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常有的经典(通用3篇)

时间:2013-05-02 05:43: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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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常有的经典篇一

答辩状是高校学生在毕业论文答辩时常用的一种书面辩护材料,它具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答辩状中,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进行阐述,并回应评委的质疑。下面是答辩状中常见的一些经典表达。

首先,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一是“我认为”。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陈述和辩护。在答辩状中,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而这些解释和说明往往是基于学生个人的观点和理解。因此,使用“我认为”这个表达可以准确地表达出学生的观点,并强调这是学生个人的见解。

其次,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二是“根据我的研究”。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结果进行描述和解释。在答辩状中,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进行详细的介绍,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实验证据。而使用“根据我的研究”这个表达可以准确地引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显示出学生对自己研究的自信和把握。

另外,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三是“我深知”。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自己的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进行诚实和客观的反思。在答辩过程中,评委往往会对学生的研究进行质疑和批评,因此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并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用“我深知”这个表达可以表达出学生对自己研究的客观认识和对评委的尊重,同时也能够展示出学生的进取和求知精神。

最后,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四是“感谢”。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评委和指导教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激和致谢。在答辩过程中,评委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研究和答辩都给予了很多的指导和帮助,因此学生需要在答辩状中对他们的付出和贡献表示感谢。使用“感谢”这个表达可以表达出学生的敬意和感激之情,同时也能够展示出学生的谦虚和礼貌。

综上所述,答辩状中常用的经典表达包括“我认为”、“根据我的研究”、“我深知”和“感谢”。这些表达不仅能够准确地表达出学生的观点和研究成果,还能够展示出学生的自信、进取和谦虚。因此,在撰写答辩状时,学生可以借鉴这些经典表达,以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和说服力,从而获得更好的答辩结果。

答辩状常有的经典篇二

答辩状是高校学生在毕业论文答辩时常用的一种书面辩护材料,它具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答辩状中,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进行阐述,并回应评委的质疑。下面是答辩状中常见的一些经典表达。

首先,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一是“根据文献资料显示”。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自己的研究进行理论依据的引用和解释。在答辩状中,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进行理论支撑和背景介绍,而这些理论依据往往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得出的。因此,使用“根据文献资料显示”这个表达可以准确地引用文献资料,并显示出学生对自己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二是“通过实验证明”。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自己的研究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在答辩状中,学生需要对自己的实验设计和实验结果进行详细的介绍,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实验证据。而使用“通过实验证明”这个表达可以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并显示出学生对自己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另外,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三是“在此基础上”。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自己的研究进展和未来工作进行展望和计划。在答辩过程中,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使用“在此基础上”这个表达可以准确地引导读者理解自己研究的延伸和拓展,并显示出学生对自己研究的深入思考和追求。

最后,答辩状常用的经典表达之四是“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这个表达常用于对自己的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进行说明和澄清。在答辩过程中,评委往往会对学生的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进行审查和评估,因此学生需要对自己的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反思。使用“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这个表达可以表达出学生对自己研究的认真和负责,同时也能够展示出学生的严谨和毅力。

综上所述,答辩状中常用的经典表达包括“根据文献资料显示”、“通过实验证明”、“在此基础上”和“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这些表达不仅能够准确地描述自己的研究过程和结果,还能够展示出学生的科学性、实用性和严谨性。因此,在撰写答辩状时,学生可以借鉴这些经典表达,以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和说服力,从而获得更好的答辩结果。

答辩状常有的经典 篇三

答辩状常有的经典例文

  导语:在我们进行申诉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需要用到答辩状,来表达我们的意见,这时候你就需要答辩状了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精选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郭×平,男,30岁,汉族,××厂工人,住××县××大街××号 因原告郭×民起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我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我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我。同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我按照郭老师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事。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综上所述,郭老师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继承郭老师的遗产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郭×平

  答辩状范文2:

  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告黄余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黄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黄余明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黄余明的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余明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大鹏山庄东六巷三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黄余明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装修工

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余明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

  被告黄余明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黄余明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黄余明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黄余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答辩人将房屋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黄余明,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

  3、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答辩人的房屋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4、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答辩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被答辩人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黄余明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11月18日

答辩状常有的经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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