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篇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在产品成本核算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掌握企业的成本情况,提高经营效益,许多企业纷纷推出了最新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首先,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环境。不同行业的企业在产品成本核算上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因此,最新的核算制度在设计上更加灵活多样化,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定制。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产品成本的核算要点,准确地掌握成本结构,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在过去,企业的成本数据往往是以纸质形式存储和传递的,存在着信息不准确、传递效率低下等问题。而最新的核算制度则通过建设信息化系统,实现了成本数据的实时采集、准确分析和及时反馈。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成本数据,及时做出决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注重了成本控制和成本优化。在过去,许多企业在产品成本核算上往往只是简单地进行统计和汇总,缺乏对成本的深入分析和控制。而最新的核算制度则提出了一系列成本控制和优化的措施,如制定成本控制指标、建立成本优化机制等。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综上所述,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推出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充分考虑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环境、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及注重成本控制和优化,企业可以更好地掌握成本情况,提高经营效益,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篇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在产品成本核算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许多企业纷纷推出了最新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推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注重了成本的全面核算。在过去,企业往往只注重直接成本的核算,忽视了间接成本的计算和控制。而最新的核算制度则强调了对企业所有成本的全面核算,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等。通过全面核算,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真实成本,为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其次,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注重了成本的分析和优化。在过去,许多企业往往只关注成本的统计和汇总,缺乏对成本的深入分析和优化。而最新的核算制度则提出了一系列成本分析和优化的方法和工具,如成本结构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通过成本分析,企业可以找出成本的瓶颈和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最后,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强调了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在过去,许多企业在产品成本方面往往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手段,导致成本难以控制,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而最新的核算制度则提出了一系列成本控制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如制定成本控制指标、建立成本管理制度等。通过成本控制和管理,企业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综上所述,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推出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全面核算、成本分析和优化,以及成本控制和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掌握成本情况,提高经营效益,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篇三
2017最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矿)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检)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包括货物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中转费、过桥过路费、燃料和动力、航次租船费、安全救生费、护航费、装卸整理费、堆存费等。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费用还包括线路等相关设施的维护费等。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
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非营运期间费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信息传输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是指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等。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是指支付给其他信息传输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等。
第三十条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租赁费,是指企业为开发软件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场地支付的费用等。
转包成本,是指企业将有关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三十二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 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 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 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