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结课论文范文【经典6篇】

时间:2011-01-02 03:39: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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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结课论文范文 篇一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公共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和管理。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公共安全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公共安全的维护与管理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公共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和新形势的出现,现有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公共安全维护的需求。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其次,执法力量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政府应该加大对执法力量的培训和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此外,政府还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的维护,建立起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良好合作机制。

最后,技术手段在公共安全维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先进技术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公共安全领域。例如,视频监控、智能识别等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公共安全的监控和反应能力。政府应该加大对技术手段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技术手段的普及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安全的维护与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和完善。其次,要加强对执法力量的培训和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最后,要加大对技术手段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技术手段在公共安全维护中的应用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和管理我国的公共安全。

政法结课论文范文 篇二

近年来,我国社会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本文将从刑法法律体系、执法力量和社会防控三个方面探讨我国犯罪现状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犯罪现状需要依靠完善的刑法法律体系来加以应对。刑法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刑法法律体系,如《刑法》等。然而,由于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和变化,现有刑法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犯罪形势。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刑法法律体系的修订和完善,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其次,执法力量是打击犯罪的重要保障。政府应该加大对执法力量的培训和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此外,政府还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防控,建立起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良好合作机制。

最后,社会防控在打击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了依靠刑法法律体系和执法力量,政府还应该加大对社会防控的投入和管理。例如,加强对社区治安的管理和建设,提高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培养健康向上的社会新生力量。

综上所述,我国犯罪现状与挑战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首先,要完善刑法法律体系,确保法律体系的及时修订和完善。其次,要加强对执法力量的培训和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最后,要加大对社会防控的投入和管理,提高社会防控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政法结课论文范文 篇三

把深入细致做好矛盾纠纷xxx大排查,大调处xxx作为综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借鉴xxx枫桥经验xxx,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组织的作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实行社区每周一次,街道每半月一次,全区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和xxx零报告xxx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矛盾,要按照属地管理和xxx谁主管,谁负责xxx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抓好落实,努力把各种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转化成刑事案件或发生影响较大的社会问题.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发现和捕捉矛盾信息的责任意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单位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期解决,及时上报.对不解决,不上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政法结课论文范文 篇四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政法结课论文范文 篇五

经过半年的忙碌,本次毕业论文已经接近尾声,作为一个本科生的毕业论文,由于经验的匮乏和知识不太全面,难免有许多地方考虑不周,如果没有导师的督促指导,以及一起生活学习的同学们的支持,想要完成这个设计是难以想象的。

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吴娜老师。吴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由于考研原因,我的论文进度与其他同学相比稍慢,吴老师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酌情给予时间调整,并不辞辛劳多次与我讨论论文思路,提出修改意见,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除了敬佩吴老师的专业水平外,她的治学严谨和科学研究的精神也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并将积极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

其次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为我们打下市场营销专业的基础;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此次毕业论文才会顺利完成。

最后感谢邮科院和我的母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四年来对我的大力栽培。

政法结课论文范文 篇六

摘 要:

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

:权利推定 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

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

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1]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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