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篇一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用来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确保员工权益和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制度。通过建立合理的用工管理制度,企业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招聘与录用
招聘与录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步,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招聘政策和程序。在招聘过程中,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拔人才,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避免歧视任何候选人。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能力要求,制定科学的录用标准和流程,确保招聘到合适的人员。
二、合同签订与劳动关系
企业与员工之间应该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关键信息。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企业应该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通过定期的沟通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双方的合作和信任。
三、薪酬与福利
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薪酬应该与员工的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表现相匹配,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此外,企业还应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健康保险等,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四、培训与发展
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与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通过培训,员工可以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培训来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五、绩效评估与激励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目标完成情况,对员工进行公正的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应该与薪酬和晋升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进一步提升自己。同时,企业还可以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如员工奖励、团队建设活动等,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总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对于提高员工满意度、提升生产效率和保障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合适的用工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员工需求。只有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篇二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用来规范员工劳动行为和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制度。通过建立合理的用工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有效管理员工,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招聘与录用
招聘与录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步,企业应该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能力要求,制定明确的招聘政策和程序。在招聘过程中,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拔人才,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通过科学的招聘和录用,企业可以招聘到适合的人员,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
二、合同签订与劳动关系
企业与员工之间应该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关键信息。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企业应该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通过定期的沟通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双方的合作和信任。
三、薪酬与福利
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薪酬应该与员工的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表现相匹配,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此外,企业还应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健康保险等,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四、培训与发展
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与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通过培训,员工可以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培训来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五、绩效评估与激励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目标完成情况,对员工进行公正的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应该与薪酬和晋升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进一步提升自己。同时,企业还可以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如员工奖励、团队建设活动等,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综上所述,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应该建立合理的用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用工管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员工需求。只有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xx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篇四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篇五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篇六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