.4.2投标截止时间一到,经营部应会同上级监督人员,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一起进行开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4.3开标时,由投标人和上级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经营部当众拆封,宣读和记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4.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未密封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照规定盖章和签名的、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以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该投标文件均无效.
3.4.6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营部应提议重新组织招标.
3.4.7开标结束后,经营部应编写《招投标情况汇报》,作为评标、定标的参考资料.汇报内容包括:
a)招标工作进展情况.
b)投标单位情况和投标文件内容的简介.
c)投标文件比较及综合评价.
3.5评标、定标工作
3.5.1《招投标情况汇报》应在评标、定标会议之前至少1个星期提交招投标小组.会议时间由招投标小组组长确定.各招投标小组成员应在收到有关招标资料2天内对招标资料进行审阅.
3.5.2评标、定标会议由招投标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到会的招投标小组成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会议.评标、定标会议必须有由上级单位派出的监督人员参加.
3.5.3参加评标、定标会议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各成员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5.4经营部人员汇报完招标工作情况后,必须离场.
3.5.5参会的招投标小组成员每人1票,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过半数方可定标;反对票和弃权票总数达到半数或以上,不能定标,须由经营部重新开展招标工作.
3.5.6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3.5.7经营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5.8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根据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全面反映各成员的评审意见.
4.0投标保证金
4.1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此次投标的投标保证金规定.投标保证金是否收取及收取的标准或数量,由招投标小组根据具体的招标项目确定.原则上投标保证金的定额标准为不低于该项目总投资概算金额的1‰.
4.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单位应当同时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落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定标工作结束之日起7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4.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保证金.
5.0罚则
5.1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的程序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导致招标流于形式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行政处分.
5.2违反本制度规定,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行政处分.
5.3违反本制度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行政处分.
5.4违反本制度规定,在中标单位确定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行政处分.
5.5参加招标工作的成员有意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接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行政处分.
5.6对有上列违规行为的招投标小组固定成员,取消其招投标小组成员资格;对有上列违规行为的招投标小组临时成员,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小组.
5.7经营部不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拖延或浪费时间,造成招标工作时间紧迫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5.8对招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者,给予行政处分.
5.9对招标工作中有犯罪嫌疑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招投标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标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
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招投标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领域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公路桥梁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安防工程等工程。涉及到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及扩建工程等。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
三、招标组织机构及评标小组组成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交通局长、分管工程副局长、局工程科负责人、局财务科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局法制科负责人,公路所负责人、运管所负责人、农养所、物流局负责人组成,局长组长,具体实施由分管工程副局长负责,会同局工程科、局财务科、局办公室、局法制科,公路所、运管所、农养所、物流局负责人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完成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组成招投标临时小组的各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考察投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对外发布的各种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审查批准后对外发布。
2、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招标经办工程师负责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临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4、提供经过审查的完整施工图纸,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交底和图纸说明。
5、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审查评价。
五、招投标规模及招投标方式
第七条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及施工可通过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主要为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主要包括询价和竞争性谈判。
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选择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时,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100万元的工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或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询价方式由交通分局部委托,局班子开会评审。
第八条公开招标按工程所在地招标站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邀请招标可按照招标站的规定进行,也可参照招标站的规定,采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招标资格预审后,将资格预审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审批程序报审(见附件一);工程竞标采用邀请竞标方式。凡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所在地入区施工许可证、入区投标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证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招标主办部门根据以上文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拟选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报审(见附表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竞标工作。参加招(竞)标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1、投标单位的选择,按照《承包商选择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一般在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立的具备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评价与泰丰工程建设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中选择。
2、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分包施工队伍。对于在投标文件中未给与注明的,在施工开始后不能进行再分包。
3、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承担连带责任。
六、资格审查
第九条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十二条。
第十条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在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时,对于曾经与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合作并有上佳表现,在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承包商评价中有较好声誉的监理、施工单位,可以简化资格预审程序。选择监理、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实际考察 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工程科或代理机构组织牵头,按第四条规定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3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局班子批准后,由招标代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工程科,财务科、法规科等共同审查,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
●设计图纸。
●投标辅助资料。
第十五条职责及分工
建设工期按照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批准的工期计划编制;标段的划分以最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安排为原则;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规程估算价款的2%计取,且不超过80万元;合同的主要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要求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达到合同签订的详细程度及约束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应满足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
A.工程科拟定或审查招标工程的具体技术标要求,对于有特殊工艺要求加工、制作、安装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具体的技术要求、安装加工要求。
B.工程科提供施工方面技术需求,同时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技术标的条款和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A.招标文件的审查由工程科经办,交由局办公室流转签批。审查人填写《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
B.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招标经办部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
八、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开标,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交通分局授权的招投标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A.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当地招标站的规定,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并办理招标备案。
B.采用询价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交通分局局班子成员,招标领导小组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评标
A、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由当地招标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A、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和评标结果。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等材料选择及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对于施工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
A.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设备质量、特殊工艺、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B.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定标
A.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中标单位审批表》(附表三)报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相关部门审查、局长审批。
B.根据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相关部门审查、局长或授权人审批签字的《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招标经办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C.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经办部门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经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十、招投标工作纪律
A.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B.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相关方透露。
C.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