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保险基金论文范文(推荐6篇)

时间:2017-07-02 01:25: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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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保险基金论文范文 篇一

标题: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及其推销策略

摘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以及推销策略。首先,我们将介绍保险基金的定义和功能,强调其在个人和组织财务规划中的重要性。接下来,我们将提供一些有效的推销策略,以帮助保险基金销售人员提高销售业绩。最后,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未来研究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基金,推销策略,销售业绩,财务规划

引言:

保险基金是一种专门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财务保障的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功能是在意外、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然而,由于保险基金的特殊性质,它在市场上的推销并不容易。因此,本文将探讨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以及一些有效的推销策略,以帮助销售人员提高其销售业绩。

保险基金的重要性:

保险基金在个人和组织的财务规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财务保障,以应对意外风险。例如,当个人或组织遭受健康问题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基金可以提供资金来支付医疗费用或赔偿费用,从而减轻个人或组织的经济负担。其次,保险基金还可以为个人和组织提供退休计划,确保他们在退休后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生活水平。此外,保险基金还可以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财产保险,以保护他们的财产免受损失。

推销策略:

为了提高保险基金的销售业绩,销售人员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1. 了解客户需求:销售人员应该与潜在客户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他们的财务需求和目标。只有了解客户的需求,销售人员才能提供适合他们的保险基金产品。

2. 提供个性化建议:基于客户的需求和目标,销售人员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保险基金建议。他们可以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最合适的保险基金产品。

3. 提供专业知识: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丰富的保险基金知识,并能够清楚地解释产品的各种条款和条件。他们还应该能够回答客户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4. 利用社交媒体:销售人员可以利用社交媒体来推销保险基金。他们可以通过发布有关保险基金的信息和建议,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并与他们建立联系。

总结:

保险基金在个人和组织的财务规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保险基金的销售业绩,销售人员可以采用一些有效的推销策略,如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建议,提供专业知识以及利用社交媒体。这些策略将有助于销售人员更好地推销保险基金,并提高其销售业绩。

推销保险基金论文范文 篇二

标题:如何通过市场定位推销保险基金

摘要:

本文将探讨通过市场定位推销保险基金的策略。首先,我们将介绍市场定位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如何将其应用于保险基金销售中。接下来,我们将提供一些有效的市场定位策略,以帮助保险基金销售人员更好地达到目标客户群体。最后,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未来研究的建议。

关键词:市场定位,保险基金,目标客户群体,销售策略

引言:

市场定位是一种将产品或服务定位于特定目标客户群体的市场策略。在保险基金销售中,市场定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销售人员准确地识别并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市场定位策略来推销保险基金。

市场定位的重要性:

市场定位在保险基金销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帮助销售人员准确地识别目标客户群体。通过深入了解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和偏好,销售人员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定制化的保险基金产品。其次,市场定位还可以帮助销售人员确定最有效的推销渠道和策略。通过将资源集中在目标客户群体上,销售人员可以提高他们的销售业绩。

市场定位策略: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市场定位策略,可以帮助保险基金销售人员更好地推销产品:

1. 分析目标客户群体:销售人员应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客户群体的特征和需求。他们可以通过分析客户的年龄、收入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最适合他们的保险基金产品。

2. 定制化产品:根据目标客户群体的需求,销售人员可以定制化保险基金产品。例如,对于年轻人群体,他们可以设计灵活的保险基金产品,以适应他们的不同需求。

3. 选择合适的推销渠道:销售人员应该选择适合目标客户群体的推销渠道。例如,对于年轻人群体,他们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来推销产品,而对于中老年人群体,他们可以选择传统的销售渠道。

4. 提供附加价值:销售人员可以通过提供附加价值来吸引目标客户群体。例如,他们可以提供保险咨询服务或免费的财务规划建议,以增加客户对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

市场定位是推销保险基金的重要策略。通过准确地识别目标客户群体,并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附加价值,销售人员可以更好地推销保险基金,并提高销售业绩。因此,在保险基金销售中,市场定位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

推销保险基金论文范文 篇三

一.一 营销意识薄弱,营销观念后进 受传统保险业的影响,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营销意识普遍较弱,营销理念也较为滞后。良多保险公司过分强调本身,而没有充沛斟酌到客户的需求,将营销过错理解为针对于个人的扩散性业务推行,缺少长远的营销目标以及战略。

一.二 市场定位不许确,产品特点性不强 现代营销理论认为,在进行营销前必定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掌控好市场定位。但受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影响,1些基层保险公司不注重市场调研工作,认为其可有可无,造成为了市场定位不许确,影响了产品设计、产品开发、目标市场分析等后续工作的展开,致使产品缺少特点,缺少竞争优势,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长效不乱发展。

一.三 缺少专业的营销人材 目前,专业的保险营销人员较为稀缺,我国保险公司现有的从业人员普遍缺少专业的营销理论知识,营销管理经验不足。此外,保险公司的培训不到位,良多营销员基本未接受过专业的营销培训,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业务质量低下。同时,1些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缺失,责任意识稀薄,保险误导、收取回扣、歹意招揽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名誉。

二 保险营销模式的可行性立异

二.一 E行销 E行销是1种E化的销售思惟,它通过采取电子化技术以及工具的方式进行高效地保险服务,集保单销售以及事迹管理于1体。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相比,E行销主要有下列几方面的优势:1是时间短,效力高。E行销通过1种全自动化的销售平台实现了高效保险营销,客户从投保到取得保险保障仅需半个小时。2是本钱低。保险销售人员在节省时间、提高效力的同时,也减轻了大量人力物力的负担。3是高效便捷。挪动展业模式打破了传统保险营销的时空限制,客户可以在任什么时候间以及地点进行投保,同时可和时取得保险保障。

E行销因为其凸起优势,遭到了良多保险公司的欢迎。中国人寿在二0一一年六月建设E行销试点,并推出了系统的行销规划以及方案,树立了 “国寿e家”,同时还提出了争创 “二0一一年打造万名科技先锋”的营销目标;泰康人寿踊跃与银行合作,开发POS刷卡平台,加快发展E行销。

二.二 社区营销模式 所谓社区营销,就是指深刻社区,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接触,和时获取客户的相干信息,以为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目前,保险公司在发展社区营销模式时可以依靠我国城市已经经发展成熟的社区组织,深刻展开保险业务宣扬以及服务工作。在这类营销模式下,企业可以依据其市场分析来肯定其目标市场,即选择目标社区,先树立几个保险营销试点,在逐渐展开推行宣扬工作。在社区展开保险业务可以有效地节俭其资产投入,同时也进1步拓展了保险的业务规模,实现了社区规模内的资源同享,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二.三 “嫁接式”保险营销模式 “嫁接式”保险营销模式采取聘用各大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为专门的“风险管理专员”,通过其人脉资源优势以及信誉资源优势展开保险营销。同时,保险公司还要依据其发展需要,按期组织专业培训,踊跃提高其业务水平。这类高效营销模式的优势在于:1是有效地保证了保险合同顺利的签订。由单位离退休人员组成的“销售中介”可以有效地提高客户的信任度,打消客户对于保险投资的顾虑,增添保险业务的胜利率。2是这些“风险管理专员”无比熟识单位职工的个人情况,能及时掌握其保险需求,提高保险服务的针对于性。

三 小结

跟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营销模式的首要性也日趋凸显。营销的精华在于兵无常势,市场瞬息万变,因而,笔者所总结的几种营销模式只是作为鉴戒,技术的革新与突破,经济形势的变化都将对于营销模式发生影响,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更为全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将会引领行业发展,但有1点是可以确定的,国内保险行业将继续维持高速发展,使之能与目前中国国家的国际位置符合。

推销保险基金论文范文 篇四

一、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

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成因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众所周知,负债经营是保险业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诚信,公众就会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切断涌向保险业的资金链条,动摇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

[2]黄小江.保险诚信缺失问题的思考[J].中国市场,2005,(5):78-79.

[3]刘彬.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的影响及治理措施[J].经济与管理,2006,(4):76-79.

推销保险基金论文范文 篇五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属性

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讯问所承担的说明或陈述义务。

(一)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

在普通合同中也存在告知义务的问题。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特殊明确规定的,这是在其他种类合同中所没有的。

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但该项义务是否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予以免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xxx告知义务是法律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人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阻碍对方履行,双方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该义务的履行。xxx私以为,告知义务是为实现保险人的技术性要求而设立的义务。在无限告知主义的方式下,如果保险人认为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足以计算出保险费率,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询问回答主义的方式下,询问条款以外的内容,视为保险人部分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列询问条款,可视为保险人全部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告知义务是附随义务

告知义务尽管为保险法明定的义务,但在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是有较大差别的,其内容的确定主要依据诚实信用。另外,告知义务不可诉请履行,即为不可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之一种。

(三)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xxx告知义务为间接义务(所谓间接义务者,乃当事人对法所规定应为之一定行为而不为时,法律则课以不利益,以收间接强制其行为之效果者也)。xxx故,告知义务为保险合同之外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的一种,告知义务条款并非是合同条款,而应是保险合同以外的条款。

二、告知义务的制度演进

(一)在告知义务构成要件主观标准问题上,向传统的xxx客观主义xxx回归

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告知义务的历史发展,采取了xxx客观主义xxx原则,近代以来,曾出现过强调投保人须有主观上故意或过失来作为其构成要件的xxx主观主义xxx倾向。但随后,人们又发现,传统的xxx客观主义xxx更趋于合理。因此,又出现了传统的xxx客观主义xxx的回归。

(二)在告知义务范围的司法确认上,由传统的xxx无限告知主义xxx向xxx有限告知主义xxx演进

在告知主义的范围上,传统的原则是xxx无限告知义务主义xxx,又称为xxx自动申告主义xxx,其内涵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而不论该事实是否为保险人所询问到。而xxx有限告知义务xxx主义,也称xxx询问回答主义xxx,即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作陈述,询问之外的事实,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在这一问题上,英美法系对告知义务具有最先进、最发达的制度研究,形成了xxx重要事实(MaterialFact)xxx、xxx谨慎保险人(PrudentInsure)xxx概念,规定告知义务的内容界定为xxx重要事实xxx的误述,以事实的重要性标准和谨慎的保险人标准作为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要素。

(三)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约束上,从传统的xxx无效主义xxx向xxx解约主义xxx演进

xxx解约主义xxx是与xxx无效主义xxx相对应的,是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并不是当然的使保险合同无效,而是赋予了相对人以撤销权。

三、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立法启示

(一)告知义务构成要件的主观标准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违反告知义务构成要件采取了主观过错标准。

一般认为,将保险合同中违反告知义务的标准简单的归类为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况,无法体现保险契约的最大诚信合同的特殊性。在未来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应借鉴客观主义在该问题上的先进之处。我国告知义务构成应采无过错标准,将因故意和过失而未告知或不实告知这些情形,放入合同法中的欺诈、可撤销合同或可变更合同制度中去调整,使得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真正在其特有的适用范围内发挥作用,而名副其实的成为保险法的固有制度。(二)告知义务范围的司法确认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我国保险法的告知义务制度。从这两条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询问主义的告知范围制度。

在判断要保人所应告知的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或重要事实时,必须依保险种类及个别保险契约的内容或目的,客观的以保险技术之观点加以评价。现代保险立法在立法技术与理念上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方面,保险监督机关立于准司法的地位;另一方面由xxx自动申告主义xxx向xxx询问回答主义xxx演进,以限制投保人的告知范围;并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立法要求以书面方式为必要;更近一步者,投保人的告知说明范围以重大事项为限制,什么是重大事项,若非是保险专家并不能清楚知悉。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没有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核心内容--xxx重要事实xxx的概念。对于重要事实的规定也过于简单化,并未对其具体内容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特别是没有关于法定除外情形的规定,对于任何事实都需要通过抽象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无形中为具体保险纠纷的解决设置了障碍。我们认为,应当在我国《保险法》中引入xxx谨慎的保险人xxx这一客观判断的标准。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约束

告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即缔结保险合同之际依基本诚信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协作等义务。该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之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对于其违反者,成立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主要采用的是xxx解约主义xxx立法模式,即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通过加收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解除行使之前,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文章认为,对违反告知义务适用撤销制度比较恰当。违反告知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影响到保险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构成意思表示瑕疵,以可撤销方式给无辜方法律上的救济,撤销合同后,双方回到保险之前的状态。在撤销合同之外,我国应否采用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方式?我们认为,我国现今保险法对于违反告知义务并未有损害赔偿之救济方式,也不应该采纳这样的规定。

【论文关键词】:保险;保险合同;告知义务

【论文摘要】: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中的核心问题,各国保险立法无不对这一制度关注有加。我国现行《保险法》颁布以来,有关告知义务之争讼不断,文章旨在对告知义务的性质、内容等问题作深入研究和反思,以期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肖梅花.《保险法新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2]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3]徐卫东主编.《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

[4]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台湾瑞兴图书公司,1993年版.

推销保险基金论文范文 篇六

摘要:

保险市场营销受保险营销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如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这些因素导致各国的保险营销模式具有各自的不同特色。本文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模式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的保险营销模式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借鉴

一、英国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

(一)英国保险营销模式。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早在17世纪英国已是海上贸易大国,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导致了保险经纪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也率先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是典型的使用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营销的国家。其保险经纪人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力量也最强。据统计,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

在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20%的人寿保险业务、80%的养老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可以说保险经纪人控制了英国大部分保险市场。保险经纪人主要涉足财险领域,很少涉足寿险领域。英国人寿保险主要通过邮件广告、报刊、电话等直接销售,银行保险也已发展到一定规模。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实行严格分工。

(二)英国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研究英国保险营销模式,我们最应该借鉴的是其保险经纪人制度。英国保险经纪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行严格的监管,包括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严格的财务监管和严厉的惩罚条例等。在经纪人设立方面,英国采取的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在从业人员的培养方面,不仅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而且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此外,英国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还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研发产品。

我国保险经纪还处于初级阶段,但英国保险经纪制度已经有着几百年历史,有许多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我们应该积极向其学习。

一是尽快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目前实行审批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

二是加强保险经纪专业人才培养。保险经纪公司要比保险公司更具有专业实力,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消费者的信任。我国要尽快建立帮助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质的资质管理体系与教育培训体系。

三是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尽快成立专门的保险经纪行业自律组织即保险经纪人协会,走上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良性轨道。

四是走产品研发之路。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要发展,必须依靠自身的专业经验,走保险产品研发之路。保险经纪人更了解客户的收入水平、风险状况和保障需求,因此其开发出来的产品更贴近市场,将更受消费者青睐。

二、美国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

(一)美国保险营销模式的特点。

美国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许多有影响力的美国保险公司推崇一司专职的营销模式,到了20世纪末美国一司专职的销售形式向总代理人转变并有所突破。总代理人通常由寿险公司委托,通过协议指定其总管一个地区的寿险业务,并负责招收、培训和提拔新的代理人,其收入来自于根据招揽业务提取的佣金。总代理人可以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也可以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代理制成为美国保险公司取得业务来源最重要的渠道,保险代理人是整个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相对而言,美国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比较单薄,只在财险领域占有优势。

美国保险营销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营销模式,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代理人发展而来的。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寿险业务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次之,在寿险中又次之。

3、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没有严格分开。在有些情况下,代理人有时也作为经纪人,他们以经纪人的身份将接受的业务向他们所选中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时他们起经纪人的作用。

(二)美国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研究美国保险营销模式,我们最应该借鉴的是其保险代理的制度创新。美国在寿险方面主要采取代理人制,其寿险代理有三种营销模式:总代理人营销、分代理人营销和个人代理人营销。

美国在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是相当完备的。

首先,美国代理人体系丰富而有层次感。代理人大多数分为“见习营业员—正式营业员—营业主任—分区经理”的结构。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代理人结构适用范围广泛,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选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不同的保险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同时,在人寿保险领域主要依赖总代理人和分代理人市场营销模式,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多已转化为总代理人和分代理人的工作人员,在代理公司的“庇护”下,营销员不再单枪匹马作战。

其次,美国对保险营销员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等机构专门致力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其宗旨是通过交流提高代理人的综合素质。

最后,美国监管体系的完备令人推崇。它既有联邦的监管,又有地方各州的监管;既有政府的监管,同时又重视行业自律的监管。并且各项监管制度相当细致、成熟。

三、日本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

(一)日本保险营销模式。

日本保险销售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日本财产保险的销售主要采用代理店方式,其性质属于兼业代理人。在人寿保险销售方面,日本主要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销售、与银行合作销售、在百货公司设置柜台销售等做法。

研究日本保险营销模式,我们最好借鉴的是其营销员制度(职员制)。日本现行营销员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营销员的组织架构。日本寿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为“会社(总公司)—支社(分公司)—营销部(支公司)—营销员”的构架。营销部内的组织架构是:营销部由支部长领导,下设培训部和管理部。以日本生命为例,其培训部负责人约管理6名组训,每个组训带6名新营销员;管理部负责人管理4名小组负责人(主管),每一小组成员在2—6名不等。

2、营销员的职级晋升。

一般来讲,日本营销员在进入公司的前2—4个月学习寿险基本知识并接受基本的销售培训和实践。日本寿险协会每月举办一次营销员销售资格考试,合格者在监管部门注册后才可与寿险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在此之后,营销员一般经历2年的培训期,第3年进入管理部独立从事寿险销售。各公司管理部设有详细的晋升标准,多涉及销售业绩、续保率等指标。

3、营销员的工资体系。

鉴于不同寿险商品的销售难度和成本不同,日本寿险公司主要按照保险产品、缴费方式及保险期限的相应换算比率来计算营销员的收入。日本寿险营销员的收入分为“月薪”“奖金”和“退职金”三部分。

(1)月薪。

月薪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成绩浮动工资”构成。

固定工资是公司根据营销员的级别保证支付的工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本工资,是营销员从事寿险销售肯定可以得到的工资,由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个人因素决定,每年定期增长;另一种是定额工资,由营销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决定。准固定工资是对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营销员保证支付的工资。成绩浮动工资由营销员每个月的业绩决定,获得原则为“多劳多得”。

(2)奖金。

对在职营销员的奖金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主要由“固定支付”和“业绩比例”两部分构成。其中“业绩比例”主要由“考核成绩×系数”或业绩排名决定,工龄和续保率也往往成为其考虑的要素。

(3)退职金。

退职金按工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龄在3——14年的退职者在离职后一次性获得退职金。它是由营销员离职时的基本工资×工龄系数后,再参考其他附加条件算出的。二是工龄在15——20年以上的退职者在离职后定期获得退职金。此类退职者领取的退职金金额由离职时的基本工资、资格等决定,支付期间由工龄决定,一般为5年到终身不等。

(二)日本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首先,日本的营销员制度明确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无疑比代理关系更为稳定。我国长期以来在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确立的是代理关系,营销员常常被保险公司边缘化,找不到自己的归宿。从而造成离职率高,增员难。日本这一制度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借鉴的思路。

其次,当前我国寿险营销员的收入基本靠佣金实现,大部分没有底薪。寿险公司在代理人的管理上过于强调数字业绩,对寿险市场进行毁坏性采挖,对新人进行压榨式管理。于是误导欺诈行为、非法佣金回扣等现象频频出现,严重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日本的多层次、错落有致的工资体系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借鉴。

最后,在培训与考核方面,我国与日本相比太过于宽松,我们更多重视的是短期业绩,只要能让客户签单就是“人才”,代理人资格考试简单,甚至没有资格的先上阵再说。于是关系单、人情单甚至欺骗客户的行为不时产生。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最终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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